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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极方面9

1.社会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政府的传统空间9

2.社会自组织影响着政府对社会的整合与塑造9

五、处理社会自组织与政府关系的路径10

(一)创造有助于社会自组织参与政府治理的环境10

1.转变观念,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10

2.制度环境建设10

(二)构建政府和社会自组织相互合作的治理体系11

1.优化政府治理资源,为政府和自组织的合作提供基础11

2.创新政府治理体制,为政府和自组织的相互合作提供法律制度保障11

(三)建立政府和社会自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11

1.划定政府与社会自组织在治理中的边界11

2.构建社会自组织直诉制度12

(四)提高社会自组织自身的参与能力12

1.完善科学的自组织运行机制12

2.强化自律的措施,提高自律水平13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社会的自发组织、自行运作、自主发展并服务社会,是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转型、市场完善、互联网高速发展共同助力社会自组织进程,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无疑是为社会自组织良性健康发展打了一剂强心针。

本文注重从历史角度、国内外角度来研究社会自组织产生的逻辑关系、民众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中国政府的影响。

现阶段,理顺政府与社会自组织关系,探索实现两者合作共存的路径,实现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

关键词:

政府;

社会;

自组织;

治理现代化

Modernizationofsocialself-organizationandgovernance

Abstract:

Theself-organizedsociety,self-functioning,self-developmentandsocialservices,istheinevitabletrendtowardmodernizationcountry.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governmentrestructuring,marketimprovement,therapiddevelopmentoftheInternetcommunityself-organizationprocessofthecommonbooster,especiallyeighthsessionoftheThirdandFourthPlenarySessionontheimplementationoftheruleoflaw,administrativelawconceptundoubtedlypositiveforthehealthydevelopmentofsocialself-organizationhitashotinthearm.Thispaperfocusfromahistoricalperspective,theperspectivetostudyabroadsocialself-organizationgeneratedlogicrelations,theroleplayedbythepeopleandtheimpactontheChinesegovernment.Atthisstage,straightenout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governmentandsocialself-organization,toexplorethepathtoachievecoexistenceofbothcooperationandrealizecommonparticipationinpublicaffairsmanagement.

Keywords:

government;

social;

self-organization;

governancemodernization

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社会的秩序与变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要素的组合。

尤其是当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理念的引导下治国理政,整个国家在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的相互作用下,政府渐渐向社会让渡一些权力空间,社会自组织的能量渐渐释放出来。

社会组织是吸收社会自组织诉求有效的途径,科学合理的进行规划引导是使其走上正轨的必然选择。

一、社会自组织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概念界定

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首先提出了“自组织”概念,之后哈肯提出“自组织”概念、普里戈金创立“耗散结构”理论。

在《耗散结构论》中,普里戈金提出第一次使用、自组织概念,他指出“自组织系统是指无需外界特定指令而能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能够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形成有结构的系统。

[]”本文所论的社会自组织现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民众通过自治组织等在某一地区、某一领域进行自我管理、服务,同时向社会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是民众为了取得利益或权利自发地组织起来,向享有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团体发出声音。

政府治理现代化包括:

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要使治理体系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要求政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进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各方面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力。

随着改革地不断深化,自组织拥有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的政治热情与责任感,踊跃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是整个社会机器运转的重要力量。

但他们在参与过程中多了一些急功近利,少了一份理性和耐力,反而“好心做坏事”。

因此,政府需要更好的规范和引导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将有序参与提上政府工作日程,运用好社会自组织的巨大潜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氛围,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发展,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社会自组织的演变轨迹及现状

(一)社会自组织的演变过程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社会自组织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采取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将社会分化成多个层级和部门,如:

国有单位、集体单位、生产大队等,使社会中的个体转化为“组织人”。

至此,以往一盘散沙的社会迅速转变成为紧凑高效的组织化的社会,实现了对整个国家事务的统一标准化管理。

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以国家意志为准绳,推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致使社会对政府的依赖,社会陷入无意识状态,公民代表的是集体而不是个人,个人生活空间被集体组织

所掩盖。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社会组织结构畸形发展,造就了高度集权与高度“无政府”状态并存的权力组织结构,政府大权独揽,并不断壮大到可以影响控制整个国家的地步,企业和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整个社会一潭死水。

“自组织”在这一时间段惨遭遏制,难成气候。

2.改革开放后社会自组织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国家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放开国家对社会的全面细致管理,使得计划经济失去了其存在合理性,民间力量跃跃欲试,试图冲破旧有体制造成的束缚,如安徽、四川的包产到户,温州的小商品集贸市场。

