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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关系分析

体形空间组合

结构形式选择

造型艺术创作

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确立正确的创作思想和方法,恰当地处理好功能、技术、经济和艺术等方面之间的关系,这是是做好公共建筑设计的基础。

同时,还需要考虑地区特点、自然条件、环境特色、民族传统、审美观点、规划要求等不同因素的影响。

因此,公共建筑设计的过程,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而又统一地解决矛盾的结果。

《公共建筑设计原理》这门课程将着重分析公共建筑设计中的共性问题,力求运用一般性的原则,阐明公共建筑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从中了解到公共建筑设计中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从而获得指导实践、举一反三的效果。

三、公共建筑设计中的若干概念及辩证关系

1、正确理解“建筑”的含义

a、什么是建筑?

初步接触建筑设计的人们经常会思考到这样的问题:

到底什么是建筑?

用简短的语言给建筑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很难的,建筑贯穿着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全过程,其涵盖的内容非常的广泛。

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我们可以把建筑看成是一种人造的空间环境,这种空间环境在满足人们一定的功能使用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人们精神感受上的要求。

著名建筑大师赖特(F.L.Wright)认为:

建筑是用结构来表达思想科学性的艺术。

在这里建筑首先被定义为一种艺术形式,同时强调是受科学技术因素所制约的艺术。

b、建筑的本质是什么?

还有人问:

一座桥梁和一幢房屋的区别在哪里?

实际上他们疑问的是:

建筑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在建筑学界古往今来流派众多,风格迥异,但对这个问题却有着基本相同的认识:

建筑最原始的、本质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建筑的空间性。

如何理解这个道理呢?

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在《道德经》中有一句名言,一语道破了空间的真正意义。

“埏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

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

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老子·

《道德经》

其用意就在于强调出建筑对于人来说,真正具有价值的不是围成建筑的实体的外壳,而是当中“无”的部分,即空间本身。

各种物质材料如门、窗、墙体、屋顶等以及建造方法,都不是建筑的真正目的,而是达到目的所采用的手段。

建筑的目的在于空间。

这可以从人们对建筑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需求加以所证:

1.物质方面的需求

建筑的起源是原始人类为了遮蔽风雨、抵御寒暑、防止虫兽侵害而造的赖以栖身的场所,人们建造房屋总有其具体的目的和使用要求,获得实用的空间是主要目的之一,这就是建筑的功能性。

从某种角度来说,我们设计建造房屋的过程,就是根据需求划分出大小不同的空间,并对其加以分隔和围护,一切建筑都是从这种需要产生的。

根据“内容决定形式”的哲学原理,在建筑中首先表现为要有与功能相适应的空间形式。

例如对于单一使用空间来说,居室不同于教室,阅览室不同于书库,生产车间不同于观众厅。

一个居室小到十几个平方米既可满足使用,而一个报告厅首先要根据使用人数确保有足够大的空间面积。

对于一个完整的建筑来说,一套住宅应该由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几个大小功能不同的空间组合在一起;

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建筑,一般由多个大小形状相近的空间线性排列,并由走廊加以连接;

而影剧院、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通常表现为一个大空间和若干小空间的组合。

由此看来,不同类型及使用功能的建筑,不管建造材料、结构形式、装饰手法如何,其各自的空间特征都是十分鲜明的。

2.精神方面的需求

如同线条、色彩对于绘画,形体对于雕塑,空间对于建筑来说是尤为重要的。

建筑形式是由空间、形体、轮廓、色彩、质感、虚实……等多种要素复合而成的多义性概念,这些要素共同发挥作用而构成了建筑艺术的魅力。

在这里,空间是最主要的,我们从建筑中获得的美感很大一部分是从空间产生出来的,其它建筑要素的作用最终是要通过它们对空间效果的影响来得以实现。

空间效果对人类情绪产生的影响是十分强烈的,例如一个狭长的空间具有很强的引导性,而低矮的空间给人以压抑感,高直的空间使人由衷产生一种崇高感。

欧洲中世纪哥特式教堂窄而高的内部空间充分反映着宗教的神秘力量以及对神权的无限向往和崇拜;

中国古代建筑群严格对称的空间布局将“居中为尊”这一思想表露无遗;

而江南园林建筑的自由式空间组织又充满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自然情趣。

由此可见,建筑空间效果在满足人类精神需要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其它因素所不能比拟的,如果离开空间这个主体,单纯去谈论哥特教堂的束柱,万神庙穹顶的凹格和江南园林的漏窗,就会显得空洞而缺乏说服力。

