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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科技成果、软件产品和著作权、CMMI等认证评价;

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共建协同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具有国际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人才(团队)。

(三)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专利成果转化。

(四)支持高新技术服务业发展。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

(五)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养。

(六)支持开展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模式研究、趋势预测、战略规划、统筹城乡等软科学研究。

(七)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武侯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通过认定评价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七条研发资金根据科技计划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前资助、后补助、引导投入等。

第八条按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

主要支持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企业政策补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中重大项目为300万元以上(含),重点项目为50万元(含)-300万元,一般项目为50万元以下,对获得上级科技计划无偿资助的项目,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0%以内进行匹配资助。

第九条按立项方式,分为评审类和审核类。

评审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估,择优遴选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审核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十条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人员费:

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3)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技术引进费:

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用于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费用。

(7)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费用。

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

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活期存折),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以上费用中列支的间接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二条研发资金计划管理费,是指区经科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

其支出范围包括:

项目指南的制定、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按照当年研发资金总额的1.5%在研发资金中专项列支,由区财政局核定,区经科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以研发资金为来源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区经科局于每年6月底之前面向全区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凡符合《成都市武侯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均可根据相关要求自愿申报,相关申报指南在武侯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项目预算应同时编制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区经科局对评审类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安排实施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对审核类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经综合平衡后提出经费使用建议,并按下列权限审批:

1.每批次总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每批次总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每批次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其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费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有关科技工作经费支出按区重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对优势产业的专利成果转化(包括就地转化和输入型转化)项目的资助,其审批参照上条执行。

第十八条区经科局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确定项目安排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审批程序报批:

1.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区经科局、区财政局批准。

2.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区经科局在中期项目监理时予以确认。

人员费、技术引进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管理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区经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资金按合同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企业取得科技研发资金,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十二条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已执行完毕的项目结余经费,其中财政研发资金安排部分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区财政局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研发资金拨款时的账务处理,按照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区经科局

1.负责按规定编制年度研发资金预算;

2.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审定和执行科技委托任务项目计划;

4.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5.负责审核确定研发资金年度项目经费安排计划;

6.负责编报年度研发资金决算;

7.负责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8.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

1.负责核批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和调剂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负责根据项目经费安排计划,并按规定下达项目预算;

4.负责审批年度经费决算;

5.负责监督检查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研发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决算;

2.负责落实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委托书)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支撑条件;

3.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委托书)约定使用经费;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执行中,区经科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中期监理,督促项目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执行项目进度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后,由区经科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经费使用、项目执行及项目绩效自评总结报告。

个别项目因客观原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经区经科局批准后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为:

1.验收合格。

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2.验收不合格。

项目未能完成合同目标。

第三十二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申请我区研发资金资助资格,取消申报市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对到期应验收而不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经多次催告无效,超过约定验收时间半年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成都区武侯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成武府〔2012〕47号)同时作废。

本政策与武侯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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