跟随改革开放的时代潮流,坚定了政府发展壮大民间力量的决心和勇气,运用国家权力给社会松绑。

改革社会领域,激活官办民办组织,藏匿在民间的力量通过组织的形式瞬间迸发出来;

改革经济领域,升级强化了国有经济,激活了民营经济体,伴随民营经济的行业协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如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突增到20多万家,同改革开放前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另外,能够彰显社会自组织力量的是长期被束缚在体制中的农民开始自发自愿地流动,并在1989年初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民工潮”。

1991年前后,政府着重对非法牟利的社团、资产阶级自由化进行整顿,社会团体的数目有所减少,活跃度较之以往大为削减。

其间,其他民间组织依然照着自身诉求顽强地发展。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不断健全的推动作用

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将原来单一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结构变为以国家、集体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并存的多种所有制形式,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点是社会自组织得以蓬勃发展的最深刻的经济根源[]。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社会组织出现了爆炸式增长,根据国家民政部网站上的统计公报,1991年我国全国性社团有836个,地方性社团数为11.6万个;

到1996年,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团为1845个,县级以上社团总数达到18.7万个[]。

另一方面,一些社会组织受到西方敌对势力、分裂分子的支持和资助,从事破坏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活动也时有发生。

因此,中央政府进行整顿治理,其实质是实行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双重负责制度。

整顿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发展陷入停顿。

20世纪末期,发生了“法轮功”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人们再次看到自组织潜在能量的巨大,而且一旦被不良势力掌控,将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国家对新成立社团的把关更加严格,社会自组织力量再度被挤压。

4.两次转型为社会自组织的生存空间扩容

如将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作为第一次政府转型,则可将2002年开始的注重经济建设转移到重视公共服务看做第二次政府转型。

尽管有法律和法规的限制,但各种社会团体仍然保持着迅速增加的势头。

社会自组织积极开展种类繁多的社会工作,政府逐步意识到自组织可以很好的弥补自身留下的空缺。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就社会组织经行了表态和制定相关政策,其目的是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能力。

2003年之后,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与普及,推动了网络社团的发展;

尤其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自组织在自发投入抗震救灾中显示出强大的组织动员和应急响应效率,得到政府和民间对于社会自组织的肯定和认可。

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41.4万个,还有数倍没有注册的社团组织活跃在民间[]。

当前大多数的社会自组织事件往往以组织者和参与者的特定利益面临重新调整为导火线。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2012年1—8月,中国共发生围绕工资纠纷的规模在百人以上的集体停工事件120多起,发生在19个省、规模在30人以上的270多起[]。

这期间的社会自组织多是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团体同具有强势权威的政府之间进行的互动和博弈。

(二)社会自组织的现状

1.国内的现状

国内关于社会自组织的研究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倍加关注,相关的研究和讨论会纷纷召开。

社会自组织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研究依然十分薄弱,许多问题还需要更深层次地探讨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组织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质的飞跃。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管理体制阻塞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这种现象在今天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多年后的今天,社会组织己经在我国绝大多数城乡生存,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逐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面广的社会组织体系。

这些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广泛作用。

(2)从全局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其一是与国外比较,我国民间组织的数量少,民众参与度有待大幅提高,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如:

“中国每万人拥有的社团数量为1.45家,这个比例同埃及比较接近,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印度和巴西这两个发展中国家。

”[]其二是我国的社会组织还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第三部门”,零碎地散落在社会中,难以动员大量的潜在社会资源,难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其难以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

(3)我国社会组织制度建设和立法滞后于社会组织的实际发展。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仍旧采取单一化、行政化、政治化手段,对社团组织实行严格控制的“双重审查许可制度”。

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许多苛刻的条件,比如主管单位、一定的注册资金以及同一行政区域无同类组织等。

这使得我国多数社会组织都无法通过审查登记,只好长期背着“非法”黑锅“违法”活动。

过高的门槛和苛刻条件,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民间组织的发展。

(4)对社会自组织发展路径、产生依据等理论性研究较少,现有研究大多是对社会自组织工作性总结、现状描述,以介绍情况为主,运用理论进行分析较少。

也缺少基于大量事实与数据较为严格的实证分析,这不利于按照科学发展原则开展对社会自组织进行引导的对策研究。

此外,就研究方法而言,定性分析较多,缺乏实证分析和数量分析。

2.国外的现状

发达国家社会自组织己经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在多个领域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自组织已经成为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管理的重要成员之一,社会自组织正以其突出的社会效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和社会重视。

