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健康心理的天眼通原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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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健康心理的天眼通原理Word格式.docx

使有休歇之功,此例不攻自破。

(二)独影境

此境虽若有色相当前,实即法尘也。

为独头意识之所缘(意识单独作用,无前五识挟之俱起者,谓之“独头意识”),无物质与之相函,故所成色相,独有其影;

因属无质,名之曰幻影(从一切皆空义,三境均可称幻影。

此则从相对上立名)。

其起伏变化,不为物质楷则所拘,来无所从,去无余迹。

端的究之,实以想阴为大本。

“想阴”者,积集种种尘俗观念,融通联络,于不知不觉之际,随机流为言动或幻影者也。

就所起幻影论之,可分三种:

(甲)全妄者

此种幻影,事实上全属子虚乌有。

吾人睡时所作之梦境,与病时所感之假境,大率如此。

世间小部分之人,平时亦有因暗示之力,而起此等境界者(暗示多凭他力,间亦得凭自力)。

今略举催眠术以为例。

“被术者”见“术者”东其指曰:

“此犬也”,则恍然一犬现于东;

西其指曰:

“此狐也”,则俨若一狐形于西。

是皆藉严重声音,诱起被术者想阴之所蓄,俾于瞬间开为幻影也。

术之高者,亦能不用声音,而惟运心力以为支配。

被术者潜受其力波动于心,不觉随术者之念头,而起相类之幻影焉。

(乙)有因者

此种幻影之起因较有根据,即意识偶能与八识微应也。

然其动机转瞬为“分别意识”所侵杂,故托出之相,虽小有征验,而客观上事实则未能同符。

此可取梦事二则以明之。

如《夷坚丁志》云:

“东平董瑛坚老之父,知泽州凌川县时,以鸡子挂于堂内梁上。

妹婿至,庖妾请以供晨餐,董夜梦二十三小儿自梁而下,同词乞命。

中一女,着群帔而跛足。

旦起颒面,见妾持叉取所挂物,得二十三枚,方忆昨梦,乃舍之。

孵之,一一成鸡,唯一雌病脚。

董自是不杀生。

此梦若云无凭,何得有日后之征验?

若云有凭,鸡子畜类,何得现人身以乞哀?

溯其源流,则因鸡子处于将杀之趋势中,各自潜起畏死之感,以此原动力波及董父之心,瞬于意识中起三重“比量”(本平素经验,以比例法,求得同类事之结果,谓之比量):

一畏死应乞命;

二乞命应吐词;

三吐词应属乎人。

鸡子微物,故幻为小儿求救之相。

以在刹那间演成,故不自觉其为意识作用也。

又如《槐西杂志》云:

“静海一人既就寝,其妇尚在别屋夜绩。

此人忽梦妇为数人劫去,噩而醒,不自知其梦也。

遂携梃出门追之,奔十余里,果见旷野数人携一妇,欲肆强暴,妇号呼震耳。

怒焰炽腾,奋力死斗,数人皆被创逸去。

近前慰问,乃近村别一人妇,为盗所劫者也。

素亦相识,姑送还其家。

惘惘自返,妇绩未竟,一灯尚茕然也。

”此梦分明有凭,乃见邻妇为己妻,何也?

以号救之力波动于心时,是人意识偶与相应,审为妇人遇盗,刹那间杂以平日关切之念,遂幻为己妻之形。

(丙)似真者

此种幻影较为逼真,虽无物质当前,尚可为事实之节略写照;

因意识偶与八识微应后,其动机未被糅杂变化故。

其理姑藉圆光术解释之(此术托始于道家,今人尚有传习者)。

施行此术,本非尽有灵验,然尝闻失物之家,用以探索谁盗,间有如愿相偿者。

其为术也,张素纸于壁,使童子观之。

术者与事主苟相孚以诚,童子又能心无杂念,则见纸上现圆镜,镜中将盗者窃物经过,大略表演,如电影戏然。

按图索盗,居然无误。

所以者何?

