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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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华南农办〔2017〕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以德才兼备为导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执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来校工作1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册人员(含人才租赁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但签约受聘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聘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评审权限

第六条  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我校具有15个学科(专业)的正高评审权限,以及18个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中级评审权限;对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专业)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所在单位推荐,学校下达职数,学校高评委会根据省相关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后,推荐到校外相应主管部门的评委会评审(见表1)。

表1  评审权限与评审组织

我校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学科(专业)及评审组织

序号

专 业

正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评审

组织

01

农学

华南农业大学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02

生命科学与资环

03

动物科学

04

理工

05

经济管理

06

马克思主义理论

07

教育管理

08

历史与中文

09

社会学与

公共管理

10

外语

11

体育

12

艺术

13

法学

14

传媒

15

图书资料

16

实验技术

×

17

工程技术

×

18

农业技术

×

我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学科(专业)及委托评审部门

序号

学科(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范围

委托评审部门

01

卫生

正高、副高、中级

省卫生厅

02

会计

正高、副高、中级

省财政厅

03

审计

正高、副高、中级

省审计厅

04

档案

正高、副高、中级

省档案局

05

工程技术

正高

省人社厅

06

农业技术

正高(推广研究员)

农业厅、农业部

第七条  学校将教学科研人员、图书资料人员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及所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认定授权到学院(无学院依托的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除外),评审职数由学校统一核定。

副高的评审标准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由学院自行制定(不得低于广东省通用标准),评审标准需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执行本办法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按照广东省通用标准执行。

其他未授权到学院评审或认定的系列,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或认定。

第八条  各申报人可根据学科性质选择按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一类(不含外语、体育、艺术、设计类)或人文社科二类(外语、体育、艺术、设计类),由所属学院组织申报或跨学院申报,申报材料必须与相应的学科性质相配套,不配套的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任现资格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任现资格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教师系列申报人员当年的最近两个学期学生本科教学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80%以后的,不得申报高级职称;排名均在90%以后的,不得申报中级职称。

外国语学院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师按本科教学评教结果排名,为研究生授课的教师按研究生教学评教结果排名。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考核当年评审未通过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评审已通过的,推迟2年聘任。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该年度不计资历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评审通过者也取消其通过资格),下2个年度也不得申报。

4. 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2年后,方可申报。

5. 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6. 受刑事处罚者,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期满后,3年内不得申报。

7.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广东省抽检中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申报。

8.因师德问题受到学校处分的,3年内不得申报。

出现教学事故的,2年内不得申报;出现教学差错的,1年内不得申报。

9.任现职期间,出现指导的学生参赛作品抄袭、伪造等情况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二)1965年(公共基础课教师1968年)以后出生申报晋升教师、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艺术、外语、体育、思想政治教育类专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他人员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1965年(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教师1970年)以后出生申报晋升教师、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他人员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凡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

1. 申报评审教师、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2.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获得硕士学位后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3.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6. 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职务;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

(六)申报人在具备基本资格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相应降低一级学位条件的限制:

1. 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5名的。

2. 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的。

第十一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资格期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结合所从事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列入青年教师培训范围的教师,要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未按计划完成培训内容或培训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经历条件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申报教学系列、科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聘教授、首聘副教授、推广教授、推广研究员除外)。

(二)适用年龄

适用于198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7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适用学科专业

适用于除中国语言文学类学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外的学科专业。

(四)出国(境)经历的适用时限

1.2017年,申报高级职称,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的时限为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单次三个月以上方可进行累计。

2.从2018年起,申报高级职称,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的时限为累计一年以上(含一年),单次三个月以上方可进行累计。

3.体育教学研究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师出国(境)培训两个月以上可视为具备“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经历”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按照“在职在岗”的要求,申报相对应的系列和专业。

申报系列(专业)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转岗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首聘为教授的学校引进人才等人员,在首聘期的前三年内,可不受资历、不受出国(境)学习工作经历、指导研究生、二级教学研究论文、其他业绩成果、以及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的限制,直接申报教授。

第十七条  被首聘为副教授的学校引进人才等人员,在首聘期的前三年内、可不受资历、不受出国(境)学习工作经历的、担任班主任、生产实践、教学研究论文及其他业绩成果的限制,直接申报副教授。

