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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出口企业退免税必读

新办出口企业退(免)税必读

 

第一部分出口企业退(免)税程序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及处理:

1.若您是自营出口企业或委托代理出口企业,请携带下列资料到我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办结后请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送交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四楼424室)备案。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原件及复印件;

(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2.若您发生了首笔出口业务,请立即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四楼424室)办理备案登记,并开通网上申报系统。

3.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已办理备案登记,开通网上申报系统的)不论当月有无销售收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必须先进行免抵退税月报表申报。

若您是出口企业,在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时,税务登记变更后,还应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信息变更。

若您是出口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退税资格注销,待注销出口退税资格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退税申报一般流程

1、外贸公司

将出口货物的单据(报关单、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实事求是、准确配单,并装钉成册,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单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外汇核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进行认证。

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需附送下述退税凭证:

(一)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上述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将上述出口货物的相关数据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通过网络进行预审。

预审后,按照疑点反馈信息做相应处理,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并打印有关报表,将对应的退税凭证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手续。

正常单证申报受理时间:

每月11—15日(节假日延后);特殊情况(延期单证、特准退税)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值班人员处办理。

2、生产企业

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单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外汇核销。

(1)如当月有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必须在1-10日内先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2)将当月出口的货物全部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并在系统内将当月收齐的单证进行收齐处理,生成电子申报数据,通过网络进行预审。

预审后,按照疑点反馈信息做相应处理,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并打印有关报表,将对应的退税凭证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手续。

正常单证申报受理时间:

每月11—15日(节假日延后)。

(3)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需附送下述退税凭证:

(一)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第二部分出口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需要说明的几个退(免)税概念

(一)退什么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凭什么退?

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

各国的出口货物退(免)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这就是说:

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

“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

”该协议的附录二还规定:

“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

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

”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怎么退?

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问题。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主要有“先征后退”、“免抵退”、“免税采购”三种。

“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的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先征后退”方式目前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

“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顶,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按规定予以退税的一种退(免)税方式。

我国自1997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进行了试行,2001年浙江省在全省率先全面实行了免、抵、退”税,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生产企业全面推行了“免、抵、退”税办法。

“免税”。

也就是不征也不退,对出口货物在生产加工与出口销售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与消费税。

用到这种方法的主要有来料加工贸易、特殊指定货物如计划内出口卷烟以及小规模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

(四)在那里退?

何时退?

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和地点问题。

1、期限要求。

退(免)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时间要求。

(1)一般规定。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办理“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手续,在210天内进行外汇核销(除六种情形企业外,六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应在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进行核销)。

(2)特殊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地点。

退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一般为出口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一般是指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要有下列五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免)税企业。

这类企业主要有:

⑴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⑵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⑶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⑷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投资的企业;⑸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⑹境外带料加工企业;⑺其它特定退(免)税企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主要是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

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和国际惯例的需要,对一些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退(免)税的一般货物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等。

3.出口免税货物

税法规定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办理退税。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6)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如: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一些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

(1)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2)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4)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5)为限制资源类产品出口,如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7)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借权挂靠出口货物、涉嫌骗税出口货物在未查清有关问题前或查实前道环节虚开代开发票的。

“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和税率

退税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退税税率:

17%、16%、15%、13%、9%和5%六档(具体以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

消费税退税率(税额):

按消费税征税率(税额)。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购进单价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确定。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2、生产企业

计算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计算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

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委托加工货物退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计税金额×适用退税率+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购进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

2、生产企业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出现留抵税额时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六)加工贸易退税政策

1、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是指企业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

其退税办法与一般贸易退税方式基本上一致,但由于进口料件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在退税时就应将进口环节减免税款作扣减,以免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1)外贸企业进口料件作价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先填《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注明销项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销售这部份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税率计算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扣税额,于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回。

(2)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出口货物,支付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的;办法,即在生产环节免税,出口环节不退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口方式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等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进口料件深加工结转:

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给国内其它企业再加工出口的,即深加工结转,凭海关签发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办理免税手续,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规定

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是我国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以外,对一些国家指定经营方式和通过特殊方式出口或交易的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它是我国对外贸易税收管理有益的补充。

常见的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退(免)税的业务主要有:

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代理出口货物、保税区货物、出口加工区货物、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

(一)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的退(免)税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

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外贸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属下列范围的,可予以退税:

1.外贸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并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3.退税按下列公式确定: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按退税率与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属小原则计算办理退税。

(二)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账务处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盈亏。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代理出口业务的委托方仅限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其受托方原则上只能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仅限于自产货物。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应由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在其所在地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三)保税区货物退(免)税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是国家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保税区外企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海关不签发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保税区外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

保税区内企业将该部分货物报关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凭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等,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区外企业销售给外商后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区外企业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仓储凭证与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四)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货物(包括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区外出口企业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可凭“三票两单”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货物不包括供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生产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等。

区内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对区内企业销售给区外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

(五)出口货物退关退货规定

1、退关:

指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因故未装运出口而由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的手续。

退运货物:

指因故从国外退回的已出口货物。

2、海关规定:

出口货物发生退关或者退运,必须出具该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退税款已补缴的证明,海关方给予办理退运手续。

3、出口退税款处理规定:

未申报退税的,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上出具未退税证明,不作扣税处理。

已申报退税的,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上出具应扣税证明,并在该企业退税款中抵扣。

4、如抵扣后货物复出口的,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原件申报退税。

四、附录:

一些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自产产品的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必须是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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