以事主专一之心,能逼起所求境之活动力。

术者更以强有力之暗示,使童子于无思虑中,自以意识应此动机,瞬间开为幻影也。

童子若杂妄念,所成幻影,或入乙种。

术者、事主不诚,纵有幻影,亦属甲种。

独影境,即心理学所谓“幻觉”之相。

普通心理,法尘大都无相:

以五尘竞现于前,足以夺其幻影也。

睡眠时五识不起,独头意识遂得显其作用而梦境彰焉。

然睡至沉重程度,意识不行,梦境亦不能起。

催眠、圆光等术,施诸思虑较简之人,每可随暗示而生幻影。

若思虑多者,心常散乱,难以结成形状也。

病时心理失其常态,意识亦得显其独头作用,故种种假境因之而生。

于此数端而外,据心理学家研究所得,又有三因:

一因于身心疲罢;

二因于感情激扬;

三因于药力酒力。

身心疲罢,五识趣于休歇之势,故独头意识行焉。

感情激扬,则意识特有所钟,足以暂伏五识之强力,而得单独起用。

女子偏于感情,故其幻觉较男子为多。

药力酒力能变心理常态,宜其诱起幻觉。

及成习惯,虽不服药饮酒,意识或亦能独用矣。

是等幻觉,不论起因如何,统归虚妄。

其既起也,有只见其形,亦有兼闻其声。

梦中与人对谈,此固吾人所常经验。

其由他因而来者,亦不乏其例。

但所闻之语,实从本人想阴发出,并无何等神秘。

其语即或小有应验,不过乙、丙二相所摄,均不得认为真实。

(三)带质境

此境本属法尘,而带有物质作用参杂其间,故别为一类。

其中又分二种:

(甲)扰乱色尘者

此种带质境,乃先有确定之色尘,后起分别意识以糅杂之,色尘被扰乱真相,恍若另为一形。

如《贤奕编》载宋代梁国夫人事云:

“韩世忠夫人,京口娼也。

常五更入府,伺候贺朔。

忽于庙庑下见一虎蹲卧,鼻息齁齁然。

惊骇亟走出,不敢言。

已而人至者众,复往视之,乃一卒也。

因蹴之起,问其姓名,为韩世忠,约为夫妇。

世忠后立殊功,为中兴名将,遂封梁国夫人。

”韩公本具人身,夫人一时糅以分别意识,乃见为虎形。

此意识何自起乎?

则以公威猛之气,呼为鼻息,势异寻常。

夫人心被波及,乘此威猛动机,瞬于想阴中引起“虎”念,当惊骇无措之际,不觉人形随之变虎。

云何虎念特起?

此关于夙所习闻虎甚威猛故。

设夫人平日观念,以狮子威猛为最可畏,又将视公身为狮形。

为虎为狮,抑或其它威猛之物,统凭主观者之想阴而定,与客观上之人身无涉。

其小有关系者,只藉韩公威气为动机耳。

(乙)酝酿色尘者

此种带质境,本非色尘,以意识专注力,稍起物质作用,酿成色尘初步而已。

例如世间习念写术者,凝想一字不已,日久能见字形当前。

虽他人不得共见,然以此形运于特种药片上,能使片中微现字迹。

苟绝无物质作用参加其间,安能使药片蒙其影响?

故知所现之字,既能由独影而入于带质境矣。

甲种带质境,即心理学所谓“错觉”之相也。

错觉与幻影之别,一则“即物而起妄境”,一则“离物而起妄境”。

如上例,就人身而变虎形,固属错觉。

若于人身顶上另见虎形,斯为幻觉。

如谓虎即其人之前身,抑谓有虎神相随,皆世俗妄相测度,明者所弗道也。

乙种带质境,他人虽不得直接共见其相,然仗此等带质为动机,而各各自起独影境者,颇有其例。

前岁香江礼聘一位法师,登座讲经。

既完,为听众张幕作观。

众中有局部士女,见幕上或现菩萨,或现金刚,或现楼阁,或现山川,或恍惚如现梵字,皆大欢喜,叹为得未曾有。

此师得失,姑置不谈。

而同属人趣之听众,所见互不相同,分明各凭夙习引起独头意识也。

至所谓恍惚如梵字,非真梵字相,乃意识模糊不清,未能勾起明晰观念而缘之也。

圆光术纸上所现,往往不见人物形相,惟隐约睹卦爻之属者,正同此境。

术者当此,遂以射覆法附会穿凿,故多不验。

本类带质境之外,尚有一类,乃物相之中,一部为色尘,一部为法尘者。

分言之,固一属性境,一属独影境;

