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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Word格式.docx

行政违法法典;

  【作者简介】刘春萍,1963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尤晓红,1978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哈尔滨150080)

  行政责任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中,由于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较短,起步较晚,因此,有关行政责任制度并不很发达,主要侧重于政府职员的侵权赔偿责任,具有浓厚的国家主权豁免的色彩;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中,由于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较长,因而较早地确立了以行政主体为核心的行政责任制度。

苏联时期的行政法体系中的行政责任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民、组织的责任,而后者成为其中的主要方面。

苏联解体后,作为独联体成员之一的俄罗斯联邦在经济上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

在政治体制上奉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尊崇人的权利和自由具有最

  高价值。

这样,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宪政制度的变革都将引起行政法律体系的重构。

与此相应,作为行政法体系重要内容的行政责任制度也顺应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变化。

分析和研究转型时期俄罗斯联邦行政责任制度变化的表现、变化的原因及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向等问题,对于反思我国行政责任制度的研究方向、探索行政法学未来的发展道路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一、俄联邦行政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

  无论是苏联解体前还是当前俄联邦的行政责任制度的渊源,都应追溯到苏联建国初期,它是伴随着苏维埃行政法学的产生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但在苏联建国之初,行政法学的发展极其缓慢,因而不可能形成独立的行政责任制度。

至20世纪20年代,“苏联对行政法的研究有了一定的进展,曾出版了叶利斯特拉弗、阿纳诺夫、格里亚茨柯夫等人编写的有关行政法的论著和教科书”[1]。

因此,行政责任作为一个术语也开始出现在这一时期的苏联行政法学界。

然而,当时是将行政责任作为行政强制的一种类型[2]。

在苏联,行政强制主要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和对象之间没有职务隶属上的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

行政强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预防意义,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主要有:

适用于公民的拘留、适用于组织的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治疗、中止工作、恢复原状、拆除、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等。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行政处分与我国行政法中所谈到的行政处分的含义不同,主要是指剥夺公民的某些权利和福利,或者是指担负附加的“罚款性”的义务。

可以说在这一时期,苏联行政法学界并没有将行政责任与行政强制区别开,而是把行政强制等同于行政责任。

将行政责任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予以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

其中,И.И.叶夫季耶夫、В.А.弗拉索夫、С.С.司徒节尼金做出了重要贡献。

将行政责任制度从立法上进行规范,笔者就现有的资料

  看,源于1961年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限制适用行政程序进行罚款》的法律。

这部法律可以说是苏联行政责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在该法律颁布实施以前,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和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都不明确,实际上苏联的地方政权机关在作出行政责任的决定方面具有广泛的权限。

例如,边疆区和省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镇、村苏维埃都有权作出有关行政责任的决定。

但在1961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限制适用行政程序进行罚款》的法律中,提出必须限制地方机关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课处罚款决定的范围。

这样,包括俄联邦在内的各加盟共和国就根据该法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缩减了地方苏维埃有权作出行政责任决定的范围,只能规定罚金和警告两种责任形式。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责任的决定时,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这就表明,在这一时期,针对各地区出现的对公民和组织乱处罚、乱罚款的现象,适当地限制了地方对行政责任的立法权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公民和组织作为被管理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此之后出现了一批学者致力于研究行政责任问题。

这些学者对行政责任措施做出广义的解释,认为行政责任是适用、实现一切独立的行政制裁(主要包括罚款、扣款、强制治疗等),这就将行政责任与行政制裁相提并论。

广义的行政责任概念符合劳动法、民法、集体农庄法中的责任概念。

  在这些部门中,责任就是适用该部门规范规定的一切独立的制裁,而不仅是适用处分[3]。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苏联规定有关行政责任的单行法律、法规逐渐增多。

例如,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水立法纲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森林立法纲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立法纲要》等法律文件中,都有因某种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条款。