(1)社会自组织数量众多、质量高,能够成为政府职能空缺的弥补者。

如美国、俄罗斯、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自组织成为政府进不了和不能进的领域的补充者,防止因政府缺位而导致的社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产生。

(2)社会自组织结成了能够真正撼动政府的“第三部门”,成为社会利益诉求的表达载体。

公民通过组织的形式向政府传达诉求,以及敦促和监督政府处理好公共事务管理,为民众谋取利益。

如敦促政府完成施政纲领,革除影响社会进步的不利条件,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等。

(3)社会自组织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机制,相关法律制度配套完善。

如《民法典》、《结社法》和《民间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之间相互衔接、环环相扣。

逐渐实现了组织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运作,社会收益好。

有效制止了因自组织无序化发展误入歧途,最终危害国家和人民安全的事件发生,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为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良好环境。

(4)许多国家对社会自组织的研究起步早、理论成就大。

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等进行研究,基于大量事实与数据进行较为严格的实证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运用于实践中,使国家的自组织走上了良性发展道路,避免了造成其与政府之间的对抗。

三、社会自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意识形态的困境

1.社会自组织的发展,产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权力,对政府领导和党的执政构成挑战。

给政府和民众造成了一种自组织已经强大了威胁政权稳定的错觉,易使政府将其定性为意思形态领域的异类,最终采取遏制其发展的手段;

社会公信力遭遇质疑。

由于其非政府性质,民众对其不认可。

例如:

在雅安4.20地震中,诸如壹基金之类的自组织在参与抗震救灾中,为灾区发放物资、善款等,却由于其非政府头衔,民众不接受其援助,转而等待政府机构和组织的救援。

我国的自组织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具体事务的处理也没有科学的规划和程序。

当自组织面临涉及公众事务、群众利益的时候,其处理行为的正当性、公平性以及恰当性就会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2.社会自组织的发展缺乏公民文化的支持。

中国长期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中只有依附于国家的臣民,而不存在强调个人权利和自主性的公民,导致未形成自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政府仍然属于社会的掌舵者,公民意识薄弱,法治和公益精神也亟待强化,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对自组织的重视程度低,自组织由于受到关注度低,自身的劲头也存在不足。

所以公民文化的缺乏造成目前中国民间组织困境,限制民间组织的发展[]。

(二)法律方面的困境

1.社会自组织的实体法缺失。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

从立法的具体内容看,程序性法规多,实体性法律少。

同时立法内容上本末倒置,不是先有民间组织权利义务方面的实体性法律规范和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性法规,而是先出台登记管理条例,把设立的程序规范放在了基本法前面,使宪法中公民自由结社权利的实施途径中断,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2.社会自组织立法的层次偏低。

在立法层次上,缺失自组织的基本法。

自组织设立主要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社自由的法律保留原则无从体现,无法建立与宪法要求衔接、配套的法律体系[]。

由此导致,自组织无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也无法有效对自组织进行合理的监管。

(三)制度方面的困境

1.社会自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双重管理体制既是,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双重负责制度,且创设门槛高,程序繁杂。

现行制度规定,自组织的设立需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筹备申请并经其审查同意。

成立的自组织还需要一个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挂靠管理单位,要求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办公场所、规模大小、会员人数以及规范地组织机构建设等苛刻的条件。

2.社会自组织的竞争与规模受到限制。

现行制度规定,在同一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自组织,没必要再设立与之相类似的自组织。

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那样:

“在民主的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

他们几乎不能单独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来帮助自己。

因此,他们如不能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都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

”[]

(四)资源方面的困境

1.经济缺乏独立性,对政府具有依赖性。

按照政府的规定,自组织的经费原则上是由自己筹集,但事实上自组织在经济上对政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政府似乎也很享受对自组织的这种经济援助,以控制其活动。

自组织自身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源,无法满足其日常需要,甘愿成为政府的附属。

2.人才资源短缺。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自组织要得到长足进步,需要源源不断的人才输送,实现自组织的专业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模式。

一面是国企、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人才的大量浪费,一面却是自组织却无人可用的凄凉境地。

四、社会自组织对中国政府的影响

(一)积极方面

1.社会自组织作为政治职能空缺的补充角色,是社会发展需要

一方面,自组织是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伙伴,可以运用自身优势辅助政府实现政策目标。

