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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

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

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

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

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4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

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

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条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合同款支付:

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

方可支付。

1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的结算:

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

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

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

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合同会签审批表(三份)

2工程结算审批表(二份)

3建设工程合同清单

篇二: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

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应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约、变更、终止、结算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经备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提交。

第十四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对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

面确认手续,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原合同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变化,导致变更价款超出原合同价款±

20%

以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资料,

以及建设工程变更所需的相关要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完毕终止的,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成就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未经备案,发包单位不得对其内容发包或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完成竣工结算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发包单位应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也可以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发包单位自行审核。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均无争议的,可将双方审核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备案依据。

第十九条对于未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结算备案的合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变更、中止、解除或完成竣工结算,自变更、中止、解除

或竣工结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应分别到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含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结算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招标投标监管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本市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外地企业在市或区(县)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暂估价承包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合同上提交。

在上完成提交且审核通过后,应携带下载打印的合同文件、业务办理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的书面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在备案申请人报送全部文件资料后,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核查,对符篇三: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山东地产旅游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同内容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要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签订的涉及建筑、安装、装

饰、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及保养维修等工程合同与相配套的监理合同。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拟订及谈判

第六条施工合同的谈判工作需要在招标定标工作完成、中标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公司收到合同签订依据(中标通知书)后,通知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及各项材料作为合同的共存附件;

同时,公司成本部负责拟稿,并分发给项目公司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初审。

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和要求,对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及补充。

第八条合同初审通过后,由成本部牵头,组织项目公司工程部等相关

部门共同参与工程承包方谈判。

谈判小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共同参与施工合同的谈判,对达成共识的内容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要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组织合同谈判过程中,主要就合同专用条款和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对在洽谈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问题,由成本部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总部工程管理部沟通和汇报,以便于公司领导进行决策。

第十条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由公司成本部完成合同的完善和修改工作,进入合同审批阶段。

说明:

施工合同根据工程类别优先使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可在专用条款后添加补充条款,要求内容全部打印,不得手写,空白部分应画波浪线。

第四章施工合同的审批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价款的范围,施工合同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1、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

合同经办人→法律顾问→成本负责人→工程部经理→财务负责人→分管工程副经理→公司经理

2、合同价款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

合同经办人→法律顾问→成本负责人→工程部经理→财务负责人→分管工程副经理→公司经理→地产旅游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

3、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施工合同:

合同经办人→法律顾问→成本负责人→工程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工程副经理→公司经理→地产旅游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地产旅游公司总经理第十二条合同的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合同审批表。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签订的合法性、有效性,在合同审批的过程中,成本部将合同文本提交给法律顾问签署《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在报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经理签前提供。

第五章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结合施工合同审批权限的界定,将合同进行逐步审批通过后(审批单全部签字完毕),项目公司成本部可通知中标单位提供已签字盖章的定稿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成本部对定稿合同进行审核,并检验中标单位是否已按投标文件办理完相关承诺手续,如无异议,将合同原件提交项目公司经理签字后,由综合部加盖项目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完成。

按照合同保管原则将正式合同文本存档备案。

1、无特殊情况下,施工合同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完毕。

2、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需出具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注明合同签订日期,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3、需要总部工程管理部审批的合同,成本部须在招标文件定稿前,将招标文件报总部工程管理部审核。

第六章施工合同的归档与保管

第十六条在施工合同签定当日,成本部应将所签合同正本一份、合同审批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施工方营业执照、专业资质、资信证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综合部存档,合同副本交由财务部、工程部分

别留存,成本部及综合部应保存好电子版。

第十七条根据合同价款合同保存的程序:

1、施工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

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合同甲方陆份、乙方贰份;

施工合同签定后三日内,成本部将电子版报地产旅游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备案。

2、施工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

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伍份;

施工合同签定后三日内,成本部将其电子版及原件一份报地产旅游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经总部工程管理部或项目公司经理同意后,可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的份数。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成本部应设专人负责合同的保管工作。

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时编号登记,逐项建立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信函、补充协议等都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不得出现缺损、遗失。

第十九条成本部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合同台帐,注明合同名称、金额、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台帐表格详见附件3),并于每月的20号之前发给地产旅游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条所有施工合同均属企业机密。

各使用单位或部门在使用合同的过程中,未经公司分管工程经理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或转交、复印给其他无关人员,更不允许将电子版合同随意外传,否

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施工合同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自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项目公司工程部应督促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地产旅游公司不定期的对项目公司合同的签定、审查、履行和归档情况进行检查,以便于施工合同、工程付款、工程结算的统一;

地产旅游公司总部将结合施工合同、台帐、结算书以及项目公司的工程形

象进度审核工程资金计划。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需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变更程序执行,形成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一律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项目公司工程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项目公司成本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分管工程经理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以报告形式存档,报地产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八章施工合同的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变更分项目公司提出的变更和乙方(承包方、被委托方)提出的变更两种。

第二十七条因项目公司需要提出变更的,可结合实际,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项目公司与乙方(承包方、被委托方)协调达成一致后,项目公司成本部向总部工程管理部提出变更合同的书面请示(合同变更审批表见附件2),请示应包括合同变更的原因、合同变更的内容、合同变更分析等项目,按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及人员批准后,依据原合同谈判、审批及签订程序办理合同变更事宜。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乙方(承包方、被委托方)提出合同变更,因特殊原因乙方(承包方、被委托方)提出合同变更的,结合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乙方(承包方、被委托方)向监理单位提出合同变更书面申请报告,须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内容、造价、结算办法等。

监理单位审核申请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报项目公司成本部。

项目公司成本部和工程部对乙方(承包方、被委托方)申请报告及监理单位审核结果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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