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定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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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产值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
(七)联合体有明显的生态效益。
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区、开发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
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第三章示范联合体具备的条件
市级示范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联合体组成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注册2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联合体内各主体已在本市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各相关生产技术、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被相关职能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产业建设
(一)基地规模。
种植业:
粮油种植规模在2000亩以上,设施蔬菜瓜果(不含园林水果)在20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水生)在1000亩以上;
畜牧业:
生猪年出栏在4000头以上,羊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2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
规模养殖面积在500亩以上;
经果林业:
葡萄、猕猴桃、蜜桔(蜜柚)、早熟梨、茶叶、油茶、苗木花卉和中药材等在1000亩以上;
特种种养业在5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基地在1000亩以上;
休闲生态农业基地1000亩以上。
(二)销售收入。
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加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流通型企业年交易(经销)额达到3亿元。
(三)带动农户。
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龙头企业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输入现代生产要素,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节本增效。
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主体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开发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500元以上。
(四)基础设施。
龙头企业有良好的加工设施、生产设施,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品牌创建。
开展品牌创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食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三品”认证证书和注册商标,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
建有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安全。
第七条经营模式
(一)组织一体化。
联合体主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运作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发挥纽带作用。
家庭农场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基础作用。
(二)生产紧密化。
龙头企业采取入股、合伙、合作、订单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形成紧密型利益关系,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技术标准化。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要求进行生产。
龙头企业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建有生产、加工过程的生产记录档案,实行专业化生产。
(四)经营集约化。
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营销,营销方式多元化;
有先进高效的生产方式,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
(五)服务全程化。
统一供种、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收购、统一品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式。
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人才、技术和信息合作。
第四章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联合体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
牵头的龙头企业负责组织填写“抚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相关材料(见附件2),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认定。
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要求进行认定后,下发认定文件,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颁证。
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颁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抚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证书。
第九条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
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初审。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联合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联合体申报材料。
(三)评审。
按照市级示范联合体评定标准,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从市农业专家库中抽选)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地抽核,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审定。
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在抚州市农业产业化信息网等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发文,并颁发“抚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证书。
第十条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申报材料
(一)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市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3);
(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
(四)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五)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单合同复印件;
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益联结的材料。
(六)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等证明材料。
(七)由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九)联合体章程复印件、联合体建设方案。
(十)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对市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凡被评定的联合体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复查,在年审时达不到评定条件的,取消称号。
年审复查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直接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情形
(一)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龙头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
(三)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经营主体不配合相关部门监测运行,视为运行不符合示范条件,自动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
第十三条被评为市级示范联合体的企业(包含联合体内合作社、家庭农场)享受《关于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方案》(抚农字〔2018〕6号)的政策支持。
被评定为省级示范联合体视作市级示范联合体。
带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8年8月15日
附件1:
抚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请表
联合体名称
住所
邮编
理事长姓名
电话
龙头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合作社数
家庭农场数
基
本
情
况
联合体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情况
县(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相关材料
1、抚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表
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复印件
5、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
6、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7、联合体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
8、成员共同参与制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附件3:
抚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住
所
邮
编
龙头企业
名称
电
话
合作社数
1.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备基本条件情况。
2.
市级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情况。
县(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