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药方案0720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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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东、四川、湖北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均价;

上述报价限制要求在正式报价前予以公示。

某厂家品种没有上述价格信息的,依据同剂型另一规格限价的平均值进行差比计算得到。

二、中标规则

(一)基本药物的分类和评审

1、基本药物评审分类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照国家药典、药品生产批件等确定的药品第一适应症及功能主治,将基本药物分成以下7类进行评审:

(1)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包括普通大输液)

(2)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

(3)心血管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治疗精神障碍药,泌尿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

(4)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抗变态反应药,免疫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生物制品,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5)妇产科用药,皮肤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麻醉药,诊断用药,解毒药,其他用药

(6)中成药(内科)

(7)中成药(外科及其它用药)

2、基本药物评审组织

(1)根据基本药物评审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占60%),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分为7个评审专家组,每组专家19人。

专家抽取工作原则上于评审当天完成,严格保密。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二)中标规则

1、品种报价

生产企业对报名品种进行加密报价,经济技术标(品牌筛选)评审完成后解密报价。

2、2个及以上厂家报价的品种

同组有2个及以上生产企业报价的品种,采用“双信封”评审制度,即经济技术标(品牌筛选)和商务标分开评审。

(1)经济技术标(品牌筛选)

经济技术标(品牌筛选)包括质量、服务和信誉等几个方面(详见附件1:

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品牌筛选评价表,以下简称“品牌筛选表”),其中“市场信誉记录”由参评专家根据品种品牌知名度和生产企业保障供应及伴随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均值计分;

其他指标由计算机系统根据企业资料审核情况录入结果自动计分。

按总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按《经济技术标(品牌筛选)候选及中标比例表》(表1)筛选出候选品种,总分相同的品种按品牌筛选表中品种要素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

(2)商务标评审

候选品种由系统按下表的比例筛选出中标品种,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中标。

其余品种淘汰。

表1经济技术标(品牌筛选)候选及中标比例表

序号

报价厂家数(个)

候选厂家数(个)

中标厂家数(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15

11

16~20

12

21~30

13

31~40

14

41个以上

15

捆绑

大输液

20个以下

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

16

21~30

20

17

31~40

25

18

28

(3)其它

①如中标品种因各种原因被取消资格,从同组中其他品种依据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替补;

独家规格中标品种被取消资格后由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

②捆绑大输液品种为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中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5%葡萄糖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5%葡萄糖注射液(100ml、250ml、500ml)、10%葡萄糖注射液(100ml、250ml、500ml),共12个品规,要求同一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上所有品种、规格且包装统一。

根据包装材质不同,分成玻璃瓶、塑料瓶、软袋三个组分别进行双信封评审,各组以100ml0.9%氯化钠注射液为代表品报价。

代表品中标后计算出代表品报价与代表品政府最高零售价的比率,按照相同比率,换算其它所有规格的入围价。

捆绑大输液品种按人口、交通以及采购数量将全省划分成7个区域(详见附件2)分别采购,经过“双信封”评审后,按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筛选7个厂家中标,中标厂家按经济技术标(见附表)和商务标综合得分(商务标得分计算公式:

价格分=100×

同目录品种最低报价/该品种报价)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供货区域,中标品种按各中标厂家平均中标价供货,不能按平均中标价供货的厂家取消中标资格,在同组其他未中标品种中按价格由低至高排序的先后进行替补(原平均中标价保持不变)。

中标厂家将获得该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份额。

3、独家厂家报价的品种

(1)同组只有1个厂家报价的进入议价程序,议价采用人机对话谈判方式。

(2)谈判方式和中标规则:

谈判专家通过计算机提供的信息进行人机对话谈判。

谈判专家根据该基本药物其他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均价和最低价、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企业报价等信息,对每一个产品成本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在各自的计算机上确认该产品合理的价格,由计算机进行汇总,去掉1个最高和1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并在网上进行公布。

如果生产企业接受专家建议价的,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即为中标品种;

不接受专家建议价的,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由专家确定是否进行面对面谈判流程。

三、基本药物作价办法

(一)基本药物价格整理

中标品种中,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之间,中标结果应符合差比价规则,不符合差比关系的以单位含量价格低者进行差比价换算,不接受差比价换算结果的在同组其他未中标品种中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的先后进行替补。

各品种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高于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的,如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取消中标资格,在同组其他未中标品种中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的先后进行替补。

