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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Word格式.docx

  第四条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

对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向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使加以改进。

每年底要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集团公司、管理局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在职期间,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企业、机构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第七条出境期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事项。

  第八条调离或辞职要自觉接受单位保密组织的教育,并签订《离岗保密协议书》。

 第九条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或保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违反保密法规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进行查处。

 

涉密人员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人员教育培训:

机关各部门要经常对涉密人员开展保密教育。

每年度保密教育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保密教育的内容包括:

保密形势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规知识教育、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教育、保密管理知识教育、保密技术防范知识教育等。

涉密人员的岗前、在岗、离岗、因公因私出境、参加外事活动等环节是保密教育的重点。

第二条涉密人员在岗监督情况。

涉密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各部门要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调离涉密岗位。

第三条涉密人员离岗执行脱密期管理。

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分别为:

一般涉密人员半年至一年,重要涉密人员一至三年。

第四条涉密人员办理调离手续时,本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协议书。

涉密人员的涉密情况及离岗保密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当主动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秘密载体。

第六条人事部门在对涉密人员的辞职申请做出决定前,要征求本单位保密组织的意见。

涉密人员兼职的,根据需要,适时通报涉密人员的兼职情况。

第七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审批管理。

涉密人员在其掌握和知悉的国家秘密解密前,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境。

确有特殊原因,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涉密人员在申请因私出境申请时,应做出因私出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

(二)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对其涉密情况及后果进行评估并签署意见后,报本机关保密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核。

(三)重要涉密人员由主管领导批准,其他涉密人员由机关保密委员会和人事部门批准。

第八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前,所在部门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主要内容是:

(一)出境期间需要注意的保密事项;

(二)提高警惕,防奸、防谍、防策反、防范境外情报机关套取和窃取国家秘密;

(三)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泄露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九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回国后,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如实汇报在境外期间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十条涉密人员出境逾期不归,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公司保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磁带、录音带等。

第二条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和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各项手续和保密措施。

第三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

绝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四条涉密载体应在保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制作。

第五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六条集中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按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八条各种秘密载体的传递方式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注明绝密亲启件除外),经有关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

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

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传递绝密级或较多数量的机密级秘密载体,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乘火车、轮船可坐软卧、二等舱。

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一条向公司海外项目部或港澳地区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机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制作单位的要求进行分办。

机关各部门收到秘密载体后,根据秘密载体密级、制发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机要人员要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十四条借阅业务范围以内的秘密载体,机密级以下的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业务范围以外的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借阅。

确有特殊情况,机密级以下秘密载体要经部门领导批准。

借阅秘密载体必须按期归还,到期仍需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秘密载体管理部门对逾期不还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催退。

第十五条部门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绝密载体的使用要求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受人员和知悉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六条借阅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符合该绝密载体的使用要求,并且须经保密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绝密级秘密载体只准在保密室借阅使用。

确有特殊情况需将绝密级秘密载体带出保密室的,须经批准借阅的领导同意,并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地点使用,必须及时归还。

未经允许,禁止摘录涉密内容。

第十七条秘密载体不准带出机关。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填写《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1.携带秘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部门领导批准;

2.携带绝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携带的秘密载体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手续。

其中提供秘密级秘密载体,由部门领导批准;

提供机密级秘密载体,经部门同意后报机关保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向公司部门提供秘密载体,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与接收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对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在外参加会议、活动等携带的秘密载体,公司工作人员回公司后,应立即送交机要室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禁止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内容。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家中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

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秘密载体要履行审批手续;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该秘密载体制发单位批准。

2.复制机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四条复制秘密载体工作程序:

1.复制人提出申请,说明复制秘密载体的密级、复制份数、发放范围及复制理由,按要求填写《复制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载体审批表》。

2.复制人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秘密载体的复制。

3.复制人按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秘密载体的复制。

除特殊情况外,复制秘密载体一般应在机关内进行。

4.秘密载体复制完毕后,复制人持复制件到本单位机要室进行登记。

部门机要室对复制份数、复制件密级标识等进行核对,并逐份登记,加盖复制专用章戳记,标明复制部门、编号和时间。

第二十五条未登记编号的秘密载体复制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秘密载体复制要视同原密级秘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八条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个人所存的秘密载体进行登记,并定期清查、核对。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按规定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严禁将秘密载体摆放在桌面上。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要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自行销毁应清退秘密载体的行为,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法规的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机关保密组织负责本单位登记签收秘密载体的销毁登记工作。

保密办负责秘密载体的监销。

第三十五条秘密载体销毁前应履行审批手续。

销毁秘密级秘密载体由处室领导批准;

