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佳兆业集团控股制度性文件评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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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佳兆业集团控股制度性文件评审管理制度

佳兆业集团控股制度性文件评审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提高制度性文件的质量,确保制度性文件的严肃性,特制定《佳兆业集团控股制度性文件评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佳兆业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地产公司对员工行为、业务操作和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引”文件。

3、职责

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为集团范围内制度性文件的最高决策机构;集团总裁、集团总部职能部门分管高管、下属地产公司职能部门分管高管、下属地产公司第一负责人具有对制度性文件的审核权(如果无上级单位审批,则审核权自动上升为审批权);集团行政管理部、下属地产公司综合部为制度性文件的颁发单位;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秘书跟踪制度性文件的最初拟定到最终的下发,完成制度评审会委员交待的任务。

4、主要内容

4.1制度评审委员会常务成员:

4.1.1组长:

集团总裁

4.1.2组员:

集团副总裁级/总裁助理级、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集团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4.1.2执行秘书:

行政管理部部门负责人;

4.2集团制度委员评审制度遵循原则为:

4.2.1制度上会原则:

4.2.1.1影响公司经营、运营层面以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4.2.1.2只要制度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参会人员满足制度委员会成员2/3时,即可上会;

4.2.2会议决议实行一审制,按人头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

4.3制度评审委员会流程图及说明

4.3.1流程图

4.3.2说明

4.3.2.1集团总部编制的制度性文件报批流程

4.3.2.1.1集团总部拟定的制度性文件必须征求集团与下属地产公司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须3天(含)以上,时间以工作日为准,下同)。

4.3.2.1.2集团总部、下属地产公司相关部门须对拟定制度性文件给出意见并回复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

(征求意见规定时间内回复,无回复意见部门默认为对拟定制度性文件没有异议)。

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须对征求到的意见答复相关部门。

(上报分管高管审核前必须回复意见给提出意见者)。

4.3.2.1.3征求意见与答复意见完毕后,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制定的制度性文件须报部门分管高管审核。

(1)审核同意:

制度拟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定制度进行评审;

(2)审核不同意:

退回部门重新拟定。

4.3.2.1.4制度性文件经过部门分管高管审核同意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评审完毕后,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须将拟定制度性文件以及评审制度的会议纪要传送至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秘书,执行秘书初判该制度性文件是否须报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

(1)决定报集团制度委员会评审,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形成会议决议(此“会议决议”定义为调整制度修订决议,不包括结束制度性文件决议,下同)或者结束制度性文件评审,退回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形成会议决议时,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按会议决议修改制度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度性文件同意后,传送至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秘书。

执行秘书审核完毕后,制度性文件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下发生效;否则,执行秘书退回制度性文件于拟定部门,督办其按照会议决议重新修订。

(2)不须报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直接报集团总裁审批。

审批同意,制度性文件由集团办公室下发;否则,制度性文件重新退回拟定部门修订。

4.3.2.2下属地产公司编制的制度性文件报批流程

4.3.2.2.1下属地产公司拟定的制度性文件必须征求集团与下属地产公司相关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须3天(含)以上,时间以工作日为准,下同)。

4.3.2.2.2集团总部、下属地产公司相关部门须对拟定制度性文件给出意见并回复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征求意见规定时间内回复,无回复意见部门默认为对拟定制度性文件没有异议)。

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须对征求到的意见答复相关部门(上报分管高管审核前必须回复意见给提出意见者)。

4.3.2.2.3征求意见与答复意见完毕后,下属地产公司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制定的制度性文件须报部门分管高管审核。

(1)审核同意:

制度拟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定制度进行评审;

(2)审核不同意:

拟定制度性文件退回部门重新拟定。

4.3.2.2.4制度性文件经过部门分管高管审核同意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评审完毕后,报下属地产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核;第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拟订制度性文件传送至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秘书,执行秘书初判是否须报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

(1)决定报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性文件形成会议决议(此“会议决议”定义为调整制度修订决议,不包括结束制度决议,下同)或者结束制度性文件评审,退回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形成会议决议时,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按会议决议修改制度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度性文件同意后,传送至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秘书。