第十八条  被学校聘为青年教授的人员,达到正高条件的,在聘期内可不受资历的限制、指导研究生、以及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的限制,直接申报教授。

第四章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普通教师系列的评审条件

(一)教授

1. 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次)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理论课年均60学时以上(具体课时计算方法见附则)。

2. 硕士学位点的(招收3年以上),须独立完整培养过1届全日制获学位研究生;非硕士学位点的或硕士点招生未满3年的,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3年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过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并获奖。

3. 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见表2):

表2  教授资格评审的课题要求

学科

类别

年均授课

课时数

课 题

自然

科学类

≥251课时

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1项A类;主持2项B类;主持1项B类和参加1项A类课题。

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250课时

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1项A类和1项B类;主持3项B类;主持2项B类和参加2项A类课题。

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人文

社科

一类

(不含外语、

体育、

艺术、

设计类)

≥251课时

主持1项国家社科或自然科学基金。

或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的社科类项目,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1项A类;主持2项B类;主持1项B类和参加1项A类课题。

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250课时

主持1项国家社科或自然科学基金。

或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的社科类项目,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1项A类和1项B类;主持3项B类;主持2项B类和参加2项A类课题。

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人文

社科

二类

(外语、体育、艺术、设计类)

≥351课时

主持1项A类,或主持2项B类或主持1项B类和主要参加1项A类课题。

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350课时

主持1项A类和B类项目,或主持3项B类,或主持1项A类和主要参加2项B类课题。

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4.在核心期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主持);或获得校级十佳教师;或主编教材1部。

5.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具备表3所列条件之一:

表3  教授资格评审的论文及著作要求

学科

类别

年均授课

课时数

论文数量(下限)

SCI、EI(仅限农林水工程和土木工程类学科)索引收录论文数

自然

科学类

≥151课时

5

工程类至少包含2篇SCI

101-150课时

7

60-100课时

10

人文

社科

一类

(不含外语、体育、艺术、设计类)

年均授课

课时数

论文

总数(核心期刊)

一级期刊

≥251课时

8

3

181-250课时

10

4

121-180课时

12

6

60-120课时

14

8(其中至少1篇SSCI或SCI)

人文社科二类(外语、体育、艺术、设计类)

外语、体育类

年均授课

课时数

论文

总数(核心期刊)

一级期刊

≥351课时

7

2(或SSCI或A&HCI论文数1篇)

251-350课时

8

3(或SSCI或A&HCI论文数2篇)

151-250课时

10

5(或SSCI或A&HCI论文数3篇)

100-150课时

12

8(或SSCI或A&HCI论文数5篇)

体育教师或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获得的体育竞赛成绩与论文挂钩。

获得1项全国体育赛事冠军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得3项省级体育赛事冠军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

体育赛事指教育部(教育厅)或大学生体育协会(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主办的体育赛事。

艺术、设计类

年均授课

课时数

论文

作品(1篇核心期刊论文等同于2幅核心期刊作品)

总数(核心期刊)

一级期刊

≥351课时

5

1

2幅核心期刊作品,或在省级协会组织的活动中独唱、独奏或公演的音乐会1场,或获A类成果1项,或B类成果2项。

251-350课时

6

2

4幅二级核心期刊作品或2幅一级核心期刊作品,或在省级协会组织的活动中独唱、独奏或公演的音乐会2场,或获A类成果2项,或B类成果4项。

151-250课时

9

3

6幅二级核心期刊作品或3幅一级核心期刊作品,或在省级协会组织的活动中独唱、独奏或公演的音乐会3场,或获A类成果3项,或B类成果6项。

60-150课时

11

4(其中至少一篇SSCI、EI或SCI检索)

不分

学科

≥60课时

在影响因子9.0以上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发表SCI收录论文累积影响因子达到30.0以上。

6. 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好,有3个学期以上的本科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10%;或有3个学期以上的研究生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10%。

(2)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获得国家星火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3)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得新农药、农药新制剂、新兽药(三类以上)、新检测试剂、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省级以上新食品(饲料)添加剂、新肥料证书、新品种审定或新品种保护权。

(4)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或主持制定省级标准3项,并获发布。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或省级奖励2项;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