空间是建筑的主体并不意味着空间就等于建筑,建筑只有空间还是不够的,没有恰当的装饰,即使尺度、比例都很合适,仍然不是一个非常宜人的环境,被拙劣的配色和不良的照明所破坏的空间是很常见的。

因此建筑艺术的魅力应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实用、经济、美观”之间的关系

早在公元前一世纪,罗马的建筑理论家维特鲁威在《建筑十书》(Vitruvius,DeArchitecturaLibriDecem)中,明确地指出过,建筑应具备三个基本要求,即:

适用、坚固、美观。

梁思成先生在《建筑创作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建筑学报》1961年第7期),曾对适用、经济、美观的问题做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

“……‘适用'

是首要的要求,因为归根到底,那是建造房屋最主要的目的。

这里面当然也包括了‘坚固'

的要求,因为‘坚固'

的标准首先要按‘适用'

的要求而定。

‘经济'

……它是一个以最少的财力、物力、人力、时间为最大多数人取得最大限度的‘适用'

(以及美观)的问题,……”。

多年来,在实践中我们已摸索出了适用、经济、美观三者的相互约制、相互协调和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这要视建筑性质、建筑环境、地方特色、审美要求及投资标准而定,绝不能过分地强调某一方面,使三者关系失调,导致不良的后果,因而也是不可取的。

因此,在功能关系合理,且在工程技术、物质条件和投资标准的具体情况下,创造出高超的艺术形式,同样是公共建筑创作中极为重要的问题。

“中国建筑师的当务之急,就是探索一种建筑形式,它既是我们有限的物力之所能及的,同时又是尊重自己文化的。

——贝聿铭

3、建筑与功能的关系 

古今中外各个历史时期,建筑的类型和形式千变万化,其原因多种多样,但无可否认功能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功能与空间则是紧密相联,互不可分的,正如前面所引用老子的名言,建筑对于人类来说真正有价值的不是建筑的实体本身,而是由其所围合的空间。

在建筑中,功能一般表现为建筑的内容,而空间则体现为建筑的形式,因此功能与空间的关系可以用哲学上“内容与形式”的辨证统一原理来加以解释,一方面功能决定着空间的形式,另一方面,空间的形式又对功能具有反作用。

公共建筑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因此人流集散的性质、容量、活动方式以及对建筑空间的要求,与其他建筑类型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别。

而这种差别厂反映出公共建筑功能要求的某些特性,因此在公共建筑空间组合中,就需要善于抓住这些特性进行深入地分析,并以此作为公共建筑设计的主要依据。

同样,不同类型的公共建筑也常因其使用性质的不同,反映在功能关系及建筑空间组合上,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公共建筑功能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为:

a、功能分区

b、人流疏散

c、空间组成

d、室内外环境的关系

《公共建筑设计原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帮助同学们深入了解公共建筑设计中具有共性的功能关系与空间组合的问题。

其他诸如建筑空间的大小、朝向、形状、日照、供热、通风、采光、照明等问题,也应在设计中予以充分的重视,本课程由于时间所限无法之一详细论述。

4、建筑与艺术的关系

建筑给人们提供活动的空间,这些活动无疑包括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两方面,在建筑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类在满足自我精神的同时,养成了一定的审美习惯,用特定的审美观念来判断审美对象的美与否,自觉的具有欣赏的某种倾向。

因此,建筑不仅被赋予实用的属性,还应被赋予审美的属性。

建筑艺术不象其它艺术形式那样直接,而是蕴涵于整个空间与环境中,空间的艺术感染力由建筑环境的总体构成来传递。

建筑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文化,它是人们人事各种活动的功能载体,一切文化现象都发生其中,同时建筑既表达着自身的文化形态,又比较完整地反射出人类的文化史。

就建筑的物质性而言,不同时代与地区的建筑都是时代科技成果的结晶,反映出当时最先进的科技发展水平,具体表现在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等方面,构成了时代文明的缩影;

而在社会属性方面,人类的一切精神文明的成果也是渗透其中,如雕刻、雕塑、工艺美术、绘画、家俱属于可见的形象,都是建筑空间与建筑环境的组成部分,而建筑物所体现出的象征、隐喻、神韵等内涵,作为建筑之魂也都与人们的精神境界相联系。

同时,建筑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产物,也就必然映射着人与人的集合——社会,人类社会的各种特征都会在建筑中有所反应。

因此建筑的审美观念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受到文化、宗教、民族、地域等多方面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再加上自然条件的不同,使得世界各地、古今中外的建筑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从雅典卫城到北京故宫,从巴黎圣母院到圣索非亚教堂,从卢浮宫到美国国家美术馆东馆等等,也正是这种差异性才让人类的建筑宝库变得如此丰富多彩。

建筑空间可以看作是受功能要求制约的实用空间和受审美要求制约的视觉空间的综合体。

虽然并非所有的建筑空间都能够达到艺术创作的高度,但至少应该满足人们起码的精神感受,给人们以视觉上和感官上的愉悦,这就要求人们在创造建筑空间时,必须遵循美学原则来构思设想,直至把它变为现实。

由于美学本身高度的抽象性和复杂性,而人的审美观念则有着很大的差异,于是人们不禁要问,形式美学究竟有没有原则呢?