在苏联的法律体系中,立法纲要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可见,行政责任问题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已经得到巩固。

但行政责任分散规定于法律、法规中的状况,不利于被管理方的遵守,

  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实施。

1977年10月7日,苏联宪法颁布实施。

同年12月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发布了《根据苏联宪法进行立法的组织工作》的决定,从而兴起了苏联立法法典化的高潮。

1980年10月,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和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规定了与行政责任有关的行政违法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等问题。

1984年6月20日,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国家在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这标志着行政责任制度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20世纪90年代初期,伴随着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国家独立,反映国体、政体变化后的俄联邦1993年宪法的颁布实施,表明原有的苏联法律体系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在行政法律制度领域、尤其是其中的行政责任制度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自1984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行政违法法典颁布,截至20xx年新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公布实施的近20年内,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对1984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进行了多达70余次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行政责任问题。

例如,1988年7月29日颁布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令《关于因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举行会议、集会、游行、示威的程序所应承担的责任》;

1990年2月27日颁布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令《关于加强在贸易和投机买卖中的恣意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1992年3月18日颁布的联邦法律《关于加强因任意开采琥珀所应承担的责任》;

1992年5月13日颁布的联邦法律《因违反提交国家统计报表的程序应当承担的责任》;

1992年12月17日颁布的俄联邦法律《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团体因在建筑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999年7月8日颁布的联邦法律《法人(组织)和个别的企业家因在生产和运输酒精、含有酒精的饮料、含有酒精的产品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999

  年12月6日颁布的联邦法律《法人因违反有关选举和全民公决的联邦立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000年5月12日颁布的联邦法律《组织因在利用原子能领域中的违反立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上述对行政责任的补充和修订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了追究与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行政责任的方式,也涉及了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入21世纪之初,伴随着20xx年新的俄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颁布实施,行政责任制度作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开始正式纳入法典的总则之中,以“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为题作为其中独立的一章,分别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公职人员以及外国人等特殊群体人员的行政责任问题。

除此之外,在分则部分具体规定了在保护自然环境、居民身体健康、工业、建筑等领域中的行政违法以及行政责任问题。

同时,该法典还以大量的篇幅规定了有权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主体包括法官、机关和公职人员、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程序以及对行政违法案件决定的执行等一系列具体问题。

因此可以说,现行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责任制度主要是通过俄联邦宪法以及俄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历史延续性和时代特色。

  二、转型期俄联邦行政责任制度的特色

  处于转型期的俄罗斯国家随着行政法律制度的变革,相应地行政责任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于苏联时期的行政责任制度的某些特征,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对行政责任的概念界定、行政责任主体的范围、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等几个方面。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主观范畴与客观范畴的统一

  篇二:

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认识和思考余茂玉*程懿**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江苏南京210045)

  【摘要】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俄罗斯系统构想司法改革,通过多年努力,终于取得了丰硕成果。

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和特殊的理论和实践尽管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但却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这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abstract:

inthecontemporarydevelopmentoflaw,reformisregardedasthemost

  socialinstitution,therussiasystemconceivesofajudicialreformandma(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kesgreat

  performancesthroughmanyyearsefforts.althoughtheabundantandconcrete

  experiences,thespecialtheoryandpracticearegeneratedunderthespecialterms

  ofrussia,theyarethecriticialfactorsthatchangetherussialawfromancientto

  modern.mostofall,itisbenefialtoourjudicialreform.

  keywords:

judicialreformofrussia;

change;

performance;

imitate.当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在热火朝天地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同时,我们的邻国——俄罗斯并没有停滞,它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司法改革。

尽管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司法制度沿革差异大,但并不代表对我们无任何借鉴意义,这种借鉴我们认为不应是照搬照抄,而应是科学的法律移植。

正是基于此,我们拟对俄罗斯司法改革作一点评,以期为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许参照和借鉴。

  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驱动因素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的法律总体上可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而俄罗斯的法律总体上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因此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