艺术类专任教师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展演一等奖3项。

(6)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

艺术类专任教师或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4项。

(7)第一主编编写有关部委评审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1部,或第一主编编写的1部教材列入教育部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目录,或第一主编编写的1部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人文社科类教师在达到表2课题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主持完成1项B类以上课题。

(9)在达到表3规定各项论文数的基础上,论文总数和最高级别论文数相应增加2篇。

(10)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实施。

(二)副教授

1. 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教学培训任务,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次以上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教师一门以上),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理论课年均60学时以上(具体课时计算方法见附则)。

省重点以上学科不要求基本课时数。

2. 担任过班主任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活动。

3. 农、林、工科类应用学科教师必须有累积半年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实践锻炼(指在生产第一线从事的科研和科技服务、指导学生实习、实践)。

4. 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工作,自然科学类必须主持1项国家基金,人文社科类必须主持1项B类课题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参加1项A类课题;外语类必须主持1项B类课题或主要参加2项B类课题;体育、艺术、设计类专业教师必须主持一项C类课题或主要参加2项B类课题或主要参加1项A类课题。

5. 根据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

(2)外语类至少发表1篇一级期刊论文或至少发表3篇二级期刊论文。

(3)其他人文社科类至少发表1篇一级期刊论文。

(4)艺术、设计、体育类,发表论文3篇(部)(其中二级以上期刊1篇以上),并获得5项D类以上的成果、或2项C类以上的成果、或1项B类以上的成果。

6.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7. 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教学观摩奖、或获得十佳教师称号、或参编教材1部或获得本科教学先进称号或两学期本科学生评教结果在本单位排名前20%。

(三)讲师

1. 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按时参加教学培训任务。

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系统地辅助本专业2-3门课程教学;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2. 全过程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3. 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工作,参加过校级或C类以上课题。

4. 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二十条  教学型教师系列的评审条件

(一)教学型教授

1.年均授课学时数达到300学时以上。

2.担任过班主任,并指导年青教师或进修教师的教学。

3.主持B类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并获得过省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

4.第一主编出版有关部委评审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1部或参编规划教材2部以上。

5.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教书育人等荣誉称号2项以上。

6.在一级以上期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一级以上期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1篇和二级期刊3篇。

7.教学效果好,有3个学期以上的本科生或研究生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20%。

8.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励。

(2)参编教材或课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4)系统全英文授课一门(外语教师除外)。

(5)连续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在本单位排名前10%。

(二)教学型副教授

1.年均授课学时数达到300学时以上。

2.担任过班主任;或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

3.农、林、工科类应用学科教师必须有累积半年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实践锻炼(指在生产第一线从事的科研和科技服务、指导学生实习、实践)。

4.主持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或参编国家级教材1部、或主编教材1部、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教学辅导材料1部、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教书育人等荣誉称号。

5.主持1项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并在二级以上期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6.教学效果好,有3个学期以上的本科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30%,或有3个学期以上的研究生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30%。

7.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2)参编教材或课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4)系统全英文授课1门(外语教师除外)。

(5)连续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在本单位排名前10%。

第二十一条 推广型教师系列的评审条件

推广教授

1. 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参与本科生的实训课程教学,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次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理论课年均不低于60学时(具体课时计算方法见附则)。

被聘为省级以上科技推广专家(专职或兼职)。

2. 硕士学位点的(招收3年以上),须独立完整培养过1届获学位研究生;非硕士学位点的或硕士点招生未满3年的,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过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并获奖。

3. 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技推广工作,主持1项B类以上成果转化类或示范推广类或产学研课题,并主持1项A类,或主持2项B类、或主持1项B类和主要参加1项A类课题;其中,至少完成1项主持课题。

4. 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获得以下5项之一成果:

国家星火奖或国家丰收奖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1项(前5名)、国家星火奖或国家丰收奖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1项(前3名)、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一等奖1项(前3名)、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第1名)、国家星火奖和省农业技术推广奖5项以上。

5.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育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学竞赛奖获得者、或十佳教师获得者、或主编教材1部,且在二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一级期刊论文1篇。

6. 长期从事科技推广工作,且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得新农药、农药新制剂、特殊新农药、新兽药(三类以上)、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省级以上新食品(饲料)添加剂、新肥料证书、新品种审定或新品种保护权。

(2)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

(3)主持推广科研成果向学校缴纳100万元以上。

(4)第一主编编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科普著作1部,公开出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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