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估计相关名词解释计算公式需要收集的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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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成为土地价格的比率。

农用地分等定级:

在特定的用途下,对农用地质量特别是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和等级划分。

农用地基准地价:

是指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农用地价格:

是指在正常条件下,相对估价期日,依据农用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等,农用地所能够实现的价格。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实质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包含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

城镇基准地价、农用地价格、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三者之间的关系:

农用地价格通过加乘社会负担费等系数,可以转化为区片地价。

区片地价作为征地的基础地价,加上开发成本、相关税费,级差地价等因素可以测算城镇基准地价。

国土资源:

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全部自然资源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

矿产资源:

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蕴藏在地壳中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各种矿物。

包括煤、石油、天然气、地热等能源矿产,铁矿、铜矿、锌矿、金矿等金属矿产,硫铁矿、石膏、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

用作普通建材的砂、石、砖瓦粘土也是矿产资源。

耕地:

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歇地、草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保护:

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基本农田:

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应该说,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

 

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保护区域。

土地用途管制: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

土地整理: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渠、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农用地整理:

是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

建设用地整理:

是指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土地复垦:

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费:

是指有关企业和个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自行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时,向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进行土地复垦的费用。

耕地开垦费:

是指为开垦耕地向非农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的包括保护性工作、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工程和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

对占用基本农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要高于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

土地开发;

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坡、荒滩等,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技术措施,使其改造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和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按利用方式可分为: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其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国有土地租赁: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土地征收: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用地转用:

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闲置土地: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临时用地:

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征地补偿: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

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偿费:

是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的费用,其目的是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就业问题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困难。

地上附作物补偿费:

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作物的补偿费用。

它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青苗补偿费:

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货币安置:

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

政府同时加以引导,将货币安置的一部分支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征得本人同意,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种商业保险,其余部分发给个人用于自谋职业。

保障安置:

是指用征地补偿费用为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商业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或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农业生产安置:

是指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被征地农民进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重新择业安置:

是指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入股分红安置:

是指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异地移民安置:

是指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农村宅基地:

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

土地所有权:

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作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

是指国家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

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

是他人在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具备承包条件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于农业的土地所获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登记:

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坐落、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土地权属争议:

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

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勘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投资报酬;

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的价款。

地质灾害:

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滑坡:

是指在山坡岩体或土体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

一般由降雨、河流冲刷、地震、融雪等自然因素引起。

又称“地滑”、“走山”、“垮山”和“山剥皮”等。

崩塌:

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斜谷)的地质现象。

泥石流:

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水或库塘溃坝等水源激发,形成的一种夹带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地面沉降:

又称地面下沉或地陷,它是在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或工程现象)。

地面塌陷:

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地质环境:

是指与地质作用相关的自然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地、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质遗迹:

是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等。

地热资源:

是指在我国当前技术积极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国土资源信访: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国土资源听证: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

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指国家的基本政策。

土地:

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

土地资源:

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和可预见的未来能被人类利用的土地。

土地资源既包括自然范畴,即土地的自然属性,也包括经济范畴,即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

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土地登记制度:

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登记,以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利用的一项制度

初始登记:

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

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

变更登记:

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土地所有制:

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

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指单位或个人经国家依法确认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

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共有土地使用权:

指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享有一个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属:

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具体讲,就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土地证:

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

亦称宗地面积,是指一宗地权属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一般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

国土整治:

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进行的综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各项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土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全国范围土地的平衡和综合开发利用。

土地供给能力:

是指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状况,在一定的期限内,某一区域的土地所能提供的有效开发和使用的限度。

国土规划:

是从土地、水、矿产、气候、海洋、旅游、劳动力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角度,确定经济布局,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明确资源综合开发的方向、目标、重点和步骤,提出国土开发、利用、整治的战略重大措施和基本构想。

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总体规划:

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村庄和集镇规划:

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对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分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以及本地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作出一定期限内的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

是指对江河、湖泊进行综合治理,对水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土地利用计划:

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

农业用地区:

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农业用地区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土地利用区:

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

城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荒山:

是指未开垦的土地。

荒滩:

是指未开垦的滩地。

荒地:

土地闲置费:

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

农业税:

是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农业收入所征收的税。

习称公粮。

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

矿产资源:

是地壳中有开采价值、能作生产、生活资料来源的物质,包括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等。

渔业:

是指捕捞和养殖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及海藻类等水生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

一般分为海洋渔业、淡水渔业。

渔业可为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提供食品和工业原料。

林业:

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

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

种植业:

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

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粮食、副食品、饲料和工业原料的社会生产部门。

包括各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药用和观赏等植物的栽培。

畜牧业:

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利用动物的生活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畜产品工役用牲畜的社会生产部门。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的饲养业和鹿、麝、狐、貂等经济兽类的驯养业。

畜牧业可为人民生活提供肉类、蛋品、乳品等副食品,为轻工业提供皮、毛、羽、骨等原料,并以役畜和有机肥料支援种植业。

建筑物:

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

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征用土地:

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的竞投者轮番报价,最后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国有土地租赁: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土地资产处置:

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是指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作为国家的投资计作国家的股份。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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