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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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docx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

关于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五>:

,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亲戚孙某留意与否有1000元左右一种平方房子,后孙某发现一种非常好地段有一种每平方1500元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名义订了一套房子。

问题:

如果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以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元损失?

(无代理权人订立合同)

【分析】

孙某代理行为属于民法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畴或代理权终结后来实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代理行为通过王某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案例六>

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空白合同和简介信交给李文仲。

简介信上写明:

“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抱负。

名流服装店以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并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也许进140万元货,李文仲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回绝交付货款。

问:

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与否有权拒付货款?

李文仲与否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

分析办法:

依照试题所提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与否明确、代理人与否在代理权限范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无得到被代理人批准等。

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她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与否追认或回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依照当事人过错限度和关于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代理行为,但重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因而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3月,张某因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仍在有效期内简介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简介信以甲公司名义,与老合伙伙伴乙家电厂订立了10万元家电购买合同,并商定在交货后一种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订立合同步,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种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规定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回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张某行为与否属于无权代理?

二是甲商贸公司与否应承担支付货款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浮现这样状况:

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立即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订立合同工作人员文献,把开除文献日期签为交易合同订立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效力,以推脱责任。

这对善意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也会导致市场行为混乱。

因而,国内《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事实上代理权已经终结,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简介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告知乙家电厂。

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错状况下与张某订立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责任。

根据《合同法》关于规定,表见代理订立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约束。

因而,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责任。

至于家公司由此发生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张某索赔。

表见代理制度意义在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

否则,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状况下却因代理人事实上没有代理权而使合同无效,就也许使相对人不肯再与任何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代理制度失去实际使用价值。

<案例八>:

甲在其承包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元西服,正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她朋友丙说,“请帮我看守一下店,我立即回来”。

甲出去后来,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规定丙尽快将西服卖给她,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

日后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

双方通过协商以1800元价格出售给乙。

甲打电话回来后来,得知西服以1800元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及时找到乙规定退款并取回西服。

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回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甲起诉到法院规定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

谁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

该行为是表见代理吗?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和表见代理人订立合同效力,此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区别。

  「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分析及解决成果」

  在本案中,核心问题是解决乙以甲名义与丙达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即解决乙与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问题。

  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守一下店,我立即回来”。

从此言语中咱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意思表达和授权,因而,丙出售西服行为欠缺相应代理权,同步,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达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即该合同是丙以甲名义订立,因而应当构成广义上无权代理。

  在认定丙某行为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后来,并不意味着其以甲名义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

对此还存在着两种也许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追认导致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面对丙说“请帮我看守一下店,我立即回来”。

据此乙也应当懂得甲仅仅委托丙看守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可以照看店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看法,更何况其规定丙尽快将西服卖给她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可以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信赖。

因而,从主线上讲,乙对导致丙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即她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

  综上所述,乙以丙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回绝追认状况下,依照《合同法》第48条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规定归还西服,同步甲应向乙归还1800元西服款。

<案例九>: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遂告知乙公司中断交货并规定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回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甲公司股东会决策规定,对精密机床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策。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合同与否有效?

(合同法50条)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合同有效。

由于依照《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决策规定,属于超越权限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懂得也不应当懂得其合同订立超越了王某权限,因此该合同是有效。

<案例十>:

甲要去美国三个月,委托乙照看其房屋以及屋内物品,尚有一条小狗。

乙不喜欢狗,但也没办法,只得将甲狗拉到自己家,以便照顾。

一日,丙来访,看到放在乙家中甲狗,甚是爱慕,便规定乙将该狗卖给她。

乙想正好自己不想照顾这个小东西,当前卖了,甲回来把钱给她,再让她去买一条就是了。

乙便自作主张将甲狗卖给了丙,丙付了钱,乙交了狗。

三个月后,甲回来了,乙便告知甲狗被卖一事,并把钱给她,而甲得知爱犬被卖相称气愤,便规定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批准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

问:

甲乙与否有权向丙要回小狗?

如果不能要回这个纠纷该如何解决?