答案是肯定的。

这里应该指出:

形式美学的原则与审美观念是两种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否定。

前者是带有普通性、必然性和永恒性的法则;

后者则是随着民族、地区和时代的不同而变化发展的,较为具体的标准和尺度。

前者是绝对的,后者是相对的,绝对寓于相对之中,形式美学的原则应当体现在一切具体的艺术形式之中,尽管这些艺术形式由于审美观念的差异而千差万别。

以新老建筑为例,它们都共同遵循“多样统一”的形式美学原则,但在形式处理上又由于审美观念的发展和变化而各有不同的标准和尺度。

拿“比例”来说,古典建筑经过多年的积累沉淀,推敲出了近乎完美的比例关系,形成营造的“法式”,而近现代建筑几乎完全摆脱了古典建筑形式比例的羁绊,运用多种强烈对比的比例关系,成功地塑造了许多动人的建筑形象。

5、建筑与技术的关系 

在前面我们讨论了空间与功能、空间与艺术的关系,而建筑是艺术与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技术是建筑的构思、理念转变为现实的重要手段,建筑技术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结构、消防、设备、施工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其中结构与建筑空间的关系最为密切。

人们建造房屋使用各种材料,并巧妙地将这些材料组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出材料的力学性能,使之具有合理的荷载传递方式,整体与各个部分都具有一定的刚性并符合静力平衡条件,这就形成了建筑的空间结构。

我们通常将符合功能要求的空间称之为适用空间,将符合审美要求的空间称之为视觉空间,将符合材料性能和力学规律的空间称之为结构空间。

三者由于形成的根据不同,各自受到的条件制约和所遵循的法则也不同,但在建筑中它们是合而为一的。

我们从事建 

筑设计就是要将三者统一为一个整体。

在古代,功能、审美和结构三者间的矛盾并不突出。

当时的建筑设计师既是艺术家又是工程师,他们在建筑创作的初始阶段就将三方面的问题综合考虑并加以调和了。

到了近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工程结构已经从建筑学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相对独立的专业,现代的建筑师必须和结构工程师相互配合才能最终确定建筑设计方案,因此正确地处理好功能、审美和结构三者的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如前所述,结构作为实现建筑功能和审美要求的技术手段,要受到它们的制约。

就互相之间的关系而言,结构与功能之间通常更为紧密一些。

人们的功能要求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结构方法来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空间形式。

对于数量较多、形状相似、面积不大的组合空间,可以采用内隔墙承重的梁板结构。

对于需要自由灵活划分的空间,可以采用大跨度结构来实现。

在古代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创造较大的室内空间,然而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要求更为复杂灵活的空间组织形式,于是在传统砖石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出现了拱形结构、穹隆结构,进而发展到钢筋混凝土结构、网架、悬索、壳体等空间结构,使人们从空间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满足了自由灵活分隔空间的要求。

另一方面,结构型式的选择不仅要受功能要求的影响,同时还要服从审美的要求。

一个好的结构方案应该是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

而且不同的结构形式各自具有其独特的表现力。

古罗马所采用的拱券和穹隆结构为当时的浴场、斗兽场、法庭等提供了巨大的室内空间。

同时表现出宏伟、博大、庄严的气氛,创造出了光彩夺目的艺术形象,哥特式教堂高直的尖拱和飞扶壁结构,则有助于营造高耸、轻盈和神秘的宗教气氛,我国传统的木构建筑,则易于获得轻巧、空灵和通透的效果。

第二章公共建筑的总体环境布局

一、总体环境布局的基本组成

1、建筑空间与环境的关系

任何建筑都必然要处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并和环境保持着某种联系,环境的好坏对于建筑的影响甚大。

古今中外的建筑师都十分注意对于地形、环境的选择和利用,并力求使建筑能够与环境取得有机的联系。

美国建筑师查尔斯·

莫尔(CharlesMoore)在他所著《度量·

建筑的空间·

形式和尺度》一书中有趣地指出:

“建筑师的语言是经常捉弄人的。

我们谈到建成一个空间,其他人则指出我们根本没有建成什么空间,它本来就存在那里了。

我们所做的,或者我们试图去做的只是从统一延续的空间中切割出来一部分,使人们把它当成了一个领域”。

其实,不仅被切割出来的那一部分建筑空间被人们当成一个领域,如果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就是在它之外,并包围着它的统一延续的空间—环境—又何偿不是一个领域呢?

