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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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二)重点发展的原则。

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要求、财务状况,制定自助银行重点发展方向。

第八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对拟建自助银行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向自治区联社上报自助银行设立申请。

第九条设立申请取得自治区联社批复后,提出申请的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向当地银监分局提交(呼和浩特地区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向ⅩⅩ银监局提交)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自监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区联社及监管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的自助银行发生变更、终止,应遵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有关分支机构变更、终止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事先向自治区联社报备。

第十二条自助银行网点建设操作流程包括确定投资计划、选址、申报审批、自助银行设备订购、筹建、验收、开业及网点设计。

(一)确定投资计划

1、每年3月中旬、6月中旬、9月中旬,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向自治区联社上报自助银行的设置计划。

2、自助设备投资按照Ⅹ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选址

3.1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按照效益优先、重点区域优先发展的原则进行选址。

3.2自助银行的选址以离行式为主,重点选择商业繁华地段、客流量大的交通枢纽、高等院校、高收入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区域。

3.3自助银行选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察:

(1)营业用房自身的有关情况;

(2)周边位置(200米以内)的其他物体的有关情况;

(3)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治安等保障条件的情况;

(4)对周边商户、持卡人的宣传效应以及服务便利情况;

(5)与其他银行网点及自助银行的竞争情况。

4、申报审批

4.1自助银行选址确定后,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提出设立申请书面报告。

4.2设立申请书面报告的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ⅩⅩ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选址评估表》(附件1);

(2)自助银行选点周边位置图;

(3)自助银行选点在建筑物内位置图;

(4)自助设备预算申请表(附件2);

(5)自助设备采购申请表(附件3);

(6)自助银行安防设施、消防设施方案;

(7)自助银行日常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自助设备订购

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经自治区联社批准并经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后,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自助设备订购。

6.筹建

6.1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经自治区联社审批同意,并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报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进行筹建装修工作。

6.2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必须与拟建自助银行用房的所有方洽谈房屋承租意向,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并与自助银行的房屋所有方签订自助银行联防协议。

6.2.1自助银行房屋承租合同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单点自助设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洽谈房屋承租期限。

自助银行联防协议的期限可以与合同期限一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签,期限必须写入协议。

6.3自助银行装修时必须按照自治区联社统一确定的VI形象识别、功能布局指导意见进行,及时组织通信线路的申报开通及辅助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查电源及通讯网络接口的布设是否合理、地线是否符合标准,录像、监控、门禁等安防、消防设备的安装和报批工作。

6.4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上点的自助设备;

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卡中心平台上增加新设备信息资料,并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设备所属营业网点的操作代码和密码;

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新设备进行启用。

7.验收

7.1自助银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自助银行业务功能的验收。

对自助设备的业务功能进行全面测试,测试通过后填制《ⅩⅩ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开业验收表》(附件4);

(2)自助银行标识及营业环境验收。

检查自助银行装修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营业环境是否整洁、舒适、醒目;

(3)自助银行业务求助电话的验收。

检查自助机具上粘贴的求助电话是否投入使用,通话是否清晰,是否24小时提供服务;

(4)安全监控系统验收:

检查、测试各项安全监控系统的质量,要求准确、清晰、灵敏、可靠;

(5)设备安装位置的验收:

检查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方便客户、方便设备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方便钞箱拉出和放入;

(6)配套管理的验收:

检查自助银行管理人员的配备、职责和服务要求是否明确、到位。

7.2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的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由自治区联社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7.3对非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和自治区联社批复设置的单点自助设备,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电子银行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通过后须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开业申请。

开业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1)自助银行基本情况介绍;

(2)当地监管部门同意设置该自助银行的批复或备案情况;

(3)公安、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

(4)营业用房租(买)合同;

(5)自助银行实景照片;

(6)自助银行业务测试报告(包括测试环境、测试卡号、测试案例、测试结论)、业务测试表、业务测试凭证、ⅩⅩ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开业验收表。

自治区联社收到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自助银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后,由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自助银行准许开业。

8.开业

8.1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自治区联社审核验收工作通过后,批复该自助银行对外正式营业。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接到批复后,应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自助银行开业的有关手续。

8.2对非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审核验收,得到自治区联社批复后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自助银行开业的有关手续。

8.3对单点自助设备,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审核验收后,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开业的有关手续。

9.撤销

9.1对于设立一年内,单台依附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30笔;

以及设立一年内,单台离行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40笔的自助设备应撤销,并尽快选择新址重新布放。

9.2自助设备效率未能达标但又不撤销的,须向自治区联社说明原因。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自助银行的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增值服务功能。

(一)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存款、取款、卡内转账、卡卡转账、卡账户余额查询、交易账单打印、密码更改等;

