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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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2)特点:
①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
②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
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
③强制性。
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1
第1大题
2.A
3.b
6.D
7.D
8.D
9.A
10.b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共15分。
1.Abe
2.Abc
3.AcD
4.Abce
5.AbcDe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每小题1分,共10分。
2.错误
4.错误
6.正确
7.错误
9.错误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
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急性的养育。
3.抚养: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4.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必备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条件:
①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②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③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3.简述收养人的因具备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6、8、10、1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30周岁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6)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第6大题
案例分析题(结合案情根据提问回答问题。
本题11分)
1.王海与赵红20XX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
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
20XX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赵红发现了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
(2)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3)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
(1)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2)不能。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不能。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三1
1.A
3:
D
4.b
5.c
10.D
1.AbcD
2.bcD
3.AbcD
4.AbcD
5:
AbD
5.正确
10.正确
1.行政离婚:
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
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的解除。
2.离婚效力:
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所以也叫离婚的后果。
离婚后,因结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3.离婚:
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诉讼离婚:
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
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简答题(根据问题简要阐述。
每小题7分,共14分。
1.简述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答:
(1)法定条件:
①离婚确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②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
已有适当处理。
(2)法定程序:
①申请。
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
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付和证明:
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②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③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同意达成一致协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2.简述夫妻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1)夫妻身份、称谓终止;
(2)姻亲关系消灭;
(3)夫妻同居义务终止;
(4)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再婚的自由;
(5)夫妻间扶养义务终止;
(6)夫妻间继承权消灭。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三1
本题11分。
1.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2周岁。
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同居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
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XX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
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
刘歌提出:
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
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
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
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
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篇二: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总则。
增设了"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1)明确的目的性:
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禁止重婚。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
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有:
第一,宪法和法律。
第二,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第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六,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
(1)祖孙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2)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
从性质上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起决定作用的。
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本身不具有经济内容。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人生关系引起的后果,其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非法干涉;
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
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
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无效婚姻;
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篇三: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绪论
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
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
1.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
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a.实现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组织生活消费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c.教育职能:
传承社会文化,培养下一代
四、婚姻法的特征:
1、适用上的广泛性
2、内容上的伦理性
3、规范上的强制性
理由:
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
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体现在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
要求: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支付彩礼)
2、一夫一妻
(1)禁止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
3、男女平等
注意:
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
(1)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2)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女方的照顾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
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行为能力和代理:
(主体资格的限定性)
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
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
(要式性)
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
(意思表示的局限性)
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
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
(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
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一、何为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
分类有:
直系亲、旁系亲;
父系亲、母系亲;
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
二、何为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
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
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
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
直系:
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
旁系:
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
血亲:
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
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
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
代的计算:
【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
【旁系】
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
一男一女)
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
3、以较大的数为准
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这个会算我国的计算方法就够了吧)
【罗马法】:
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
【寺院法】:
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
当代亲属法是以亲属关系的发生为依据,分为:
配偶、血亲、姻亲
五、本章重点: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一)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结婚→双方离异或者一方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
出生→死亡、送养
(2)拟制血亲:
法律规定、法律认可、经过法定程序(收养最直接、最经常)
→一方死亡、法律行为
(3)姻亲的发生和终止:
结婚→离异、一方死亡(不当然终止,由生存者决定是否保持姻亲关系)
(二)、亲属关系的效力----在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上得效力(主要以下两点)
1、一定范围内近亲属相互间的禁婚义务(婚姻法第6条)
2、一定范围内近亲属相互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第20、21、28、29条)
第三章结婚制度
因婚约引起的财务纠纷的处理:
缘由
处理办法
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务
其所得为非法所得,判收缴国库
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财务
追究刑事责任+所得财务归还受害人
借婚姻索取财务的财务
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取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财务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恋爱或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的财务
分别处理:
为促进感情的、价值不大的,按赠与,不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价值较大的,定
位附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主动返还
p43《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