执行秘书审核完毕后,制度性文件传送至下属地产公司总经办下发生效;否则,执行秘书退回制度性文件于拟定部门,督办其按照会议决议重新修订。

(2)不须报集团制度委员会评审,直接报集团专业对口部门分管高管审批。

审批同意,制度性文件由下属地产公司总经办下发;否则,制度性文件重新退回拟定部门修订。

4.4拟定制度性文件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与答复相关部门意见均以OUTLOOK邮件系统进行传阅,报批制度性文件使用OA办公系统。

5、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所有。

6、附件

6.1

6.2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4.3制度评审委员会流程图及说明

4.3.1流程图

4.3.2说明

4.3.2.1集团总部编制的制度性文件报批流程

4.3.2.1.1集团总部拟定的制度性文件必须征求集团与下属地产公司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须3天(含)以上,时间以工作日为准,下同)。

4.3.2.1.2集团总部、下属地产公司相关部门须对拟定制度性文件给出意见并回复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

(征求意见规定时间内回复,无回复意见部门默认为对拟定制度性文件没有异议)。

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须对征求到的意见答复相关部门。

(上报分管高管审核前必须回复意见给提出意见者)。

4.3.2.1.3征求意见与答复意见完毕后,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制定的制度性文件须报部门分管高管审核。

(1)审核同意:

制度拟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定制度进行评审;

(2)审核不同意:

退回部门重新拟定。

4.3.2.1.4制度性文件经过部门分管高管审核同意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评审完毕后,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须将拟定制度性文件以及评审制度的会议纪要传送至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秘书,执行秘书初判该制度性文件是否须报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

(1)决定报集团制度委员会评审,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形成会议决议(此“会议决议”定义为调整制度修订决议,不包括结束制度性文件决议,下同)或者结束制度性文件评审,退回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形成会议决议时,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按会议决议修改制度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度性文件同意后,传送至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秘书。

执行秘书审核完毕后,制度性文件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下发生效;否则,执行秘书退回制度性文件于拟定部门,督办其按照会议决议重新修订。

(2)不须报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直接报集团总裁审批。

审批同意,制度性文件由集团办公室下发;否则,制度性文件重新退回拟定部门修订。

4.3.2.2下属地产公司编制的制度性文件报批流程

4.3.2.2.1下属地产公司拟定的制度性文件必须征求集团与下属地产公司相关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须3天(含)以上,时间以工作日为准,下同)。

4.3.2.2.2集团总部、下属地产公司相关部门须对拟定制度性文件给出意见并回复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征求意见规定时间内回复,无回复意见部门默认为对拟定制度性文件没有异议)。

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须对征求到的意见答复相关部门(上报分管高管审核前必须回复意见给提出意见者)。

4.3.2.2.3征求意见与答复意见完毕后,下属地产公司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制定的制度性文件须报部门分管高管审核。

(1)审核同意:

制度拟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定制度进行评审;

(2)审核不同意:

拟定制度性文件退回部门重新拟定。

4.3.2.2.4制度性文件经过部门分管高管审核同意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评审完毕后,报下属地产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核;第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拟订制度性文件传送至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秘书,执行秘书初判是否须报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

(1)决定报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性文件形成会议决议(此“会议决议”定义为调整制度修订决议,不包括结束制度决议,下同)或者结束制度性文件评审,退回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形成会议决议时,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按会议决议修改制度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拟定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度性文件同意后,传送至集团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秘书。

执行秘书审核完毕后,制度性文件传送至下属地产公司总经办下发生效;否则,执行秘书退回制度性文件于拟定部门,督办其按照会议决议重新修订。

(2)不须报集团制度委员会评审,直接报集团专业对口部门分管高管审批。

审批同意,制度性文件由下属地产公司总经办下发;否则,制度性文件重新退回拟定部门修订。

4.4拟定制度性文件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与答复相关部门意见均以OUTLOOK邮件系统进行传阅,报批制度性文件使用OA办公系统。

5、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所有。

6、附件

6.1

6.2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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