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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期工作

—258—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

审批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计投资[1999]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

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

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

五、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

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2月2日计资[1983]116号)

为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拟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发给试行。

可行性研究在国内开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多,各级计划部门要关心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告知,以便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

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各级计划部门对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平衡,按照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分别纳入各级的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一般采取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向设计或咨询单位进行委托的方式。

在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研究工作的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费用支付办法以及协作方式等。

第十条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工业公司负责预审,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单位审批。

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预审,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专业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凡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

第十二条有的拟建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已证明没有建设的必要时,经过审定,可以决定取消该项目。

第三章编制内容

第十三条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一般要求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2.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二、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

1.国内、外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工厂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4.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1.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的评述。

2.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3.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1.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五、设计方案

1.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技术来源和生产方法、主要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

改扩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2.全厂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3.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六、环境保护

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

七、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估算数)

八、实施进度的建议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十、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第十四条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可以参照工业项目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由主管部门具体制订。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进行静态的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起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和价格系数,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自行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待条件成熟时,再统一制订、颁布。

第四章预审与复审

第十六条咨询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按项目大小应在预审前1-3个月提交预审主持单位。

预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报告提出单位与咨询单位应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和数据。

第十七条预审主持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科研机构、企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预审意见。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的一种情况时,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复审。

1.进一步工作后,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原则性错误;

2.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依据或社会环境条件有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改和复审工作仍由原编制单位和预审单位,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由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全国性专业公司根据其业务水平及信誉状况进行资格审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未经资格审定的单位,不能承担可行性研究任务。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签字,并对该报告的质量负责。

可行性研究的预审主持单位,对预审结论负责。

可行性研究的审批单位,对审批意见负责。

若发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需要付费的,其费用标准由各部门、各地区具体制订,报国家计委审定。

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14日 计资[1987]1850号)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同意你公司拟定的《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可按此执行,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

原计资〔1986〕761号文所发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组织大中型项目评估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指示精神,搞好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其它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评估,保证评估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评估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评估人员要站在国家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评估意见要做到公正、科学、可靠。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评估,应论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布局是否合理;在技术上、工程上是否合理可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应从宏观效益分析和微观效益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抓住关键问题,突出重点,发挥公司拥有多学科人才的优势,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综合研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章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估工作计划的编制与修订。

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的评估计划和其他单位委托评估的项目,进行工作安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编制公司的评估工作实施计划。

由于情况变化,实施计划需要调整时,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修订。

第六条评估工作的组织。

项目评估工作由公司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技术水平及任务繁简程度、协作配套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评估:

1.公司项目部为主进行评估。

2.公司组织专家委员会有关委员或有关专家参加,成立项目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

3.公司组织成员公司或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工作的实施

1.为开展评估工作做好准备,公司要及早组织力量参与待评项目的有关调查、考察、文件编制和预审等工作。

2.委托单位需提供待评项目的文件资料以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公司接到待评项目的文件资料后,如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要求的,应向委托单位报告,并请报送单位补做工作,补送文件资料,同时可着手进行适当准备,待所需文件达到规定和要求后,正式开展评估工作。

3.公司要定期检查评估工作的进度、质量和存在问题。

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及时向委托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取得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协助。

4.项目评估结束后,公司要及时了解评估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评估工作的反映。

第八条项目评估费用,以满足开展工作的基本开支为原则,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项目评估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评估三类。

第十条根据工业、交通行业的特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内容提出下述要求,其他行业可参照办理。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

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宏观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2.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分析市场预测是否准确,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产品的性能、品种、规格构成和价格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趋势和有无竞争能力。

3.工艺、技术、设备

(1)分析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先进、适用、可靠。

采用的国内科技成果,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技术鉴定。

引进的国外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情,是否成熟,有无盲目、重复引进现象。

引进的专利技术是否有失效的专利或不属于专利的技术。

(2)衡量技术水平的技术指标一般包括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产品质量指标单位产品的占地面积、单位产品的运输量等通用指标及适用于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的具体指标,行业技术指标和参数另行制订。

(3)大型项目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的项目,所用技术指标应与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先进水平进行对比。

(4)有条件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是否有利用的方案,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4.厂址、坝址、线路方案

厂址、坝址、线路方案有多种方案,所定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有无多占土地和提前征地的情况。

5.建筑工程的方案和标准

(1)建筑工程有无不同的方案比选,如水电工程的坝型和工程总体布置方案选择;桥梁建设不同的结构比选等,要分析选定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2)论证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和采取的治理措施。

(3)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方针。

6.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和配套项目

要研究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原材料、燃料的供应条件及供电、供热、交通运输等是否落实、可靠,是否取得有关方面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配套项目能否同步建设。

7.环境保护

项目的“三废”治理是否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有无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8.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投资估算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以及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9.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从项目本身出发,采取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现行价格,对项目的投入费用,产出效益,项目的偿还贷款能力,及外汇效益等财务状况进行计算和核实,以衡量项目的经济效益。

财务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详见附件《建设项目经济评估细则》。

10.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衡量建设项目需要国家付出的代价和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效益,从宏观上比较得失关系,从而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鉴于国民经济涉及的范围较广,有些经济参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待颁发后,大型重点工程和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严重扭曲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其他项目有条件的也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详见附件《建设项目经济评估细则》。

11.不确定性分析

在进行财务和国民经济评价时,都要作不确定性分析,应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有条件时应进行概率分析,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抗风险能力。

12.社会效益评价

社会效益包括生态平衡、科技发展、就业效果、社会进步等方面。

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可能产生的主要社会效益。

13.项目的总评估

汇总各方面的分析、评价,进行综合研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的评估

1.项目建议书的评估可参照以上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要求适当简化。

2.工程初步设计的评估内容按国家有关审批初步设计的要求掌握,应着重核查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审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以下几类项目评估的补充要求

1.国内合资项目

需补充评估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等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项目

需补充评估合作外商的资信是否良好;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资贷款的条件是否有利,创汇和还款能力是否可靠,返销产品的价格和数量是否合理;以及国内投资和国内配套项目是否落实等内容。

3.技术改造项目

需补充评估对原有厂房、设备、设施的拆迁利用程度和建设期间对生产影响等内容。

要比较改造前、后经济效益的变化,对比与新建同样项目投资效益的差别。

第四章评估工作的质量要求和责任制

第十三条进行项目评估。

需要掌握可靠的资料、信息和情报。

评估人员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注意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文字简练、结论明确。

力求在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不出现失误。

第十五条建立评估工作责任制

1.每个评估项目都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负责。

2.聘请专家参加项目评估,需要成立专家组时,应选定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工作,并负责协调、汇总专家意见。

3.组织成员公司评估时,要签订协议,明确评估工作的进度、质量要求,双方职责和费用支付等。

4.评估工作各级负责人应按项目评估的要求,严格把好进度和质量关,如果出现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5.评估报告除由于保密要求不宜公布外,在经过委托单位同意后可以有组织地向有关部门发表,取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评估工作质量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因而节约较多投资,大幅度提高投资效益或避免较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经济建设的许多重要情况,有不少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评估人员必须加强保密纪律,严守国家机密。

参加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未征得委托单位和提供待评文件单位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对有特殊评估要求的项目,公司将按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特点,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001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九条  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招标基本情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招标估算金额

(万元)

备注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情况说明在表内填写不下,可附另页。

附表二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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