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4001《气瓶充装许可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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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用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

年。

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领新证。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气瓶建档登记的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按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1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称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称;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

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A5(2应急救援措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17267—1998&

lt;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组织机构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3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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