合言之,则又带质境也。

下文第二节详之。

大乘学者之修观,于八识中熏习清净色,是亦带质境之一种。

其始熏习,犹是独影;

及其终也,则为性境。

此等色相,函理甚幽,非实地契会者不辨,兹故不论。

三境纲要,遂止于是。

三境之中,天眼所见者何境乎?

曰:

性境。

肉眼亦见性境,彼此何别?

功力不同。

肉眼必须眼球相助,天眼能离眼球起用(诸众生罕具此眼,诸天则必有之,故特称天眼)。

惟肉眼假助于眼球,遂生六种窒碍:

一曰见近不见远,二曰见此不见彼,三曰见着不见微,四曰见通不见塞,五曰见明不见暗,六曰见现在不见过去、未来。

天眼于此等窒碍,能一扫而平之,是以谓之曰“通”。

天眼所以能通,其根本在于修定。

定者何?

能调伏种种散乱之心者也。

众生平时心浪,本皆无量无边,而“因缘”力互有强弱,故浪峰高下不一。

浪之高者,原有引起眼识之能,然将起之初,苟非先固其本,辄为他浪冲破,色尘难以实现。

所固之本,谓之眼根(此属八识相分);

形诸肉身之上,即是眼球,为特殊器官之一.就色尘表里二面言之,在心为高峰独出,不被他浪所摇;

在外则物像凝然,正与眼球相接。

缘力弱者,虽欲固本不可得焉。

散位凡夫之肉眼境界,如是如是。

修定成就者,能以功力伏诸强浪,则弱浪自得随念而彰。

其彰也,既能不为他浪所掩,故色尘出现自如。

虽亦有根可言,而无须特别助力。

外迹观之,所谓物像,不必定与眼球正对,其它器官乃至任一毛孔,皆可代用焉。

此为天眼通根本原理。

以下各节,则反复申论其详者也。

“定”字译音为“三昧”。

其中有种种差别:

世间凡夫外道等定,皆属粗浅,所成天眼,功力有限;

出世间定中所显天眼,则殊胜异常。

昔阿那律(或译为阿耨楼陀)尊者修习“乐见照明三昧”,三千大千世界无所不见,诸阿罗汉中推为天眼第一。

其在楞严会上对世尊云:

“我初出家,常乐睡眠。

如来诃我为畜生类。

我闻佛诃,啼泣自责,七日不眠,失其双目。

世尊示我乐见照明金刚三昧,我不因眼观见十方,精真洞然,如观掌果。

”功力殊胜,可以概见。

其“我不因眼”之言,即不假眼球相助之义。

第一节远近均见

色尘为心浪外迹。

心浪强者,开出之物象浓,递弱则递淡。

浓淡之间,判以分别意识,于是远近之见生焉。

是远近者,乃相对上之假名,绝对物象固自无远无近也。

但凡夫肉眼所见,既不免于浓淡之分,远近之名遂不可废。

得天眼者,其于心浪既能伏强起弱,则淡者无不可浓,一切皆浓,远亦成近。

是故①近物固见,远物亦无不见。

从外迹论肉眼,惟宜于观近物者,以与眼球中之水晶体相适应也。

若观稍远之物,则须迫压水晶体略作扁平状以迁就之。

然其质呆滞,未能过事迫压,故较远之物不得明了焉。

近世有远镜出,能藉镜筒伸缩之力以为调节,可补肉眼一部分之缺憾。

虽不能与天眼并美,而远近如一之乐,未始不窥见一斑。

人有赋质逾常,不假助于物,亦能远视者,盖缘水晶体较为灵活也。

古代离娄子能察秋毫于百步之外,清代恒兰台能见游龙于九霄之端,皆属此类。

天眼有修得,有报得。

修得者,现生修定之效果也;

