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529232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5.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范本文档格式.docx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办和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2.1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当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预案正确处置,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同时迅速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出正确处理,并与市安全播出指挥部和县级相关部门保持业务联系,对较大、重大事件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及时报县应急办。

县应急办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视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广播电视安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新津县安全播出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2.3组织机构及职责2.3.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县广播电视局牵头成立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由县广播电视局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县广播电视局、县广播电视台相关职能科室和新津网络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和统一指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播出事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下设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2.3.2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县广播电视局牵头成立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由县广电局分管局长任总指挥,成员包括县广播电视局、县广播电视台相关职能科室和新津网络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同志。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安全播出值班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值班室设在前端机房和播控部。

主要职责: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进行指挥、调度、协调、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

收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实施;

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负责对全县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4安全播出相关部门职责2.4.1县防邪办:

指导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工作,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协助广电部门做好安全播出、防范非法攻击、破坏等工作。

2.4.2县规划建设部门:

及时向广电部门通报涉及广播电视设施或将对广播电视播出造成影响的相关市政规划和施工情况,协商解决办法,采取必要的保障安全播出的措施。

对突发因施工导致广播电视线路损坏,引起有线电视网络1万户以上停播电事件,负责协助广电部门尽快修复被损线路,恢复信号传输,并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2.4.3供电部门:

保障广播电视播出部门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广播电视播出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

2.4.4电信部门:

由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主要设施被毁突发事件时,电信部门应向广电部门提供必要的广播电视节目临时传输通道、资源和应急通讯保障。

2.4.5新津网络公司:

负责本地区有线电视前端安全播出和网络传输安全情况的监测,对发现的播出异态和突发安全播出事件及时报告,承担县安全播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4.6广播电视台:

负责与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按照上级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2.4.7技术专家组:

必要时县广电局特邀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科学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建议,辅助决策。

3.预警、预防3.1危害信息的收集3.1.1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1.2县广电局要加强同县防邪办、公安、安全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动态,做好防范工作。

3.1.3广电系统要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异态,各播出部门要建立节目播出的监听、监看制度,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充分利用社会和群众力量建立信号传输质量反馈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1.4广电局应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发生灾害性情况应主动同相关部门联系,了解灾害的发展动态。

3.2预警县广电局要对收集、了解到的危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3.3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文件、会议、电话或预警信息接收发布系统等方式发布。

3.4预警响应根据预警信息,全县广电系统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保障等级,全面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网络的安全防范,做好人员、设备、技术准备,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储备、调配必要的应急播出资源,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

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5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健全全县广电系统安全播出指挥体系,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责任明确,确保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反映快捷、指挥有力、调度灵活、令行禁止。

4.应急响应4.1突发事件等级根据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时间、地点等因素,将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重(I级)四级。

突发事件的分级可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4.2突发事件级别和条件4.2.1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V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因施工事故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损坏,导致有线电视网络1万户以上中断1小时以上;

(2)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广播电视播控停播10分钟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停播30分钟/每套以上);

(3)出现供电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4.2.2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市、县广播电视主要节目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1万户以上信号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6)出现重大疫情,县广播电视台部分播出区域被封闭,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4.2.3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8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同一卫星上的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市、县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全市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6)由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原因造成的县有线电视前端总出口线路损坏,无法传输有线电视信号;

县广播电视播出、发射设施部分损坏或断电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停播;

(7)出现重大疫情,县广播电视台被全部封闭,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4.2.4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80%以上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市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4)由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县级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

(5)因人为破坏或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县级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

4.3各级别指挥机构职责和权限4.3.1处理IV级、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指挥机构为新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其职责和权限见本预案第2.3.2条。

4.3.2处理I级、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指挥机构为新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其职责和权限见本预案第2.3.1条。

4.4信息共享和处理4.4.1事件报告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向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县广电局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县安全指挥部值班室报告。

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或可能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

(5)发生或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接到事件报告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和县广电局主要领导报告;

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应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视情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4.4.2报告内容

(1)首次报告:

应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影响范围、性质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2)阶段报告:

由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

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事件处理过程、事件原因。

(3)总结报告:

突发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局于事发后18小时内向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县应急办、市安全播出指挥部上报书面材料。

对事件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可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4.4.3事件报告的处置接到报告的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突发事件。

4.4.4越级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事件和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4.5信息发布4.5.1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县广播电视局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5.2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经县广播电视局授权,县广播电视台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播出紧急情况下的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4.5.3在我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指令,广电系统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4.5.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虚假或欺骗性的紧急报警信息。

4.5保密原则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和泄漏。

4.6分级响应4.6.1“IV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情况向全县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适时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方案,组织技术人员对故障设施、设备和损坏线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加强监测,确保中央、省、市、县一套节目安全播出。

4.6.2“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适时向全县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启动安全播出应急备份方案,县广电局根据需要对本系统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进行统一安排;

(3)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5.3“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

(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3)播出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4)发生造成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县防邪办、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5)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6.4“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

(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按要求并机传输中央广播电视重点节目;

(3)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集征用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应急播出;

(4)播出部门按要求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5)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必要时供电部门对插播区域断电),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县防邪办、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6)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6.5发生需广播电视部门支援的突发事件

(1)接到县委、县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支援请求,广电部门应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2)根据县委、县政府指令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3)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4)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突发事件相关的宣传报道方面全力配合支持。

4.7调查分析评估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坏、恢复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的方案措施。

4.8应急结束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

导致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因素消除,危险隐患排除,广播电视恢复正常播出,各播出设施、设备工作稳定。

I级、II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县广播电视局经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III级、IV四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决定。

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征集、借用的物质进行清理、归还,无法归还得按价赔偿。

5.2调查报告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对类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并写出调查报告。

6.应急保障6.1技术保障6.1.1建立和完善备份系统,各播出单位应具备光纤、卫星、数字微波等多种信号源,保证提供可靠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

6.1.2县广播电视播出部门,播出节目必须具备两路以上节目源,主要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

6.1.3电台、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

6.1.4有线网络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查人员和专用车辆。

6.1.5各播出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库。

6.1.6广播电视系统应配备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监测手段。

电台、电视台对播出节目接收情况应有专人监视。

6.1.7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补救。

6.2监测手段保障6.2.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调度指挥业务需要,配备对重要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手段。

6.2.2电台、电视台对本台播出节目应设专人监听、监看和记录。

6.3通信保障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播出预警发布和指挥调度系统,并确保与上级部门的联络畅通。

建立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和人员的通讯录,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保证通信畅通。

各安全播出指挥部人员发生变动或通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6.4经费保障县广电部门要落实经费,妥善解决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工作费用问题,其中包括通讯、监测、交通、信息处理所需的设备和相关费用。

6.5预案管理6.5.1预案制定县广电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备案。

预案应涵盖安全播出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步骤具体、责任明确。

预案制定后须经实际操作验证,确保实施有效。

6.5.2预案修订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6.5.3培训及演练加强对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对于已形成的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7.监督检查对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各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8.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不当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突发安全播出事件的举报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9.附则9.1本预案由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

9.2本预案由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9.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4名词术语解释9.4.1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两会”等重要会议召开期间、重要宣传报道或上级确定的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保障的特殊时期。

9.4.2广播电视资源指对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提供基础保证的资金、人力、场地、设备、设施、资料、线路等。

9.4.3延时器指在广播电视播出传输链路中串联的对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进行延时播出的装置,延时器的延时时长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设置,是一种处置直播节目中的突发情况的有效手段。

9.4.4并机传输指为确保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的传输,平时用于传输或发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通道或设备,按要求同时全部或同时部分改为传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DesignCo.,Ltd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