自组织的活动十分广泛,涉及文化、教育、环保以及社会救济等方面。

近几年来,发生多次重大自然灾害,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自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投入救灾,援助重建等活动,正是因为政府和自组织这种默契和对社会力量的整合,才在世界范围内创造了灾后重建、灾区经济复苏的奇迹。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单位的社会职能向外转移,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带来了大量市场解决不了、政府又解决不好的问题。

这些问题又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新的具有自组织机制和能力的社会载体来承接[]。

自组织的不断发展完善,使得政府可以放心地把一些职能让渡出来,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投入到经济、教育、医疗等民众关注度很高,却又很棘手的问题。

2.社会自组织的发展为政府治理转型提供了契机

要实现政府转型,必须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才能为政府转型提供支持。

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现又需要来自体制内部的觉悟和动力,也需要社会“第三方”的推动:

“民间统治精英处于国家与民众二者之间,是实现基层社会整合、造就社会自我组织、维持秩序能力的重要社会力量。

[]”社会“自组织”在政府转型过程中的作用:

其一,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

自组织作为社会中的一种力量,对公权力实施形成制约,能够有效地促进政治民主化,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府转型,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基础。

其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要使我国这个庞大的社会能够科学合理运作,就要求政府不断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挖掘自组织的潜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局面。

其三,推进治理机制的有效结合。

社会转型期政府治理的目的应是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尤其是在社会失范的情况下,政府管制的实施是使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

在多个领域内,为自组织参与政府治理确立起共同发展的远景目标和基本规则,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消极方面

1.社会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政府的传统空间

政府是整个国家的主导者,是国家法律、政策、发展规划的制定者。

社会自组织不可能立于政府之上的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政府行政,并为社会争取利益、提供服务。

目前,自组织成为了利益群体的“代言人”,为了争取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同政府争夺利益,切入政府力量薄弱的领域,并固化已经据为己有的利益。

在原有的社会结构下,政府几乎主导了所有的组织,能够在资源分配、利益分配、公共事业领域有很强的作为,而当前大量新起的自组织,自由度大和流动性强,使得他们不愿意接受有政治上的领导,不希望有个紧箍咒来束缚自己。

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政府在行使职能的时候,不得不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安抚各方的情绪。

社会“自组织”现象缘于社会力量的增长,表面上是与党的基层组织进退易位、攻防转换,实际是社会权力对党政权威的挑战,也形成一种社会监督力量[]。

2.社会自组织影响着政府对社会的整合与塑造

其一,政府很难从自组织内部发挥作用。

许多社会自组织在是否允许官方组织驻留存在排斥心理,拒绝政府的引导和管理。

其二,群体性事件削弱政府对社会的整合。

双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压抑已久的矛盾井喷式爆发出来,地方政府处理的好的,对老百姓有好处的就得到支持。

反之,政府决策使群众有了被剥夺、被压迫的感觉,此时每个人都可能转化为社会“自组织”的召集者,迅速形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使事态扩大。

其三,敌对反动势力借助自组织影响政府对社会的塑造。

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点上,势必是利益的重新配置,顺利度过则是国强民富、国泰民安,反之就是国力衰弱、民生凋敝。

一些受到外部势力支持,披着“自组织”外衣的自组织在国内从事着挑起事端、宗教问题和搜集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事实,制造不和谐因素,扰乱我国既定的发展轨迹,最终实现颠覆中国的险恶用心。

因此,如何规范好、管理好社会自组织成为政府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五、处理社会自组织与政府关系的路径

要提高社会自组织在政府治理中的参与度,既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又需要政府与社会自组织解决好在治理中存在的互动问题,还需要社会自组织自身的完善,实现结构优化、科学管理。

(一)创造有助于社会自组织参与政府治理的环境

1.转变观念,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大社会、小国家”是现代国家公共认可的现代社会关系模式。

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自由人发展的条件,社会将实现完全自治。

现阶段衡量中国社会的自主性,看的就是自组织的发育程度。

同时,孕育和壮大自组织力量也是政府的期待,自组织发展越完善也就越能够帮政府分担社会责任,减小政府治理这个庞大社会的压力。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政府治理过程中必须转变无所不能的姿态,破除旧观念的干扰,更新治理理念,相信社会自组织的力量,引导其有序合法参与到治理过程中。

2.制度环境建设

其一,建立和完善社会自组织法律法规体系,遵循宪法先行。

提高有关自组织的立法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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