报得者,夙生修定之余习也。

余习功力,恒视托生之趣而异。

人类间具报得天眼者,只能见四天下事物(即环绕须弥山之四大洲),于诸天不能睹也。

欲界诸天咸具报得天眼,惟见下不见上。

如四王天除本天外,只见下五趣,忉利以上不得见焉。

忉利天见四王以下六趣,夜摩以上不得见焉。

余可类推。

菩萨之报得天眼,高出诸天之上,然于大千世界犹未能遍见焉。

若修得天眼,则不为上述所限。

阿罗汉成果时,遍见大千;

菩萨则有能见十方如恒沙等世界者。

阿罗汉兼开慧眼,故能远见大千世界。

菩萨兼开法眼,故能广见十方佛土。

慧眼具含多义,主要为“照空”。

今反因之能见大千者,以空则不滞凡情,娑婆中苟有一法当前,皆得如念开为色尘故。

法眼亦含多义,主要为“照俗”。

俗法各有其自性,一一法性本来常住。

内开净色,为八识相分。

依眼识分布诸外,则十方佛国见焉。

凡夫外道虽修定成就,而法眼慧眼皆无,故天眼之力殊小。

第二节彼此均见

肉眼非惟于远物未能明了,即近身之物,其“视野”亦甚狭隘(以目注视一处不移时,其所及见之范围曰“视野”,乃心理学所用名词也)。

物量小者,或一览而全得其性境。

大者居常此部明而彼部昧,欲彼此同时均见,每不可得。

吾人犹若能见物之全相者,惟藉眼球之迅速运转。

先观一部,渐次及于余部而已。

物量如非过大,能令初部余像未灭,末部本相既兴,所感全相,尚可谓之性境。

其过大者,此部余像既灭,彼部本相始兴,彼此未能同兴,遂借法尘勉为凑合。

当前之物,虽若全彰,只可谓带质境。

其尤大者,运转眼球犹未足,则移动身体以迁就焉,此则欲窥带质境之全相尚不可能也。

眼球舍去所对之部,余像尚能稍延:

此心理学家经验之谈也。

所舍之部属眼识相分,稍延之力属眼识见分。

过渡之际,见分暂为交融前后,故前相得以稍延;

及后相既固,见分专之,前相遂泯。

若犹忆其谢落影子,则为独影境矣。

物相每不能全显性境。

自外迹论之,为眼膜之“中央小窝”,量甚微细,未能一时将物相全部同入窝中故。

究其里面,则心浪变化无常,眼根只能扶起当强之一部,是以顾此失彼。

定力之于心浪,既有均势之能,无待眼根作强有力之助缘,故彼此得同时兼顾。

形之于外,为脱眼球法则之拘束,无论物相大小,皆能全体同彰焉。

释尊赞阿那律见阎浮提如观掌中庵摩罗果:

盖喻掌中观果,性境分明。

以阎浮提一洲之大,自阿那律视之,能一时全部顿现,与掌果无异也,此为天眼彼此同时均见之实例。

张镜于前,能见背后人物,于彼此均见之道,疑有所补助焉。

其实镜中之影,只属镜之随缘作用。

“对镜者”所见种种人物,可称为镜之附属文采;

与背后人物之自体性境,固划然不同。

最近西洋电气传真法,虽电话机中能现对谈人形貌,亦机器之附属文采,非彼对谈人之自体性境现乎前也。

欲彼此景物同时并现自体性境,世无此等器具;

必求实验,非修天眼不可。

但习定者于天眼未成之前,有因偶落无记之际,忽觉亲睹背后或他方景象者,不论有无征验,皆属独影境,勿得执为性境也。

第三节微着均见

物象得现于近前者,心浪本不为他浪所掩;

