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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手册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手册

第一章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认识。

3

第一节安全生产的目的和意义。

3

第二节安全生产方针与原则。

4

第二章安全法规就是保护神。

5

第一节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认识。

5

第二节主要的安全生产法规及其内容。

7

第三章班组的法制建设。

9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9

第二节企业员工及班组各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0

第四章班组安全活动。

13

第一节日常安全活动——班前会和班后会。

13

第二节怎样搞好班组的安全日活动。

14

第三节危险预知活动。

17

第四节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17

第五节班组日常安全检查——“一班三检”制。

20

第六节开展创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22

第七节开展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23

第五章班组的科学管理。

24

第一节安全管理常识。

24

第二节安全管理方法。

26

第三节班组的目标化管理。

28

第四节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

29

第五节建立班组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30

第六节完善反违章除隐患机制。

31

第六章懂得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

32

第一节电气安全。

32

第二节防火防爆安全。

34

第三节登高作业安全。

39

第四节机械安全。

41

第五节厂内车辆及交通安全。

43

第六节防尘防毒及职业病知识。

45

第七章保障公共生活安全。

48

第八章生产事故预防

第一节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

50

第二节事故预防。

52

第九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53

第一节物的不安全状态。

53

第二节人的不安全行为。

54

 

第一章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认识

第一节安全生产的目的和意义

(一)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二)安全生产的目的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进行生产建设。

(2)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

(4)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安全生产的作用和意义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对于生产员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家庭的幸福和生活的质量。

(四)安全生产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即: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五)劳动保护及其意义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

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

(六)安全生产的效益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除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益外,对于企业来说,重要的是还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从事故损失的角度,发生了生产事故不但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大量的是体现在工效、劳动者心理、企业商誉、资源无益耗费等间接的损失。

因此,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通常有这样的指标:

1元的直接损失伴随着4元的间接损失;安全上有1元的合理投入,能够有6元的经济产出。

安全的“全效益”应该包括:

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直接的社会效益及间接的企业经济效益;避免环境危害的直接社会效益;减少事故损失造成的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的间接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作用的直接经济效益等。

(七)安全也是生产力

安全的生产力作用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职工的安全素质就是生产力——由于劳动力是生产力,劳动力的安全素质的提高,使劳动力的直接和间接的生产潜力得以保障和提高,因此,围绕劳动安全素质提高的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具有生产力意义。

第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物的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资料是生产力,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力的组成的部分。

第三,安全环境和条件保护生产力作用的发挥,体现了安全间接的生产力作用。

第二节安全生产方针与原则

安全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国推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的内涵首先是要求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内涵主要是要求安全工作要做好事前预防,要依靠安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科学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从本质安全入手,加强危险源管理,有效治理隐患,强化事故预防措施,使事故得到预先防范和控制,保证生产安全化。

(二)消防方针

我国的《消防法》规定了我国的消防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预防”就是要从设备、设施、工艺等本质方面有高性能的防火措施,如用防爆电器、阻燃材料、自动喷淋系统等。

“消”就是要在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备有灭火措施,如设置和配备消防系统、救火系统等。

安全生产原则

(一)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

生产的发展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没有人的安全与健康,就谈不上发展生产,而离开生产活动,也就无所谓安全。

由此可见,我们要搞好生产,就一定要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点,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

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即分管生产的各级领导要同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搞技术必须搞安全的原则”,即进行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和使用等环节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和保障技术安全。

(三)“三同时”原则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对工程建设项目都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

这是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

所谓“三同时”,就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因此,企业在搞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工程技术项目时,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

(四)“五同时”原则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五)“三同步”原则

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进行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要相应地与之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运作投产。

(六)安全否决权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法规就是保护神

第一节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认识

(一)《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性质及意义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共有七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

其认识上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三个基本性质:

根据朱镕基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时的深刻表述: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清楚表明了《安全生产法》的三个基本性质:

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体现: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四个标志: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得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既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作法的体现;既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加入WTO面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这将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2)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

其作用有: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的目标。

(3)安全生产法规的体系

我国安全法规体系具有五个层次:

①国家一般法,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条例等;②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规,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等;③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目前我国有近400余种安全技术标准;④行业、地方法规,如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⑤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即企业针对安全生产的特点,自行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加入WTO后,面对全球经济和国际标准一体化的趋势,无论是否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都面临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和ILO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

(4)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②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③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6)《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项目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从业人员的9项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为防治职业病的发生,确立了从业人员的9项基础权利:

①获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②获得安全防护的权利;③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权利;④知情权:

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权利;⑤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权利;⑥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权利;⑦批评、检举、控告权利;⑧参与民主管理权利;⑨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权利。

(2)《职业病防治法》确定的用人单位的10项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为防治职业病的发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10项基础义务:

①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三同时);②作业场所风险评价与管理;③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④危险及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⑤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⑥事故及职业病报告义务;⑦对工伤人员及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⑧依法参加工伤保险;⑨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安全措施经费;⑩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第二节主要的安全生产法规及其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

其作用有: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建立建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的目标。

(二)什么是《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

三大规程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报告规程》五项规定是指《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3)安全生产教育;

(4)安全生产定期检查;

(5)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劳动法》与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中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都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

(四)《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法》中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⑤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具有如下三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

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会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

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班组的法制建设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企业员工的安全责任

企业的员工除了要知道《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员工安全生产权益和义务外,还需要知道员工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它们是: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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