(二)基本药物价格公示

经综合评价和价格谈判后确定的中标品种及价格,在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和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网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澄清及申诉。

(三)基本药物临时零售价制定

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即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暂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应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基本药物价格调整政策

采购周期内,如发生政府最新零售价政策性调升(以价格主管部门最新的物价文件与报名截止前的物价文件为依据),则由采购机构按相同比例上调中标价和临时零售价;

如政府最新零售价调降并低于基本药物临时零售价,则由采购机构按规定的顺加差率扣减后统一调整中标价格,不接受该价格的厂家品种,取消中标资格。

如采购周期内接到有关品种的价格投诉,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交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决定调整其中标价格。

如某厂家品种需要下调中标价格,须报省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由采购机构进行公示并修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新价格。

第五章 采购、配送和结算

二、配送

(一)供货企业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供货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另行通知)在医药采购平台上报名,同时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供货企业可以选择多个县(市、区)报名。

(二)经销关系确定

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供货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对某一中标品种,必须在每个县(市、区)报名的供货企业中委托1个作为该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供货企业;

捆绑大输液等分区域招标的品种只能在中标区域内的每个县(市、区)各指定1个供货企业;

同时中标品种还可在每个市指定1家供货企业供应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不允许转配送。

(三)委托指定确认

生产企业委托的供货企业,必须要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共同承诺按成交价格及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如果被委托供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可在网上进行配送关系否决,生产企业可再次选择委托其它供货企业。

经销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附件1:

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经济技术标(品牌筛选)评价表

评价指标

指标分值

企业生产规模

(24分)

以主营业务收入排名为准

化学药品排序前10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中成药排序前5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生物生化制品排序前5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

24分

化学药品排序第101~20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中成药排序第51~10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生物生化制品排序第51~10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

22分

化学药品排序第201~40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中成药排序第101~30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生物生化制品排序第101~20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

21分

其他未列入以上排序的药品

20分

配送能力

(10分)

以2010年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订单确认率为依据

90~100%(含90%)

10分

80~90%(含80%)

8分

79%以下(含79%)

6分

销售额

(5分)

以2010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中上缴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金额为依据

5亿元<销售额

5分

2亿<销售额≤5亿元

4分

销售额≤2亿元

3分

市场信誉记录

(18分)

品牌知名度

(由专家赋分)

7分

保障供应及伴随服务情况

一般

基本药物

市场占有率

(12分)

以同目录报名品规2010年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销售金额占比为依据

50%以上

12分

30%~50%(含50%)

10%~30%(含30%)

10%以下(含10%)

临床覆盖率

以该产品2010年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实际采购的医疗机构数为依据

300个以上

100~300个(含300)

100个以下(含100)

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核查情况(2分)

已通过

2分

未通过

0分

GMP、GSP、GAP资质认证情况(4分)

原药材通过GAP认证,且生产与GAP认证属同一企业或同一集团的中成药

获得2010版GMP认证药品

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3分)

无不良记录

有不良记录

电子监管能力

(3分)

已加入药监部门电子监管系统

未加入药监部门电子监管系统

出厂价格备案

(4分)

2009~2010年连续两年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上进行供货(出厂或口岸)价备案的品种

2009年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上进行供货(出厂或口岸)价备案的品种

2010年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上进行供货(出厂或口岸)价备案的品种

未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上进行供货(出厂或口岸)价备案的品种

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

已实施(进口品种)

未实施

注:

1、上表中,序号第1、3、4、9、10、12项的评价指标为企业要素,序号第2、5、6、7、8、11项的评价指标为品种要素。

2、同一评价指标中,同一品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赋分。

3、企业排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的《200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医药企业排序名单为准。

4、上表中,“配送能力、基本药物市场占有率、基本药物临床覆盖率”以省药品阳光采购系统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网上交易数据为依据赋分;

其中,2011年新报名品规的“基本药物市场占有率”和“基本药物临床覆盖率”分别按6分和8分赋分。

5、进口品种的“企业生产规模”和“GMP、GSP、GAP资质认证情况”分别按24分和4分赋分,其余评价指标与国产品种相同标准。

6、上表中“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核查情况、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四项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结果为准。

7、上表中“出厂价格备案”以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审核通过的药品供货(出厂或口岸)价备案情况汇总表为依据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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