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

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

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

第三,司法中极少遵

  从先例。

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

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

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

经济转轨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

苏维埃政权时期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卫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保障国家利益”。

自从俄罗斯联邦获得国家主权之后,司法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当然,同时还保留了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确保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能正确适用法律。

计划经济时期的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律战争”。

由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并且形成各种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的局面。

②低效率的司法体系。

在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

商事法院、仲

  裁法院和宪法法院。

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

律师知识结构老化;

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

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反而规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诸于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

③漏洞百出和过时的法律。

④政府在立法时成为"

被俘获"

的政府。

政府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

行贿"

的私人团体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俄罗斯产生了许多"

特殊法"

,政府的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其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在计划经济或“人治”环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极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

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字面上死的法条转化为“行动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一般来说,按传统经济学家的观点,法律规则应该由公共部门来供给和实施,但是这需要一个高效率的公共部门,对俄罗斯来说就意味着要加强警察、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培训法官、警察等及改革政府、法院和公安系统,这是一个成本非常高的改革程序。

适应俄罗斯的现实,要想使俄罗斯尽快从私人规则私人实施的混乱局面中挣脱出来,一个相对低成本的局部最优选择是先由政府供给简单明了的法律规则,仍借用先前的司法队伍,鼓励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等公共法律慢慢地取得信誉之后,再加强和改革司法等执行系统,过渡到公共法律的公共实施阶段。

如此,则法治秩序慢慢建立,合作秩序会拓展生产边界,使政府税源增加,并使政府有能力和有激励去进一步改革政府体制,走上国家治理结构的最优均衡。

具体的制度要想在低成本的要求下实行,则需要完善司法,所以低成本、高效的司法改革就成为必需了。

  二、俄罗斯司法改革进程、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进程

  司法改革构想是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获得国家主权之后通过的,是一项以法律形式批准的成立作为俄罗斯国家政权三大分支机构(还有执行权力机构和立法权力机构)之一的司法权力机构的计划。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以下简称《构想》)的通过,标志着俄罗斯当代司法改革的开始。

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了剧变,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

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法律改革乃至社会总变革的一部分,与法律改革和总变革在相同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在同一轨道上发展,实现着改革的共同目的,带有社会改革固有的基本特征和缺陷。

俄罗斯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使其司法状况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第一,俄罗斯已建立起符合所有国际准则的法律基础。

最近几年,通过了俄罗斯新的刑事法典、俄罗斯民事法典、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及其他大量法律。

俄联邦最高法院的活动符合国际惯例。

俄罗斯法院在工作中广泛采用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以及作为俄罗斯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俄罗斯国际条约。

第二,俄罗斯司法权力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国家权力标志。

对于法院的裁判,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领导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

俄联邦全境都必须遵守。

在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实行监督的同时,俄司法权力机构现在又被赋予一项崭新的权限。

法院现在有权积极地影响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行动与决定,发挥“平衡”作用。

这大大提高了法院在确保统一执行联邦法律及建立俄罗斯统一法制空间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确保社会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它是国家的一支稳定力量,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社会避免社会冲突。

法官作为司法权力唯一体现者的地位受到一系列物质和诉讼保障,以便法官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政权分支机构和官员的影响。

  第四,俄罗斯对司法系统拨款的办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实施俄联邦政府通过的《20xx年至20xx年发展俄罗斯司法系统》专项计划拨出448.65亿卢布的财政预算。

这项计划已在实

  施中。

20xx年对法院的拨款比前一年增长79%,今年还将增长34%。

去年新建了258个法院大楼,修复596座。

俄罗斯政府正努力使对法院的拨款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充分性。

  

(二)改革目标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俄罗斯已以浓缩的形式规定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

  首先是司法权运行价值取向的改变。

改革前,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保护作为社会共同的、平等的利益的代表者的国家及其利益,这与当时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国家治理方式及法的调控方式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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