当然,这两种领域从性质上讲是不尽相同的,前者既然是按照人的意图被切割出来的,它理应属于人工创造的产品,后者则仍然属于自然形态的东西,这两者并不天然就是和谐共处的。

处理建筑空间与环境的关系就是要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只有使它们巧妙地相结合,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求得统一。

在对待建筑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两种倾向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

建筑应该是自然的,要成为自然的一部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

建筑是人工产品,不应当模仿有机体,而应与自然构成一种对比的关系。

在对待自然环境的态度上,以上是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它们是不是可以并存?

我认为是可以并存的。

莱特主张建筑与自然协调一致,其最终目的,无非是使建筑与环境相统一。

布劳亚虽然强调建筑是人工产品,但并不是说它可以脱离自然而孤立地存在,他在同一本书中又说:

“建筑就是建筑,它有权力按其本身存在,并与自然共存。

我并不把它看成是孤立的组合,而是和自然互相联系的,它们构成一种对比的组合”。

从这里可以看出:

尽管他们所强调的侧重有所不同,但都不否定建筑应当与环境共存,并互相联系,这实质上就是建筑与环境相统一。

所不同的是,一个是通过调和而达到统一,另一个则是通过对比而达到统一。

在对待建筑与环境的关系方面,我国古典园林也有其独到之处。

它一方面强调利用自然环境,但同时又不惜以人工的方法来“造景”—按照人的意图创造自然环境;

它既强调效法自然,但又不是简单地模仿自然,而是艺术地再现自然。

另外,在建筑物的配置上也是尽量顺应自然、随高就低、蜿蜒曲折而不拘一格,从而使建筑与周围的山、水、石、木等自然物统一和谐、融为一体,并收到“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效果。

我国传统的造园艺术,尽管手法独特,但最终的目的也无非是使建筑与环境相统一。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如果将其平面化,可以看作是“形和底”的关系。

我们的视野通常是由形形色色的要素、不同形状、尺寸及色彩的题材组成。

为了更好的理解一个景观的结构,我们通常把要素组织在正、负两个对立的组别里:

我们把图形当成正的要素,称之为“形”,把图形的背底当成负的要素,称之为“底”。

我们应认识到:

吸引着我们注意力的正要素“形”,如果没有一个与之对比的背景,是不可能存在的。

因此,形和底之间的关系,不光是对立要素的关系,他们共同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实体,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就像形式和空间的要素,共同形成建筑的实体一样。

相邻的建筑,尽管都是人工产品,但是如果没有全局观念,每一幢建筑只是顾及到自身的完整统一而“独善其身”,这也不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达到统一。

例如在一个统一延续空间中,各人都从自己狭隘的观念出发来“切割”空间,那么剩余的部分必然会像“下角料”一样,因为失去了限定而变为残缺不全,不成体系的纯偶然性的东西。

群体组合的另一个任务就是要摆脱这种偶然性,而使之在更大的范围内建立起一种秩序。

罗马地图:

不同部位中形体和空间的“形—底”关系。

有些地方建筑表现为正要素,限定街道空间。

而另外一些部位,如城市广场、庭院空间以及重要公共建筑内部空间,可以当成是街道空间的延伸,都是以周围的建筑群体作为背景,空间表现为正要素。

当我们在一张纸上布置一个两度的平面形体时,它会涉及到并影响周围的白色空间。

同理,任何三度的立体,都将会涉及到周围的空间体积,并且会产生一个它要求占为己有的影响范围和区域。

任何建筑,只有当它和环境融合在一起,并和周围的建筑共同组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时,才能充分地显示出它的价值和表现力。

如果脱离了环境、群体而孤立地存在,即使本身尽善尽美,也不可避免地会因为失去了烘托而大为减色。

更有少数建筑,对于自然环境的利用不仅限于视觉,同时还扩大到听觉。

流水别墅、“萧寺可以卜邻,梵音到耳。

”“紫气青霞,鹤声送来枕上。

” 