一、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行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法律制度。

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另一人。

二、代理特性

1.代理行为是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

如:

丈夫派她妻子去参加婚礼,并代表她向新婚夫妇表达祝贺,在这种状况下,这种妻子代丈夫行为仅仅是一种社会目,而不是法律目。

这些纯粹社会义务或其她非法律关系义务都不合用代理,只有能产生法律后果行为才干叫代理。

如妈妈让她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妈妈儿子就是她代理人。

公司让她董事去签合同,那董事就是代理人。

看是不是代理核心是要区别一方是为另一方完毕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

2.代理人普通应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畴内独立为意思表达。

4.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因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代理。

是当前最多代理类型。

②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代理关系,重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关于机关指定而进行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代理。

代理人享有代理权是指定,与被代理人意志无关,不必委托授权。

代理可以分为一人代理,也可数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另故意思表达外,数人共同代理应共同负责。

四、可以代理事情有哪些

代理标须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社会义务,必要要产生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中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懂得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依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懂得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不表达反对,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别人代自己买毒品等)

委托代理委托范畴是广泛,合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解决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这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

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委托合同概括委托受托人解决一切事务。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具备较强人身性质不能委托她人代办不在此内。

下列事项禁止委托她人代理行为:

  1、收养关系建立或终结;

  2、婚姻关系产生和消灭;

  3、遗嘱制作;

  4、出版合同履行;

  5、表演合同履行;

  6、其她必要由特定当事人履行事项。

(请画家画画,不能由其学生代画)

五、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滥用指代理人运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滥用代理权状况有: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懂得代理事项违法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行为。

(双方代理,是指一种代理人同步代理双方当事人民事行为状况,即一种人既作为卖方代理人又作为买方代理人。

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利益总是互相冲突,通过讨价还价,才干使双方利益达到平衡。

而由同一种人代表双方利益,也许会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意志,难免顾此失彼。

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基本原则,有也许会引起道德风险,因此各国法律普通予以禁止。

但是国内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

在国内,双方代理行为与否固然无效,要做详细分析。

如果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批准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承认其效力。

  如双方代理未经双方当事人批准或事后未得到各方追认,被代理人可因而而解除代理关系,如导致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双方代理存在最大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样风险。

按照当前比较流行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状况下被代理人状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在劣势。

因而也有专家以为,按照人性恶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后果。

六、无权代理(合同法48条)

无代理权而以她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但以她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自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产生无权代理因素诸多,如XX,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范畴中超越某些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

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未经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所导致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补偿责任。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特别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回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①问:

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

为什么?

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七、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年10月,辽宁某公司委托起业务员张某到北京购买计算机100台。

张某在与销售商北京某电脑公司洽谈时,电脑公司销售人员称其公司销售喷墨打印机很便宜,如果与计算机一起购买,可以给辽宁公司一种较低价格,张某在与其她商家相似商品进行对比后,以为该公司喷墨打印机价格的确很便宜,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空白合同书与该电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商定:

辽宁公司向该电脑公司购买某品牌计算机100台,单价4500元,购买某品牌喷墨打印机100台,单价500元;电脑公司在合同订立后10天内将货送至辽宁某公司,辽宁某公司在货到后付款。

张某回到公司后,将签定合同状况报告给公司,公司以为喷墨打印机耗材昂贵、易出故障,在本地销售状况并不好,便规定张某立即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联系,变更合同,不购买打印机。

张某向北京某电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祈求后,电脑公司以货已发出为由予以回绝。

货到后,电脑公司规定辽宁公司付款,辽宁公司以张某超越授权订立合同、我司不予追以为由,主张该合同中购买打印机某些与甲公司无关,回绝支付打印机某些货款,于是北京某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分析」

此案中,辽宁某公司虽然只授权张某采购100台计算机,没有授权其购买打印机,但是张某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北京某电脑公司,而是用盖有辽宁某公司公章空白合同书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了合同。

张某虽然超越代理权,但依照其持有盖有辽宁某公司公章空白合同书事实,北京某电脑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且北京某电脑公司没有过错,张某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也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要件。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而,张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其后果直接有辽宁某公司承担,辽宁公司不能以张某超越授权为由回绝支付打印机某些价款。

但辽宁某公司因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如果本案其她条件相似,只是张某并不是用盖有我司公章空白合同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而只是声称是辽宁某公司职工,并以辽宁某公司名义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

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由于张某超越代理权,以辽宁某公司名义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且没有令北京某电脑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事实或者理由,北京某电脑公司并不知其没有代理权,属于善意且没有过错,符合狭义无权代理构成要件,那么此时,辽宁某公司就可以回绝支付货款。

因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

因此北京某电脑公司可以规定张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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