销毁机密级以上秘密载体由单位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销毁绝密级秘密载体应逐页清点核对。

第三十七条禁止以任何方式(如作为废品)出售秘密载体、内部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妥善保管。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规划和建设涉密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保密技术要求》,同步规划和落实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一条计算机设备保密管理

(一)应选择经国家保密测评机构认可的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产品或设备。

(二)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及涉密计算机网络产品或设备在便用前,由机关各部门进行登记,标明密级,粘贴密级标识,并向保密办备案。

(三)未在部门登记的计算机、存储介质、计算机网络产品或设备等不得接入涉密计算机系统或处理涉密信息。

因特殊情况处理过涉密信息的,在部门登记后纳入机关保密管理范畴。

(四)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网络配置、密级标识等。

(五)涉密计算机在淘汰、报废或送出机关维修前,要拆除涉密存储介质。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保密建设方案应经过保密办审查备案。

(二)涉密计算机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保密委员会审批,未通过审批的涉密系统不准运行涉密信息。

(三)进入涉密计算机系统应进行身份鉴别。

要按要求设置并定期更新涉密系统口令。

(四)涉密计算机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

严禁以任何方式将涉密计算机联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系统。

(五)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心机房、绝密级计算机系统工作场所等应作为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六)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越权防问涉密信息。

(七)涉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密钥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并且职责明确。

(八)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应定期审查系统日志并作审查记录。

机密级以下涉密系统审查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

第三条涉密信息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处理、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产生的机密级以下秘密信息原则上在机关内网中处理,存储在个人移动硬盘内。

(三)绝密级秘密信息必须用绝密计算机处理,并在专用存储介质中加密存储。

(四)发往各上级或下属单位的涉密电子邮件,应当通过本系统本单位普密网传递。

(五)未经批准严禁私自下载涉密信息。

因工作需要打印或下载的秘密信息应当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条绝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绝密计算机由部门指定专人按核心密码设备管理,使用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且必须当日归还。

(二)除核心涉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绝密计算机。

(三)绝密计算机必须单机使用,禁止将绝密计算机联入其他任何网络。

(四)绝密计算机只限在机关内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机关。

第五条便携式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便携式计算机由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时应履行借用登记手续。

(二)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得长期存储涉密信息。

(三)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填写《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归还后,机关保密办要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保密检查。

第六条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一)涉密存储介质应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并按相同密级的秘密载体管理。

(二)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或损坏的涉密存储介质应及时交由保密办销毁。

(三)禁止绝密级存储介质接入机关内网。

(四)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带出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携带涉密U盘外出,但外出携带的涉密U盘内只能存储与外出工作任务有关的涉密信息。

第七条互联网保密管理

(一)禁止在互联网中处理、发布以及利用电子邮件传递国家秘密和其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凡向互联网上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审查工作按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三)机关部门互联网网点变动情况应及时向保密办备案。

第八条通过加密传真机传输涉密信息,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严禁在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对讲机等普通通信设备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作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下列保密义务和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确保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安全。

3.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4.与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5.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6.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7.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9.自己或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件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保密办报告,决不隐瞒。

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部门。

保密委员会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证。

若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外活动应中当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出国人员必须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祖国声誉,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不得有任何损害祖国的言行。

(二)接待境外人员,应当按保密规定确定介绍内容、参观范围和路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与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对策、方案、措施以及与洽谈业务无关的事项。

(四)会见境外人员、陪同境外人员参观游览,进入驻我方的境外机构或参加由境外人员在场的其他活动,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五)邀请或接受境外记者进行采访、录音、录像和拍电影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接待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或机构提供各类特有资源的资料、标本、样品和技术秘密。

(七)与境外机构合办、到境外举办或参加国际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失泄密报告制度

一、发生一般失泄密案件,自发现掌握失泄密案件3日之内,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

二、下列失泄密案件在发现8小时之内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

3、失泄密责任人为科级以上干部的;

4、失泄密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

三、失泄密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对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发现失泄密案件后,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认真查处,补救措施和查处结果按密件要求及时上报局保密办。

对外宣传保密审查制度

一、拟稿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对所拟文稿涉密部分要按保密要求处理。

二、以公司名义拟就的文稿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或委托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以公司部门名义拟就的文稿须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四、以领导名义拟就的文稿须经领导本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五、以个人名义拟就的文稿,如果涉及集团公司、管理局和公司秘密事项的,须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出。

六、涉密文稿的底稿按秘密文件的要求保存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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