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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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函〔2019〕40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一、实施区域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
二、改革措施
1.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等内容。
对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情况内容不符的,要求其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计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4.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人社部令第43号修订);
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社部令第43号修订);
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社部令第43号修订);
5.《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2014〕71号);
8.《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2015年粤府令第214号)下放第9项;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人社部令第43号)。
四、许可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清晰的业务范围、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设施;
3.有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材料要求
1.告知承诺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有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
4.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
六、程序环节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告知。
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等内容。
3.承诺。
与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
行政审批机关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七、监督措施
1.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人力资源部门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2.人力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执法部门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
[年]第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第一部分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人社部令第43号修订);
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社部令第43号修订);
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社部令第43号修订);
5.《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2014〕71号);
8.《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2015年粤府令第214号)下放第9项;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人社部令第43号)。
二、许可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清晰的业务范围、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设施;
3.有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告知承诺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有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
4.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申请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三十日内)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审批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二部分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信用监管措施,其基于本次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