然使其量也微,则意识恒循习惯,为量著者所缠。

意识既不与之俱起,眼识亦未能发用,在外迹则为眼球粗疏,不克接此微细物象也。

修定成就,能使意识不循习攀缘,而随念与目的物俱,故物象之微者亦可见焉。

此有二类:

其一身量渺小,如微生虫是;

其二质量薄劣,如饿鬼趣是。

杯水之中,微虫无虑千百万,穷肉眼之力不能辨;

天眼视之,则蠢动蠕然。

佛诫舍利弗饮水勿用天眼,良以四大和合之身(四大者:

一曰地,二曰水,三曰火,四曰风。

地表实质,水表润湿,火表温暖,风表动力),既不能废除饮食,见虫而饮,大乖慈悲之旨;

见虫不饮,又缺营养之资。

禁用天眼,使勿流于残忍:

不得已也。

显微镜能补助吾人目力,使见微细之物。

然施诸垢水,斯有所见;

若世俗号为清洁之水,则无睹焉。

非此中果无微虫,乃补助力之未足耳。

人之死也,上焉不能升天宫,下焉不致堕地狱,为人为畜,又未遇机缘成熟之处而托胎,遂以中阴潜势,凑集薄劣质量,构成鬼趣之身。

世人间有能见之者,然无特殊目力,所见亦只依稀仿佛,色如轻烟,貌略似人而已。

其察及细微,奇形怪状,凿然毕现。

此固天眼能事,肉眼少及此者(清代如罗两峰辈庶几及之)。

若当依稀仿佛之境现前,参以分别意识,于新亡久故诸亲友中,瞬缘其一,藉想阴作用,见此如烟薄质,宛然人趣之形,其衣冠面貌恍与生前所晤无异,世俗往往然也。

实则现身一灭,中阴即乘异熟果范成别形,流入鬼趣,更多一度变化,未有衣冠面貌一如生前所晤者。

无此理而竟幻为此相,则意识侵杂之故也。

此等幻相,虽云失真,以有质量在,犹属带质境。

若夫目力素无视鬼之能,或因沙门作法,或因外道施术,偶触起亡亲故友观念,抑被旁人妄想所波动,恍然有鬼现乎眼前,此则羌无质量之独影境耳。

即或见其鬼行动,竟与法术目标相类,如回向生西,宛睹亡人乘莲而去。

禁劾作崇,忽觉大厉被击而逃,仍是独头意识作用也。

鬼趣身量非小,不能验以显微境。

摄影术偶得藉药力以留鬼影,然其现象,只为药片之附属文采,非鬼之自体性境。

肉眼所觉,又往往为带质、独影二境所混(独复印件非肉眼对境,然世人每假肉眼引起之)。

鬼趣真身,盖尚不易的见也。

上文曰微曰着,皆指八识中种子之既熟,得开为性境者言之。

若种子未经熏习,或习而犹未熟,虽施以天眼,亦无性境可睹。

阿罗汉不知有他方佛土,地上菩萨前前不见后后境界,即为此理所限也。

世之具缚凡夫,有自称能见佛陀菩萨等相者,其为独头意识作用,自不待言;

然所见虽妄,苟值特别因缘,亦可为测验之一助。

如人精诚念佛,梦中得见阿弥陀;

恳切禳灾,当前恍见观自在。

此皆可藉幻影以测心地之若何潜变。

使误认所见为真,斯失正知正见耳。

复次,此类机会,不论本人有无所见,往往能诱起童男童女种种幻觉。

若更奖励之,幻象将愈演愈多,其去佛道亦愈远。

微虫、饿鬼,种子粗劣,发起易,熏习亦易,故吾人八识田中皆当有此类既熟之种在,苟遇增上缘,其色相固可得而见也。

佛陀、菩萨,种子净妙,发起难,熏习亦难。

其能现为独影境者,则藉言说图象等观念引起相似形耳。

是等观念,或积于今世,或习于夙生,均无不可。

诸积习中,更参以意识种种错杂法,故所感见之相似形,不必以今世所接之言说图象为限。

“幻觉者”能见即生所未见之殊象,每本此理。

第四节通塞均见

物得见于肉眼之前,物眼之间,必无其它障碍物;

