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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法说;

违法说。

从税收法定主义原那么出发,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避税应被认为是合法行为。

这种观点将避税与税收筹划相等同,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具有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那么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

2.脱法说

该观点认为,避税既非违法行为也非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脱法行为。

所谓脱法行为,是指行为虽抵触法律目的,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加以适用的情形。

或者有学者表述为“即使不成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是不违法的,是不能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

〞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作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

只有完善税法,以杜绝漏洞。

3.违法说

根据我国?

民法通那么?

及?

合同法?

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假设将避税行为放在私法的天平上去衡量,避税行为首先违反了?

的“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取得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税收表达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避税行为却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避税行为是违反了?

的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其次,避税是通过异常的行为安排使国家税收落空,这些异常的行为安排往往欠缺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并非从事真正的商业交易,而只是为了获取减少税负的利益,这些行为在民法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也叫躲避法律的民事行为。

即行为人为到达非法目的而实施的徒具合法形式的虚伪民事行为

〔三〕避税的几种方式

有些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本钱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

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这种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管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

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2.巧立名目,变换会计科目

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

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

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效劳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

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

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

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作为费用扣除,从而到达避税的目的。

在避税港注册,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那么也相应遭到破坏。

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兴旺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四〕避税的案例分析

以上是笔者通过学习和查阅资料了解到的知识。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避税法律性质问题的研究中,合法说、脱法说、违法说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更倾向于脱法说的观点。

虽然从税收法定主义原那么出发,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避税应被认为合法行为,但假设从实质分析,有些避税手段〔如以上的五种案例〕确实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用避税违法论的观点来看待,更是违反了我国?

的有关规定;

而假设以?

中的“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为避税行为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下面笔者以实习中的实际情况加以说明。

笔者实习所在的A公司是北京市的一家咨询效劳公司,A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为有出国留学意向的学生撰写简历并按学生的要求翻译成英文或其他语言,然后发往各世界级名牌大学,帮助学生实现出国的愿望,而A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此项业务属咨询效劳行为,当取得收入时,按北京市现行税收政策应缴纳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应缴营业税的7%和3%;

此外A公司还向学生出售一些与出国相关的学习资料,出售资料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属增值税的工业行为,获得的收入应按增值税税率6%的比例上缴。

A公司新任会计受公司领导的委托,按照我国节税政策〔节税问题将在避税问题之后说明〕,将原有的为出国学生撰写简历收取费用的咨询效劳行为按照合法程序转变为面对面指导学生如何写简历的培训行为。

此培训行为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上。

同时免费送资料供学生学习、参考。

公司那么免去了6%的增值税。

这种避开了6%的增值税的避税做法假设按照避税违法论的观点,认为避税行为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

中的“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不是特别适宜,首先,什么是“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

〞假设A公司选择出售资料这种民事行为,但没有上缴6%的增值税,这种情况说A公司的民事行为“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是合理的,这种情况是A公司逃税;

但A公司没有选择出售资料的民事行为,而是选择免费赠送这种民事行为,就不存在“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只有当某一民事行为发生时,该民事行为没有产生应当产生的结果才能称之为本应产生的结果未产生;

如果该民事行为自始至终就没发生,就不存在该民事行为发生时应导致的后果,更不存在后果应产生而未产生的问题。

国家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选择哪一种民事行为;

其次认为避税是通过异常的行为安排使国家税收落空,这些异常的行为安排往往欠缺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并非从事真正的商业交易,而只是为了获取减少税负的利益,是徒具合法形式的虚伪民事行为,又从另一方面违反了?

,笔者认为A公司的避税行为是个例外,首先无法断定A公司的商业目的和商业交易是不真实的,进行培训需要学习资料是很合理的,资料免费也无可厚非,因为资料能和教授学生的知识包括在一起以培训的方式提供应学生,这种培训是真实的商业交易,从会计资料中也不能找出证据断定赠送资料是虚伪的民事行为;

如果单单讨论赠送资料这种民事行为是欠缺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而只是为了获取减少税负的利益,也不是很确切,因为如果A公司这种民事行为是用来吸引更多学生参加培训,从而到达增加收入的目的的话就不属于欠缺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假设要判断避税的法律性质,可以把避税按照是否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从事真正的商业交易,是否只是为了获取减少税负的利益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但这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对于一项避税中是否有不当避税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无论是正当避税还是不正当避税,它们都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反映了我国税法上的一些不完善,所以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度,阻塞税收征管漏洞是解决国家税务流失的首要举措。

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对那些明显不正当的避税行为如转让定价等上文提到的避税案例作排他性列举,这样更具针对性,便于与节税相区分。

而对于企业来说避税行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避税行为虽然不会像逃税行为那样受到直接处分,但可能存在税额调整并补足税款的问题,同时,也不会像节税行为那样受到鼓励;

由于避税行为毕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损失,国家必定会通过立法等途径,来弥补税法漏洞,从而做到亡羊补牢,防止再为避税者不当利用,而避税者之前不违法的避税行为势必将违法,因此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到达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中选择避税。

