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电源供用电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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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电管理及违约责任:

(一)正常运行时,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必须加装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两电源并列向电网反(互)送电。

对闭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保证操作安全可靠。

(二)当主备电源供电位置及参数需要发生变动时,用电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此协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签订协议。

(三)用电人配合供电人用电检查人员对双电源使用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时不能隐瞒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

(四)用电人接到供电人用电检查人员下发的关于双电源闭锁装置失灵、违反本协议或有其它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的通知时,用电人应尽快安排整改。

(五)用电人在切换电源的倒闸操作前,必须向供电人配电调度联系,经供电人配电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无论供电部门的线路是否带电,都必须将一路电源进行停电操作,拉开停电回路的各级开关,有明显断开点并挂警示牌后,再进行另一路电源或备用发电机送电操作,操作过程中必须保证两个电源间可靠闭锁,严禁两个电源间并列运行或反送电,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向甲方配电调度反馈操作情况。

(六)用电人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包括自备发电机)不准向其它客户转供电,也不得超过约定容量用电。

(七)用电人双电源设备编号与名称必须一致,制定现场操作规程,并应提供详细的双电源操作示意图及操作顺序方法。

用电人未按规定进行双电源操作,造成事故或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用电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供电人有权取消其备用电源。

(八)高压双电源客户必须具备模拟图板及装设专用电话,电话应保障其畅通。

(九)高压双电源供电的用电人必须向供电人的配电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值班人员名单。

(十)用电人的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办法”及调度协议的内容、要求,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十一)由供电部门提供两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当其中一个回路计划停电时,配电调度或供电所应按设备停运的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客户停电。

(十二)由供电部门提供两路高压电源供电的客户,供电部门在线路检修、改造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相位,否则应做定相试验,以确保相位正确。

(十三)如用电人未与供电部门签订此协议,把自备发电机或带逆变装置的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或擅自其它单位或个人处引入另一路电源供电或备用的,属违章用电,一经查出,除立即予以取缔外,同时按《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拒不拆除备用电源的客户,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为其供电。

(十四)由于用电人未按规定进行双电源操作,发生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用电人将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否则可按程序中止为其供电),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约定事项:

(如有重要负荷的用电客户,除取得备用电源外,还应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1份。

经双方同意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供电人 用电人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盖章)(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双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及闭锁装置示意图

供用电合同

全文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

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

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________

2.受电电压:

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

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

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5%;

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

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7%;

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

、-10%。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0.2周/秒;

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0.5周/秒。

3.受电容量:

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

4.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

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

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

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

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

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

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

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

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

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

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

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

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

份据以施工。

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

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

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

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电方在供

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

.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

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

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

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

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

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

、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

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

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

,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

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

计划检修停电应在

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

和错误操作;

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

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

,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

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

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

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

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

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

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

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

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方应督促、检查

、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

用电方因此

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

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

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

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

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

,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

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

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

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

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

时,用户应给予方便。

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

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

由供电方负责办理。

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

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

护管理。

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

装设在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现已共

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

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

,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

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

合格者,不收校验费。

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

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

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

,退还或补收电费。

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

供电方可委托银

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

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

电方的损失;

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

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

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

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

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

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

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

用电

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

电费的20%给予赔偿。

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

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

的记录为准;

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

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

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

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

对使用起讫日

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

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

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

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

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

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

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

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单位各

留存1份。

供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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