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转型工作指导意见Word下载.docx
《微型企业转型工作指导意见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微型企业转型工作指导意见Word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坚持政府引导、全民参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优化环境、配置资源的原则。
扶持范围。
我县微型企业是指企业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凡在本县内当年注册新办的微型企业均可享受扶持政策。
重点扶持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旅游观光、服务外包、科技服务、文化创意、餐饮服务、度假休闲、家政服务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微型企业。
三、目标任务
从20XX年起,全县每年新扶持发展微型企业200户,以后每年递增20%。
四、鼓励发展的政策措施
放开领域。
按照“非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放宽微型企业投资准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
鼓励进入政府购买岗位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公益管理服务经营活动。
在蚕桑、畜牧、旅游等主导产业领域创办微型企业达到规定标准的,分别享受主导产业发展扶持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
县财政每年整合各种财政资金500万元,重点用于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发展。
对当年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
对纳入年度培育计划、带动就业人数10人以上的微型企业,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至10%一次性给予投资补助。
税费优惠。
各类人员创办的微型企业,均可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等人员享受有关就业、创业、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微型企业从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实行先征后补,补贴期限暂定为三年。
微型企业在厂房、厂区建设期间,免收除耕地复垦保证金以外的其它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投入生产运营后三年内免收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县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
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费。
金融支持。
微型企业融资实行“1+3”基本运作模式,解决融资难题,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商业银行要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领域,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通过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扶持民间融资等方式,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贷款融资需求。
研究放宽微型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品范围,使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押品。
全县各商业银行年度微型企业贷款总额要增加5000万元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对确认的微型企业提供不超过8万元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支持;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任意一项社会基本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微型企业,企业自行在银行贷款后,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申请不超过40万元财政贴息。
手续代办。
在池河乡企园区、古堰工业园区、杨柳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区、县城古街、农民进城示范区、各乡镇创业示范园创办微型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并在办理土地征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环保评估、质量认证、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登记审批类证照手续的,由园区管委会、乡镇全程代办。
在其它地域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由所在乡镇会同有关部门全程代办。
用地优惠。
创办微型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五年内免收土地租金。
购买集体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优惠50%;
在城镇规划区内创办微型企业的,按用地类别成本价提供土地。
利用自有承包田地、荒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国土部门登记备案,免收土地出让金;
租用其他农户土地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加工、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采取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国土部门登记备案,免收土地出让金。
民用水电。
在县城以外创办微型企业取地表水、地下水按规定办理手续,不收取水资源费;
在城镇用自来水生产经营的,按居民生活用水收取水费。
微型企业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收费,税务部门不得对执行优惠差额部分予以征税。
相关部门单位不得收取企业立户费等其它任何费用,相关部门不得限水限电和无故停水停电。
免费培训员工。
微型企业用工,由县创业就业服务局公共职业介绍所和县乡人力资源市场按照企业的要求和条件免费招收、培训员工。
企业自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招用一人,经核准从劳动就业配套资金中补贴100元。
企业员工需再培训的,由人劳部门免费培训。
企业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县人劳部门登记备案,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补贴企业和员工。
权益保障。
微型企业创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愿意迁移户籍的,经本人申请,公安户籍管理单位免费从快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城镇社区和原户籍所在村组要无条件接收转入、转出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居民进城创办微型企业后,其承包田地、荒山、林朳、宅地、资产等可保留不变,也可有偿转让、流转和租赁,享受农民进城落户住房、教育、生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各项优惠政策。
保护微型企业创办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批准,任何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令企业停产、停业,不得扣押、查封、划拨企业资金、财产和冻结银行帐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搞评比、捐助、摊派,不得征收除社会保险费、卫生费以外的行政事业规费。
优化创业环境。
工商、税务、金融、电力、国土、公安等部门要为微型企业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各乡镇和财政、交通、水利、经贸、乡企、城建、农业、蚕桑、教育、卫生、文广、安监等政府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创办微型企业;
监察、督查考核部门和县微企办要加强创业环境、服务效能监察、督办、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政策兑现落实。
提高行政效能。
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三日内办结。
部分前置许可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相关部门全程代办。
前置许可手续齐备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当天办结;
符合登记备案试运营条件的微型企业,备案手续当天办结,情况复杂的,三日内办结。
微型企业在享受本意见鼓励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又享受本县已出台的系列优惠政策的,在税费优惠、财政补贴、小额贷款、民用水电、免费培训、奖励等项目上不重复享受。
五、组织保障
加强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计划、财政、经贸、人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鼓励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各级各部门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取得成效。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营造良好氛围,加快微型企业发展。
强化管理。
经贸、工商、财政、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融资、建设、开业状况、雇工情况、关闭注销等实行全程监管,严厉查处骗取、套取、转移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
优化服务。
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完善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微型企业服务体系。
加强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微型企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
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