二、节税

〔一〕节税的概念

节税,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

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

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

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

〔二〕节税的法律性质

节税行为与避税行为不同,节税行为不是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去实现税款节省的结果,而是有意不去从事那些导致纳税义务发生的行为;

它不仅在形式上合法,而且在实质上也与税法的宗旨相一致,甚至还是国家鼓励的行为。

因此,它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

比方,我国曾经实行过的一个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征税到达宏观上对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模较小的投资工程,征比拟高的税,税率最高为30%;

而符合产业政策的,税率为0,即不征税。

单从“节税〞角度来看,纳税人的投资工程如果符合产业方向、规模到达法定标准,就可以不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这就是节税,既不缴税又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

〔三〕我国节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1.行业不同税率不同

在进行投资之前,应该慎重考虑投资产业的类型。

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产业,税收政策也不相同。

有些行业还有税收减免的优惠,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效劳;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2.地方不同优惠不同

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也大有学问,可以选择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中鼓励投资开展的地区进行投资。

譬如珠江、厦门、上海浦东等,此类地区的税率只有15%。

 另外,某些城镇为了吸引投资,也有类似减低税率的优惠地方法规。

3.投资方式影响税收政策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等方式。

例如用自有房屋进行投资,那么可以在采取收租方式和以实物投资参与经营分红的方式中进行选择,比拟哪一种方式会明显减低税负。

一般而言,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

有专家建议,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收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

如果选择现金直接投资,那么用银行贷款的方法也能到达节税的目的。

根据国家规定:

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工程的投资,可以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4.雇人不同也可节税

〔1〕按照规定:

新办的效劳型企业,安排失业、下岗人员、残疾人员到达30%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

〔2〕兴办的私营企业安排退役士官到达30%比例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对节税案例分析

企业如果能够掌握以上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并正确运用,就能到达很好的节税效果。

例如我在前面避税问题中提到的我实习所在A公司,新任会计将公司原来为学生提供撰写简历来收取费用的效劳方式,依照合法程序转为培训方式的行为,就是通过我国税法中行业不同经营方式不同所上缴的税率不同,来使企业实现节税的;

再例如,一家10人的管理咨询公司,年销售额预计为100万元,按正常情况应该缴纳5万元左右营业税〔以北京为例〕,如何做到一分钱的税不缴,又不违反税法?

按照规定:

新办的效劳型企业,安排失业、下岗人员到达30%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

这个政策看起来非常简单,但非常实用。

该公司可以安排两个下岗女工经营食堂,再安排一个失业或下岗人员当司机,这样,5万元的税就不用缴了。

〔五〕节税的意义

以上通过对节税的概念、节税的法律性质、我国节税的相关优惠政策的了解和节税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如果按国家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不仅可以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而且国家还能实现调整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目的从而使社会经济良性开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逃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或逃避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造成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兴旺国家还是开展中国家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偷逃税问题,各国政府都为此不断完善税收法制、加强税收征管。

我国税务实践说明,每年以偷逃税为主的税收流失占到应收税额的三分之一,一度造成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降低。

因此,如何应对税收偷逃问题是我们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不得不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逃税的危害

逃税的危害绝不仅仅在于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会带来一些更深层次的不利影响。

1.逃税会破坏税收公平

对于同样所得,老实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相对多,税后收入相对少,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同等纳税能力的应该税负相同〕;

逃税的存在,使税收固有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无法发挥,不利于实现公平;

逃税减少政府可支配收入,减少了政府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加剧收入分配的纵向不公平〔不同纳税能力的应承受不同的税负〕。

逃税会增加偷逃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高额的利润会吸引更多的资源流入,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逃税行为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会计信息产生扭曲,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因此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纳税人为偷逃税款,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而税务机关为减少逃税,不得不额外投入各种软硬件设施,增加税务征管、稽查人员,导致税收征管本钱增加。

从全社会角度看,这些用于逃税和反逃税的各种资源纯粹是一种虚耗与浪费。

偷逃税款削减政府可支配收入,使其无充足的财力有效弥补市场缺陷,不能保证经济高效运行。

3.逃税款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削弱经济宏观调控的力度

为了偷逃税款,纳税人会向税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信息数据,这就使得政府各经济部门统计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数据并不能真实、完全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进而影响政府宏观调控决策的正确性。

而且逃税减少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也削弱了其进行宏观调控的财政能力。

 我国目前存在查处力度不够、惩罚不严的情况,造成了较高的纳税人瞒报比例,降低了逃税本钱,这是偷逃现象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稽查力量弱,使得查获率偏低;

另一方面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定中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办规定力度较轻,实际上难以对偷逃行为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和制裁作用。

根据经济学原理,偷逃税是一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经济行为。

由于纳税人掌握的信息比税务机关真实全面,因此纳税人会根据其信息上的优势进行逃税活动。

在我国,这种现象更为严重。

由于纳税主体复杂,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税务机关很难充分掌握纳税人复杂多样的信息;

