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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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版

《湖南省2006版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

第三章:

工料单价法计价

附件一措施项目一览表

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施工措施项目费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格式

附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附件四工料单价法汁价格式

附件五建设工程费用取定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是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价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料单价法计价是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员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其中标价应经评审后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询标。

询标内容可包括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及数量、费用组成以及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项目措施费、规费等。

第七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即为综合单价法计价,是指清单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招标文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合同约定等综合考虑。

(四)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1.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应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全部费用。

其中:

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2.措施项目费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施工措施费。

(1)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

招标单位在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单独列项,足额计取、专款专用;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2)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可参照本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可按附件一“措施项目费一览表”列项。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施工措施项目,中标人可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发生的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调整所造成的费用损失,投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3.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外,该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1)不可预见费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2)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按规定准予分包或者指定材料供应等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

指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4)零星工作费是指应招标人要求而发生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和定价的零星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以及相应费用和税金等。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

(一)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填表须知。

3.总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5.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6.其他项目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表。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

2.填表须知除本规定内容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

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6)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三)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料机分析表。

12.工程措施项目费计算表。

13.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投标人填写。

2.封面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3.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4.工程项目总价表。

(1)表中单项工程名称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表中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表中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6.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8.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表中的项目名称应按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2)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施工措施增减项目。

9.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和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费中相应取费基数乘规定的费率计取。

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2)投标人部分的金额必须按清单中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填写。

11.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相应的内容填写,工程竣工后零星工作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结算。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和措施项目费计算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要求后填写。

13.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1)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按规定计算的施工措施项目中的消耗量。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单价一致。

(3)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及价格按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格式填写。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工程量变更及其变更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本办法计量规则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以上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子补偿.

第三章:

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十四条工料单价法计价是指消耗量标准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按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其相应市场价格确定。

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相应费率,以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并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合理施工方法等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施工设计图纸,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率编制。

第十七条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含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组成。

第十八条工料单价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一)工料单价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封一、封二)。

2.投标总价。

3.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4.表1-1、表1-2单位工程造价计价表。

5.表2-1、表2-1工程预(结)算表。

6.表3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格式详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因设计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价格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的项目、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相应费率、优惠比例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以及因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应按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率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相应费率、优惠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各项费用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基期基价与动态基价生成。

基期基价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生成,动态基价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在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网页上发布,供工程计价使用。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同时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及合同副本。

并同时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颁发,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措施项目一览表

措施项目一览表

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文明施工费

2.安全施工费

3.环境保护费

4.临时设施费

 

二、施工措施项目费

第一篇建筑工程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

2.高层建筑增加费

3.脚手架搭拆费

4.已完工程保护费

5.施工排水、降水费

6.垂直运输机械费

7.检验试验费

8.二次搬运费

9.缩短工期措施费

10.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第二篇装饰装修工程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

2.已完工程保护费

3.高层建筑增加费

4.脚手架搭拆费

5.检验试验费

6.二次搬运费

7.缩短工期措施费

8.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9.垂直运输机械费

 

第三篇安装工程

1.高层建筑增加费

2.超高增加费

3.脚手架搭拆费

4.有害环境施工增加费

5.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6.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

7.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

8.施工排水、降水费

9.无自然采光、通风、照明、通讯施工设施增加费

10.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费

11.格架式桅杆增加费

12.二次搬运费

13.检验试验费

14.焦炉施工大棚费

15.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

16.组装平台费

17.联动试车费

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9.缩短工期措施费

 

第四篇市政工程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

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3.不利施工条件增加费

4.围堰

5.筑岛

6.脚手架,工作平台搭拆费

7.施工排水、降水费

8.施工用电源设备及线路安装拆除费

9.原有路基、管线保护费

10.施工便道

11.无自然采光、通风、照明、通讯施工设施增加费

12.临时用地占用费

13.检验试验费

4.缩短工期措施费

15.临时便桥

16.洞内施工通风、供水管路、动力照明线路安装拆除费

1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第五篇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

1.脚手架搭拆费

2.混凝土模板

3.施工排水费

4.已完工程保护费

5.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

6.施工因素增加费(边施工边维持交通、防游人干扰和路面保护等)

7.二次搬运费

8.缩短工期措施费

9.围堰

10.苗木养护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格式

工程量清单格式

 

附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附件四工料单价法汁价格式

工料单价法汁价格式

 

 

附件五建设工程费用取定表

建设工程费用取定表

 

注: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包括文明措施、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其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的工程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别乘以下规定的系数:

5000m2以下乘1.20;5000~10000m2乘1.10;>20000m2且≤30000m2乘0.90;>30000m2乘0.80。

其他专业工程执行同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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