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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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币资金业务是否都由相应主管领导审批授权;

3.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账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4.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账,作到日清月结;

5.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账与总账,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6.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7.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五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存货的请购、来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2.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3.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账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4.存货的采购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5.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

6.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账账、账实、账证一致;

7.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8.各项存货的收发是否及时入账。

第六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应收及暂付款项内控制庋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以项目及债务人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并及时入账;

2.是否按项目及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3.是否将会计记录和核对账目等岗位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4.是否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缴款项,按期收回并入账;

5.应收及暂付款的坏账注销是否经有关领导及部门审批;

第七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租赁、对外投资、报废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2.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程度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使用年限及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账,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

3.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账和总账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4.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口、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5.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的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亏、盘盈。

第八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对外投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收益及回收期;

咨询部门或其它部门是否对发行证券单位或接受投资单位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

财会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

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信性论证;

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书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

2.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过领导的审批;

3.短期投资是否对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长期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单位行使了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

4.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5.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

6.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账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有稽查人员抽查监督;

7.有价证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账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是否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账实是否相符。

第九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购入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

2.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深入调查;

3.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购入与转让;

签订合同时,是否审查了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续的齐备性;

4.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入账;

5.无形资产的转让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应付款项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应付款项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等岗位是否分离;

2.导致应付款项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应付款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专门批准或授权执行;

3.所发生的应付款项业务是否及时入账;

4.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应付款项的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长期负债(银行贷款)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

单位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2.举债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

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和计划、归还期限和计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

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计划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3.借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账,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4.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事业收入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单位收入预算是否以正确、可靠的预测为依据,是否运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并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2.单位组织的事业收入是否严格按有关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来组织;

3.是否在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有关部门及部门内部成员之间的权限及职责,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

4.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严格控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和正确;

5.是否对单位的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将事业收入通过相关科目结算,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设立缴存财政专户资金的备查账;

6.是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账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规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事业支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下发的政府预算科目设置明细支出科目;

2.办理支出核算的列支报销口径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不同需要;

3.开展经营项目的事业单位,是否能够正确界定事业支出的范围,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如实反映事业规划和支出的水平。

第十四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事业结余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核算;

2.是否按规定科目设置并按规定提取和分配事业基金和各项专用基金;

3.事业基金及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指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财务报告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时间限制、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关系;

2.是否制定结账日程表,对结账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并规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时限,对影响结账的关键环节,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

3.对本期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账、账簿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复核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正确等,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

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账簿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账簿之间、账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认真的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

4.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

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规定的项目内容中却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以说明;

5.财会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6.会计报表是否按月、季或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内审机构或部门对单位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1.收集与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2.健全性与合理性评价;

3.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实质性测试;

5.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6.提出审计报告,对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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