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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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鲁建发[2002]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

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市的贯彻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规则的制定和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规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四)发布全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一)根据省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招标过程中投标报价计价结果的询价工作;

(六)对招标的建筑工程标底价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合同价、结算价登记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当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第八条 

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

(二)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综合单价是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第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省制定的统一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下列规定编制:

(一)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以及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工程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发包方应将建筑施工合同价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价的确定,应当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施工现场因素对合同价的影响。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固定价。

(二)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发包与承包双方应约定可调整的范围及方法。

对合同约定可调价有异议的,或未约定而实际发生价格变化,发包与承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当结合工程建设工期和合同价约定的方式,确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及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在一个月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将该工程再次委托其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七)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故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计价结果并限期改正。

(一)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或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计价活动的;

(二)标底的编制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将同一建筑工程委托两家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的。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登记。

(一)投标时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未履行合同价,有意抬高工程结算价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向有关资格管理机构提请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办法通知

建标[2003]20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各组成部分参考计算公式如下:

一、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1)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4)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

(1)材料基价

(2)检验试验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台班单价

(二)措施费

本规则中只列通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由各地区或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1.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

环境保护费费率(%)

2.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

文明施工费费率(%)

3.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

安全施工费费率(%)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

(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

(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

其中:

①周转使用临建费

②一次性使用临建费

③其他临时设施在临时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经分析后综合测定。

5.夜间施工增加费

6.二次搬运费

7.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模板及支架费=模板摊销量×

模板价格+支、拆、运输费

摊销量=一次使用量×

(1+施工损耗)×

[1+(周转次数-1)×

补损率/周转次数-(1-补损率)50%/周转次数]

(2)租赁费=模板使用量×

使用日期×

租赁价格+支、拆、运输费

9.脚手架搭拆费

(1)脚手架搭拆费=脚手架摊销量×

脚手架价格+搭、拆、运输费

(2)租赁费=脚手架每日租金×

搭设周期+搭、拆、运输费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

11.施工排水、降水费

排水降水费=Σ排水降水机械台班费×

排水降水周期+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费、人工费

二、间接费

间接费的计算方法按取费基数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一)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二)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三)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1.规费费率

根据本地区典型工程发承包价的分析资料综合取定规费计算中所需数据:

(1)每万元发承包价中人工费含量和机械费含量。

(2)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

(3)每万元发承包价中所含规费缴纳标准的各项基数。

规费费率的计算公式

Ⅰ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Ⅱ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Ⅲ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企业管理费费率

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公式

三、利润

利润计算公式

见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四、税金

税金计算公式

税率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附件二: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根据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为:

一.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发承包价,其计算程序分为三种: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备注

1

直接工程费

按预算表

2

措施费

按规定标准计算

3

小计

⑴+⑵

4

间接费

⑶×

相应费率

5

利润

(⑶+(4))×

相应利润率

6

合计

⑶+⑷+⑸

7

含税造价

⑹×

(1+相应税率)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⑴+⑶

人工费和机械费小计

⑵+⑷

8

9

⑸+⑺+⑻

10

⑼×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

措施费中人工费

人工费小计

二.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发承包价。

由于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该项比值)在以下三种计算程序中选择一种计算其综合单价。

(一)当C>

C0(C0为本地区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的比例)时,可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分项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⑴×

(⑴+

(2))×

⑴+⑵+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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