即或有之,亦必属诸透明体。

其所以然之故,原视心浪之起伏状态以为衡。

心浪特出,不为他浪所掩,自然明现当前。

为所掩者,则前物隐而后物显。

使后浪加乎前浪之上,而前浪理致仍存,现诸色尘,后物遂为透明质,前物迹象犹得与眼球相接焉。

法相宗谓眼识九缘生,以“空”缘居其首,即此通而不塞之缘也。

此缘亦可藉人工稍事补助,如科学家利用X光线以透视人身之类是也。

其理由:

在表面,为变不透明之质而透之;

里面,则一种心浪为他浪所加,藉特别势力维持,使仍不隐其状态也。

无碍则通,有碍则塞。

肉眼之观物也如是。

天眼于通者固通,塞者亦无不通。

此无他,在能调和心浪,使各起伏自如而已。

心所欲见,随念标之,他浪让其特起,斯物象现焉。

隔壁之人,肉眼不能越见之者,以壁之本浪压人浪而胜之也。

既得天眼,心欲见人,人浪自强,壁浪退归无力,是以人浪得随念而开为色尘。

筐中之衣物,身中之脏腑,以天眼视之,无不洞然在目,其理一也。

即地下伏藏,云里奇景,推而至于地狱、天宫诸境,一一了如指掌,亦无非此理也。

此等所见,固皆与物质相函之性境也。

世有覆瓿猜物,偶有奇中者,只属独头意识作用,勿得相混。

盖瓿内所覆,虽是性境,但猜者非直接以肉眼缘之,只依之为心内动机,引起分别意识,展转幻成独影境云尔。

此中界线,区别本易,但常人缺于参究耳。

日本妇人有清原千鹤子者(幼随兄习催眠术,后实行深呼吸法),精神学家或推之为得天眼者也。

实则不然。

观其射覆之成绩,盖可知矣。

是人尝承兄命,猜封筒中三纸之书,一二两纸,对答无差,第三纸则意义相仿,而文字不符。

又尝猜“深井虎藏”四字,误为“深水虎藏”。

即此二例观之,其猜中之字,固由意识偶与八识隐相应,依正比量之力,自幻为文字之形,字形虽与筒中所藏者同,而笔画体势固另为一格。

其不验者,则刹那之间,比量误立,意义虽未大差,而字形则从误量幻出,故不能与筒中所藏合符。

此等作用,无论文字是否相符,均非直缘筒中之字,不出独头意识范围之外。

字符者,丙种独影境也;

字不符而义相近者,乙种独影境也(若字义两失,则入甲种独影境)。

使所见真是色尘,则“井”字误为“丹”字之类,容或一时眼力稍差所致。

今乃以“水”代“井”,显属联络观念所演成。

第三纸所答,同此失误。

是知其人非得天眼(西人有能感三百哩外火灾者,效用与千鹤子不同,究亦丙种独影境摄)。

第五节明暗均见

物体立乎前,身足以触之,鼻足以嗅之,舌足以尝之,耳复足以听之,洵①哉其为性境也!

然欲观其形色,尚有明暗问题焉。

白昼之观物,所以为明者,日光也。

密室之中,黑夜之际,皆暗无所睹;

物像而犹能明,则藉灯光等类之相济也。

就外迹言,物之形色不能离光而自现,是为肉眼一定楷则。

就里面言,形色所从出,为称性而起之“八识相分”。

体本寂灭,得一种势力熏灼于其间,而后昭著于心。

此势力者,外光之根源也。

势力强弱不一,故外光浓淡互异。

光之浓者呈白相,淡者呈灰相,淡之极,则黑暗见焉。

浓淡适宜之际,而形色明显(“适宜”二字中有差等,青色需光少,黄色稍多,红色更多,过多惟见白色。

此其大纲也)。

调节光度与诸色相配,惟眼球之瞳孔是赖。

在心则熏灼势力与寂灭色体适处平衡也。

凡夫之心,不能随意发起光力,须日、灯之属协助于旁而后可。

苟失其助缘,当前之物,虽具诸色,概入黑暗之中。

法相宗谓眼识九缘生,以“明”缘居其次,即此日、灯等类之缘也。

日、灯等自身,俗谓之发光体。

以熏灼力本自具足,故不再藉其它明缘而色自现,且更为辉耀,光从内发故也(人工所造发光体,普通灯烛外,有电光一种,其用颇大,允占明缘重要地位)。

修天眼者之初得定也,虽能调伏心浪,使归宁静,然方注重扶持之功,弗克兼发熏灼之力;