(二)增值服务功能是指在基本服务功能之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发的增值功能,如代缴费等。

第十四条自助银行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按自治区联社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自助银行设备发生吞没卡,须逐笔登记,及时处理。

对超过保留时限的吞没卡,须及时做截角或打孔处理,集中交会计部门,视同待销毁重要凭证管理。

第十六条自助设备的流水打印纸卷,视同重要凭证,由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核算登记保管,保管期限为2年,期满后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不得随意关闭自助设备,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关闭时,须报经自治区联社同意。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自助设备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严格实行“双套制”、“分管制”。

钥匙与密码分管,工作用钥匙、密码与备用钥匙、密码分管。

钥匙和密码坚持纵向交接,不得交叉使用。

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密码、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的保管、交接、封存都必须严格登记。

第十九条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管理:

(一)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必须实行双人操作,并在监控下进行。

未按操作流程操作、未在监控下操作,以及有意遮挡操作等视为违规;

(二)对涉及现金收付的各类离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一次,各类依附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

若出现取款钞箱余额不足、存款钞箱溢满、设备故障、长短款投诉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清机;

(三)自助取款设备一律采用更换备用钞箱的方式完成加钞操作。

第二十条自助银行的现金及会计核算管理:

(一)依附式自助银行的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由所属营业网点负责。

离行式自助银行的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为电子银行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负责;

(二)自助银行现金的领用、上缴、保管等须按现金出纳制度规定执行。

自助银行现金的装入、取出及清点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

(三)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数量,须按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在满足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须设立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

(四)自助银行发生错账,应逐笔登记、查询核实后再作记账处理;

对异地卡、他行卡的错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查复和账务处理;

确实无法核查的错账,报经自治区联社会计主管部门批准,半年后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自助银行监控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电子银行部门、科技信息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分工负责。

(一)电子银行部门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监控,实时监控自助设备服务状态、钞箱余额及耗材剩余等日常运行情况,及时通知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自助设备技术监控,实时监控设备交易情况、网络通讯情况,并及时排除设备技术故障;

(三)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自助设备安全监控,实时监控突发事件(如抢劫、破坏、火警等)的报警信息,并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警。

第五章设备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助设备保修期内,由供货商提供免费维护服务。

保修期满后,由自治区联社同供货商签订设备维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自助设备日常维护由设立自助银行的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当人民币使用新版钞币、停止旧版钞币或需对自助银行设备进行软硬件升级时,由设立自助银行的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组织测试验收、实施。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助银行安全设施、现金押运等安全管理,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助银行必须安装全方位的监控报警系统,实施24小时的全景实时监控,同时必须安装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报警系统,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器。

第七章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把自助银行纳入营销计划管理,定期开展业务营销宣传,发挥自助银行作为高科技服务平台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定期对自助银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效益低下的自助银行进行调整、迁址,保证自助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自助银行管理各项规定,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须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并向自治区联社报告。

自治区联社不定期开展自助银行运行管理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多吐钞、借记卡可以透支等机具、系统故障,及时向设立自助银行的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告知的客户,经核实,设立机构可视故障情节给予当事人最低5000元,最高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设立机构须及时向自治区联社报告故障情况,经核实,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联社兑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ⅩⅩ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ⅩⅩ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选址评估表

填报机构:

居民密集

高级公寓、别墅区

百货商场

大型超市、连锁店

车站、机场、码头

高科技园区

大、专院校

靠近政府机关或

大型企、事业单位

毗邻代发工资单位

交通方便位置、朝向佳

良好的宣传效应

网络通讯条件

治安、消防保障

必要的消防条件

具备营业场所

与我社(行)网点以及其他

自助设备的最近距离

其他

同业情况

他行网点数量

他行自助设备数量

他行ATM数量

中行

农行

工行

建行

交行

中信

招商

光大

民生

广发

浦发

深发

兴业

邮储

商行

华夏

附件2

自助设备预算申请表

设备名称

单价

(万元)

数量

(台)

合计金额

合  计

附件3

自助设备采购申请表

机构名称:

年月日

设备厂商

型号

配置

数量(台)

自动取款机

存取款一体机

自助查询机

注:

以上设备厂商、型号、配置须在自治区联社选型范围内选择填报。

附件4

ⅩⅩ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开业验收表

地址:

自助设备类别:

联系人:

自助设备品牌:

申请开业时间: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人行审批或备案情况

公安消防机关意见

门禁及监控装置

报警装置

通讯设施

终端设备

前置机

网络设备

电源

应用软件

会计核算

业务测试报告

业务管理制度

外观形象设计

营业用房的使用权

装修情况

人员安排

专用耗材

总体意见

部门

验收结论

验收人

电子银行部

综合管理部

保卫部

财务会计部

科技信息部

整改意见

整改后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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