2、公共建筑总体环境布局的基本组成

作为建筑师,在开始创作公共建筑时,首选遇到的就是总体环境布局中的问题。

所以一幢好的公共建筑,其室内外的空间环境应是相互联系、相互延伸、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的关系,使之构成一个整体统一而又和谐完整的空间体系。

我们在创造室外空间时,主要应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

公共建筑本身的功能、经济及美观的问题,基本上属于内在的因素,而城市规划、周围环境、地段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则常是外在的因素。

在进行室外空间组合时,内在因素常表现为功能与经济、功能与美观以及经济与美观的矛盾,而这些内在矛盾的不断出现与解决,往往又是室外空间组合方案构思的重要依据。

一般这些内在因素所引起的矛盾、解决的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究竟选择哪种方式好,需结合外在因素的具体条件和多种因素加以综合的思考与推敲,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因材制宜”,方能找到较为理想的空间组合方法。

因为合理的室外空间组合,不仅能够解决室内各个空间之间的适宜的联系方式,而且还可以从总体关系中解决采光、通风、朝向、交通等方面的功能问题和独特的艺术造型效果,并可做到布局紧凑和节约用地,使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此外,有机的处理个体与群体、空间与体形、绿化与小品之间的关系,使建筑的空间体形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不仅可以增强建筑本身的美观,又可丰富城市环境的艺术面貌。

整体建筑空间

建筑的内部空间

建筑的功能

建筑的空间形体组合

建筑的结构与设备

建筑的经济性

建筑的外部环境

建筑物群体

场地及道路

绿化设施

建筑小品

雕塑、壁画

灯光 

3、建筑群体组合

建筑群体组合,主要是指如何把若干幢单体建筑组织成为完整统一的建筑群。

若干幢建筑摆在一起,只有摆脱偶然性而表现出一种内在的有机联系和必然时,才能真正地称为“群体”。

这种有机联系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

• 

必须正确反映各建筑物之间的功能关系。

必须和特定的地形条件相结合。

因此,一组完整的建筑群体组合应做到如下几点:

各建筑物的形体之间彼此呼应、相互制约。

各外部空间既完整统一又相互联系。

从而构成完整的体系。

内部空间和外部空间相互交织穿插、和谐共处于一体。

总的看来,古代建筑群体组合受功能的制约较少,对形式的考虑较多;

而近现代建筑的群体组合受功能的制约较多,建筑形式往往随着功能的要求而变化。

不同类型的建筑群,由于功能性质不同,反映在群体组合的形式上也必然会各有特点。

4、场地及道路

由于各种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同,所要求的室外场地的空间也不同,通常可划分为三类:

集散广场

活动场地

停车场地

公共建筑由于人流比较集中,其室外空间通常要求比较开阔的场所,形成一定规模的集散广场。

这种类型的广场往往根据各种功能流线的通行能力和空间构图的需要来确定其规模和布局形式。

这类广场对城市面貌影响较大,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要求也比较高,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广场的空间尺度和立体构成等构图的问题,为人们观赏建筑的景观提供良好的位置和角度。

(2)活动场地

有一些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类型,需要分别设置运动场、游戏场等室外活动场地。

这些活动场地与室内空间的联系是比较密切的。

(3)停车场地

主要包括汽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的停车场。

尤其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各种车辆特别是小汽车的停车场,应结合总体环境布局,进行合理设计。

停车场的位置,一般要求尽量设在方便易找的部位,如主体建筑物的一侧或后侧,以不影响整体环境空间的完整性和艺术性为原则。

二、群体建筑的总体环境设计

1、公共建筑的群体组合

公共建筑群体组合的特点

公共建筑群体就是由公共建筑单体相互联系、相互组织形成的,是建筑群体中较大的群体类型。

公共建筑群体类型多,功能特点差异大,群体组合千变万化。

公共建筑形成群体,一般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是某些类型的公共建筑在特定的条件下,如地形特点、建筑性质等,需要采用比较分散的布局形式,因而产生群体空间组合;

二是以公共建筑组成各种形式的组团或中心,如城市中的市政中心、商业中心、体育中心、展览中心、娱乐中心、信息中心等,也必然形成群体空间组合。

(医院、体育中心,培训中心)

形式美学的原则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多样统一”。

这个原则不仅体现在单体建筑的空间设计中,同样也适用于群体建筑的空间组合。

多样统一,也成有机统一,简单说就是在统一中求变化,在变化中求统一。

建筑群体都由若干不同的单体建筑组成,这些单体建筑之间,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只有把这些单体建筑按照一定的规律,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整体,就各部分的差别,可以看出多样性和变化,就各部分的联系,可以看出和谐与秩序。

这样形成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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