故尚处于“色阴区宇”,外观物相,未能舍弃明缘。

及其进也,定力无待扶持,光源渐得展拓,终于心光大明。

融诸色体,开为外迹,物物兴起,皆不需日、灯等之为缘,而与发光体无别,是故密室黑夜,物相无不赫然呈现。

《楞严》谈修定历程云:

“又以此心,研究澄澈,精光不乱。

忽于夜半,在暗室,见种种物,不殊白昼,而暗室物亦不除灭,此名心细密澄其见。

所视洞幽,暂得如是,非为圣证。

”“研究澄澈”,得色之体;

“精光不乱”,得光之源。

修定途次,偶与此相应,暂能化暗为明,非惟可见暗室常物,即环绕身旁之隐微众生(如鬼神等),亦并见之矣。

此等境界,虽不可取,要由刻苦用功而来,故入天眼初步。

若本无定力,而暗室中能见常物,则瞳力强者勉能及此。

如清代纪晓岚少年时事,是其例也。

其所谓暗,初非绝对无光。

窗棂素纸,集星宿微晖,转映室中诸物,未始不可小作助缘,但瞳力弱者不能应用之耳。

第六节三世均见

天眼与肉眼功力之比较,前五节大略尽之矣。

然肉眼所见,只以现在之物为限,故比较之资,不涉过去、未来二时焉。

其实天眼于三世之物,均可为相对之境;

范围大小,则视何等定力而异。

若证阿罗汉果者,前后八万劫皆能见之,如舍利弗入定观鸽轮回事,是其一例。

菩萨天眼,大者能观前后无量劫。

凡夫外道等虽亦能见三世,其用殊狭。

过去之事,既成陈迹;

未来之事,尚属虚构;

天眼乃能一律视为性境,未免为凡情所怀疑。

此由不审三世所以区别之故也。

夫境界者,各依相应之法性而自立。

任一时间,境界皆无量无边;

众生缘与不缘,其条理未尝或泯。

吾人心量奇狭,一时只能缘一境。

当缘之时,五识皆能感而知之。

性境显然,名曰现在。

先显现隐,相对上名曰过去;

现隐后显,则名曰未来。

或显或隐,系乎“能缘心”是否缘分具足,非关于“所缘境”之忽生忽灭。

《法华》云:

“是法住法位,世间相常住。

”此何义欤?

即所缘境无时不依法性而恒存也。

缘起时尘境彰,缘谢时尘境寂;

彰非始生,寂非竟灭:

是之谓“不生不灭”(世间法无常,乃破执权说,非大乘了义)。

世间相本无三世之分,因能缘心之迁变,乃立此假名。

今先设一简单之例以明之。

譬如甲乙丙三人同立于一地,各各距离稍远,旁观者一时不能并见二人。

若观者先以目视甲,当时甲相不可不谓之现在境;

次转移视线向乙,甲相由显而之隐,则正视乙时,乙相为现在境,甲相为过去境。

由是拟再移视线于丙,初移之际,丙相未显,不可不谓之未来境。

自主观上计之,甲乙丙三相,分明有过、现、未之分,而客观上则毫无交涉。

盖使改其次第观之,三人之与三世又变更支配故,是知三世原属假名。

然此只就三人始终立定不动言之,故三人之境,任易先后,所见无别。

使三人初皆立,次皆坐,后皆卧,便成复杂之例。

由第一种次第观之,初见甲立,次见乙坐,后见丙卧。

由第二种次第观之,初见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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