税收的外部条件也导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纳税人多头开户、现金交易、公款私存和零售不开发票等;

税务机关自身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税源监控缺位等问题,致使税务机关信息不充分。

〔二〕逃税产生的因素

通过实证调查与分析,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税收偷逃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纳税人受教育程度、对税法了解程度、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纳税人方面的原因,又有税制是否健全、税制繁简程度、公平与否等税制设计方面的原因,还有征税人是否廉洁、政府是否高效、社会舆论对逃税的态度等各种各样的原因。

我国目前存在着导致税收偷逃的许多因素。

1.税人平均素质不高,老实信用、依法纳税意识很弱。

2.中国多年来传统的“厌税〞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繁重的苛捐杂税,造成了民怨沸腾,也造成了长期的、延至今日的“厌税〞思想,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思想根深蒂固,仍然诱使着人们的逃税行为。

3.局部税务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情代法、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破坏了税收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政府部门作为用税人,也存在着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当纳税人意识到自己缴纳的税款被挥霍、浪费,自然会降低纳税积极性,甚至诱发逃税。

4.目前中国缺乏良好的税收环境,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税收犯罪的遏制作用。

全民的协税护税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意识到依法纳税使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没有认为偷逃税是一件不光荣的事。

这样的一种社会气氛客观上有助于税收偷逃的蔓延。

〔三〕对逃税问题的对策

1.在税制建设上,坚持简明、高效、低税负、宽税基的方向

〔1〕高税率往往会使纳税人感到负担沉重。

根据前面经济分析,在高税率的情况下,逃税的预期收入增大,诱惑增大而使他们加人偷逃税的行列中。

因此,政府降低平均税率、缩小税率级次差距可以减少逃税的利益刺激,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2〕简化税制,使税收法规条文趋向简单,堵塞税收漏洞,而且使纳税人易于了解,减少无知性税收不遵从。

税制的简化还能够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本钱,使纳税人感到公平和简便,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的遵从性,从而减少逃税的发生。

  

2.健全现代化的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务稽查和处分力度

〔1〕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和水平严重滞后,征管工作中问题较多,是导致逃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因此,应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作为治理逃税的根底工作。

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律,保证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税收征管具有健全的法制保障,是税收征管从申报纳税、立案稽查、违规处理、保护纳税人权力等等都有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和依托。

〔2〕赋予税务部门更高的权威。

明确税务部门代表国家的利益,应具有很高的权威性,银行、海关、工商及其他部门有义务配合税收执法行为;

建立税务警察制度,打击各种偷逃税活动;

还可以设置税收法庭,使涉税案件独立于一般民事案件由税务机关审判,是税务机关在处理税收偷逃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力,防止一些不必要的干扰。

〔3〕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

强化税收征管,首先要保证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完善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既保证纳税人方便、快捷地缴纳税款,又为税务机关严密的税源控制和稽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其次,要保证有一支素质过硬的征管队伍。

专业知识强、工作认真负责、廉洁奉公的税收征管人员,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减少税收偷逃;

另一方面树立良好的税务干部形象,以优质的效劳减少如税人的厌税情绪。

〔4〕加大对逃税的处分力度,提高法律由震慑力。

从上面的经济分析中看到,税收偷逃额与罚金率是负相关的。

而我国目前对税收犯罪的惩罚力度偏轻,这是税收逃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应该加大对税收偷逃的惩罚力度,增加逃税的时机本钱,从而减少偷逃税的发生。

3.树立正确的纳税、征税、用税观念,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广泛地接受政府的税法宣传,明白征税的依据,明白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

通过税法宣传讲解,使纳税人了解税法和征纳程序,减少由于无知或将纳税程序想象得过于复杂而出现的税收不遵从。

〔2〕从征税人角度,即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应明确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征税,税款的每一分每一厘都应纳入国库,不可视为一己之私,随意占用私吞,树立纳税人心目中的良好税务官员形象。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是为广阔纳税人效劳的,整个政府当然包括税务机关都是靠纳税人的税款支撑的。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涉税效劳的提供者与被提供者的关系,因此税务人员应端正办税态度,尽量向纳税人提供方便,以优质高效的纳税效劳,保证纳税人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防止出现由于对税务机关不满导致的税收偷逃现象。

〔3〕从用税人角度看,从抽象的国家,具体到各个政府部门,都是税款的使用者。

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对纳税人缴纳的每一分钱都合理安排,用到实处。

实行预算公开,让纳税人清楚自己上缴的税款用向何处。

另一方面,各相关部门也应做好协税工作,配合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稽查工作,信息共享、从源头控制,堵塞税收偷逃的漏洞。

 通过全社会各方面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从主观、客观两方面考虑,从纳税、征税到用税各环节入手,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依法纳税环境,减少各种导致税收不遵从的诱因,这样逃税就一定能够遏制在最低的限度之内。

参考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4月笫一版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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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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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流失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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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宁主编中国方案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税收质量管理体系?

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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