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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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4)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第四条”出让机关负责采矿权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
(5)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的;
(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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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办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州级颁证)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凉山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等。
二、申请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以及现行产业政策的规定;
2.探矿权合法有效,并完成详查以上地质工作、地质报告经审查备案;
3.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
4.拟设置的矿区范围与其他矿业权无重叠、无纠纷;
5.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说明;
(3)地质工作概况及审批情况;
(4)拟申请矿区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规模、服务年限等;
(5)资金安排及资金来源;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初审意见表》;
4.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
6.划定矿区范围需分类提交资料: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出具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并验原件)。
(2)以协议方式出让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出具同意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3)批准整合矿山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出具同意整合的批准文件及《整合方案》。
(4)探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出具批准的探矿权分离报告。
7、地形地质及划定矿区矿区范围图(须满足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和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比例尺不小于1:
1万);
8、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等;
9、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划定采矿权范围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行政审批科将报件交矿管科登记并签署初审意见,经规划科、政策法规科、信访科、储量科、执法监察支队、地环站、矿管科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分管副局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局会审会审定,局长签发;
3、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件。
(二)采矿权登记审批(州级颁证)
一、审批依据:
2.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划定矿区范围已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在预留期内,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书;
4.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企业营业执照(两个以上出资人合伙开采矿产资源的,须由出资人共同出具合资或合作采矿合同书(协议书)。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的须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推选文书,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须提交由出资人共同指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法律文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属州外企业竞买取得采矿权的,买受人须在当地注册全资子公司,并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初审意见表》;
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书;
6.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符合要求的附图、附表)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表。
申请采矿权必须与相邻矿权之间留足安全间距;
8.《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10.安全主管部门意见;
11.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证明等);
1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13.水利、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14.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15.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1、采矿权登记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行政审批科将报件交矿管科登记并签署初审意见,经储量科、地环站、矿管科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局会审会审定(其中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不再上会),局长签发;
3、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件。
(三)采矿权延续审批(州级颁证)
2.采矿权合法有效,履行法定义务,需继续采矿;
3.采矿权人无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报告(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5.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采矿、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和有无违反矿法行为、有无信访事项等情况的说明。
有违法违规行为、信访事项(包括已处理)的矿山企业须提供
(1)处罚决定书。
(2)已缴罚没款票据凭证。
(3)已停止(整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信访事项办理的说明材料;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表;
8.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告知书》、缴纳保证金票据复印件,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山企业缴纳保证金情况(应缴总额、实际累计缴存数额)的证明材料;
10.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
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款凭证;
11.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12.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行政审批科将报件交矿管科登记并签署初审意见,经政策法规科、信访科、储量科、执法监察支队、地环站、矿管科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局长签发;
(四)采矿权转让审批(州级颁证)
3.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凉山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6.《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二、申请条件:
2.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采矿权合法有效,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
4.采矿权人无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6.国有矿山企业或集体矿山企业须主管部门同意,股份制、合伙矿山企业须出资人同意。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等情况);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现场出示身份证明,签字押手印并盖公司印章);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内容包括:
①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②申请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
③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接转等;
⑤争议解决方式;
⑥违约责任等)。
私营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合同须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件;
4.《矿业权交易鉴证书》;
5.受让人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设备等)证明文件;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7.《采矿权初审意见表》;
8.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采矿、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和有无违反矿法行为、有无信访事项等情况的说明。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
10.《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表》;
11.《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告知书》、缴纳保证金票据复印件,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山企业缴纳保证金情况(应缴总额、实际累计缴存数额)的证明材料;
13.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等);
14.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股份制或合伙矿山企业出资人出具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文件;
15.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16.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等(私营独资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不得委托办理);
17.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持申报材料向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行政审批科将报件交矿管科登记并签署初审意见,经政策法规科、信访科、储量科、执法监察支队、地环站、矿管科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分管副局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局会审会审定,局长签发;
3、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件。
(五)采矿权变更事项审批(州级颁证)
2.采矿权合法、有效,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
3.采矿权人无违法违规采矿行为、无纠纷和矿业权重叠。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告知书》、缴纳保证金票据复印件,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山企业缴纳保证金情况(应缴总额、实际累计缴存数额)的证明材料;
9.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规模等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表;
10.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由转、受让双方共同申请变更,并提供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受让方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表;
11.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和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证明材料;
12.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
13.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同时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协助执行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的判决文件和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14.私营独资企业采矿权因投资人死亡需继承变更采矿权人的,继承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需转让给他人的,应先办理继承变更后,再申请转让、变更;
1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16.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1、变更采矿权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行政审批科将报件交矿管科登记并签署初审意见,经政策法规科、信访科、储量科、执法监察支队、地环站、矿管科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分管副局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局会审会审定(其中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已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变更不再上会),局长签发;
(六)采矿权注销审批(州级颁证)
一、审批依据
二、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的矿山;
2.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3.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5.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也未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废止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6.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残留矿产储量登记书、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图件及批准文件;
7.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也未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废止并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须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8.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政府关闭矿山通知书及关闭矿山公告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9.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注销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件。
三、办理程序
(1)采矿权人持上述相应申报材料向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州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行政审批科交矿管科按会审制度送有关科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具体程序是:
填写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经办人员签署初审意见,相关科室审查并签署意见,总工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分管副局长复核后,局长签发;
(3)审查合格的通知采矿权人,领取资料报省厅审批;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由于资料不全需补充完善,工作时限按资料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相关说明:
1、省级以上采矿权审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办事指南为依据;
2、如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对申报材料有新的规定,相应从其规定;
3、州级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是否齐备;
(3)申请人履行开发矿产资源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等。
联系电话:
州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2162452
州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2175396
投诉电话:
州政府政务中心:
2162395
州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2163431
凉山州国土资源局划定矿区范围内部会审责任表
(省级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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