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商河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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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7预案管理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名词术语

 

1 总则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沙尘暴、大雾、冰雹、雷电、低温冻害、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各级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效运转。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

气象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跨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县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燃气保障工作由县住建委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

严重影响交通、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由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文等方面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负责分析、预测、评估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工作,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优化升级综合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

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适时增加气象观测密度,加强会商分析,提高预报准确度,并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预报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安监、红十字会、水文、电力等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或承担气象灾害信息服务和防御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实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标准,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作并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由高至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具体分级情况详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紧急情况下,可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电信运行商、广电部门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加强社区、各行政村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能力。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尽量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传播预警信息。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认真研究和掌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同时,应广泛开展气象灾害预警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应急防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采取防控措施等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规定逐级报送相关信息,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报告县政府。

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相应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情况,在实施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生计生部门依据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县环保部门依据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部门依据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城市洪涝灾害时,县城市防汛有关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时,县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特种设备事故和火灾、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县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煤电油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县政府部署要求,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控、相关保障、协调配合等工作。

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驻商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气象部门负责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按规定发布。

同时,依据各级各部门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分灾种种类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民政部门协助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

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工作。

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依法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通知高空户外作业等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灾害防御有关要求,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企业加强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处置突发危险情况,协助电力用户做好产权范围内电力设备的检查和突发情况处置。

农业、畜牧等部门根据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有关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安全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抢险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评估等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水文监测、洪水情况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县政府组织居民转移避险。

城市防汛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灾害防御有关要求,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相关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处置应对突发危险情况,协助电力用户做好产权范围内电力设备的检查和突发情况处置。

公安及道路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积水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实施农业生产方面的监测预警,落实灾害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或采取封闭道路等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示高速公路、坡道车辆减速慢性。

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做好道路清雪融冰工作。

电力企业做好电网运行方式调整和负荷调配,加强产权范围内电力设备巡视、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处置突发危险情况,协助电力用户做好产权范围内电力设备的检查和突发情况处置,实施电力设施设备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公用、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撤离可能有倒塌危险房屋内人员。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等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负责对相关农作物、水产养殖场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寒潮、低温、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低温、霜冻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全面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及时采取紧急防寒措施。

林业、园林等部门对有关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和畜牧兽医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落实防寒防冻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涉及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全面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

电力企业加强高温天气电力负荷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根据高温天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情况下实施有序用电措施;

加强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助电力用户做好产权范围内电力设备的检查和突发情况处置。

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做好用水调配等工作,协调上下游水源加强供水保障,确保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农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畜牧业生产加强指导检查,预防高温对农作物、水产养殖、畜牧业等造成灾害影响。

林业部门加大监控力度,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灾害防御指导,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全面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等工作;

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和畜牧等部门指导农林、水产、畜牧生产单位采取相应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加强森林火灾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水文等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干旱造成食品、饮用水等卫生安全问题,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准备。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对因干旱造成缺水缺粮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4.4.7沙尘暴、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全面了解沙尘及大雾影响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环保部门针对沙尘暴天气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为应对灾害提供服务。

农业部门指导生产自救,帮助受沙尘灾害影响区域恢复生产。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安全保障、运营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运输安全。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防控设备污闪故障。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4.4.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加大气象预报时段密度;

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减轻冰雹危害;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分析评估等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加强所属设施的巡查、维护,做好相关雷击事故、断线故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灾害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督促防雷重点企业采取雷电应急防御措施;

协调、参与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各有关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域安全检查,停止户外集体活动;

村(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及时提醒居民减少户外活动,并采取适当安全防范措施。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县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捐赠给有合法资质的红十字会等组织。

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管理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4.7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灾情公布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县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争取市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本县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灾情核定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

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

保险机构对被保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应急生产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1.1Ⅰ级预警

(1)台风: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及以上)影响我县,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已经对我县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暴雨:

过去48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可能或已经引发大面积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1个乡镇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多个乡镇可能同时发生大洪水;

——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暴雪:

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发生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特别重大影响。

(4)寒潮:

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发生且已经对牲畜、家禽、林果及有关农作物、水产品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5)高温:

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群众健康产生特别重大威胁,中暑患者爆发性增多,经济、社会活动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居民用电特别紧张,拉闸限电频率显著增加。

(6)干旱:

我县半数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3个县级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的。

8.1.2Ⅱ级预警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我县,或台风已经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

过去48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

——1个乡镇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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