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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基础法律知识学习教案

 

XX镇团结路移民社区法律知识培训

 

教案

 

2015年

 

第一章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理解法律的定义和本质,了解法律的特质和职能;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树立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增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自觉加强法律修养。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法、法律的概念,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3、社会主义法律的职能

教学方法

本节主要采取课堂讲授。

针对法理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与内容进行简单地分析与介绍,并结合目前法学界就此内容的研究现状予以简单的讲解。

教学时数:

2学时

教学过程

预习设计:

1、法是由国家或,并由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证和发展有有利于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有哪些特征?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哪两个方面?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包括哪些?

5、什么是法律意识?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讲授新课第一节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的概念

法律不是从来就存在的,它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以及阶级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一)关于“法”的古体字“灋”与“法律”二字的语义的介绍

“灋”为一个会意字。

有三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

三点水的偏旁,意为平,无凹凸,引申为“公平”;第二部分:

廌,“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是古代的人们用来判断、明辨是非曲直的一种工具。

第三部分:

去,驱逐,放逐之义。

这是一种解释,一种传说。

从文字记载的层面上,据中国最早的文字学著作《说文解字》[1][①]记载:

“法”具有“公平、正义、正直”之义。

“律”字具有“整齐、统一、一致”之义。

《说文解字》记载“律”字之含义为:

律,均布也。

均布是我国古代的一种乐器的调节音律工具。

1、法的含义

法是表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和国家强制力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2、法律的含义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狭义上的法律(我国)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此可见,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

(二)法的特征

事物的特征根源于其本质,是其内在本质的外化及表现特征,是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不同之处。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为两种:

制定与认可。

这是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各种社会组织规章、习惯于礼仪等的主要特点。

其中“认可”是指习惯法和判例法。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国家创制和认可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两种途径。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来实施,国家强制力从何来?

因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从而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属性,否则,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法律将无法得以实施,因为它不同于道德规范,可以由社会舆论、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传统的力量加以维护。

当然这种强制性经常是隐性的,摸不着看不见,只有当人们的行为违反法律之时,才显现出来。

国家强制力由谁来享有,由谁来行使?

军队、警察、法院以及监狱。

4、法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这一特征表明法不同于社会规范,第一个问题:

何谓权利、义务?

权利实质上是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义务是一种满足利益实现的负担。

(第二个问题:

法律为什么要确定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国家通过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来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的,从而来规范整个社会的秩序,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教学后记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我国法的本质比较抽象,距离现实生活较远,学生难以理解,应举一些事例来说明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职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何谓统治阶级?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国家政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由此可见,“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与所有者。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

为什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而非其他因素呢?

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基础决定上

层建筑”。

而且,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同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

1、指引职能:

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包括三个方面

2、评价职能:

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

3、教育职能:

三种方式

4、预测职能: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

5、强制职能: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

(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1、法律意识

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3、加强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关系

布置作业:

1、法有哪些特征?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哪两个方面?

3、我国社会主义法有哪些基本职能?

教学后记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分为5个方面,应联系现实生活,举一些浅显易懂的事例让学生比较鉴别,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理解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及意义,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和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及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教学重点与难点

1、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2、违法的构成要件

3、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4、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教学方法

本节主要采取课堂讲授。

针对法理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与内容进行简单地分析与介绍,并结合目前法学界就此内容的研究现状予以简单的讲解。

教学时数: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思考题:

1、什么是法的制定?

2、什么是立法程序?

我国立法程序分为哪些步骤?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源源有哪些?

4、什么是法的实施?

其形式有哪些?

5、什么是执法?

有什么特点?

6、执法有哪些原则?

7、什么是司法?

有哪些特点?

8、法的适用有什么原则?

9、什么是违法?

违法有哪些构成要件?

10、什么是法律责任?

分为哪些?

11、什么是法律制裁?

有什么特点?

法律制裁分为哪几种?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1、法的制定(立法)

2、立法程序

我国立法程序的四个步骤

3、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的源源

v宪法

v法律

v行政法规

v地方性法规

v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v特别行政区的法

v国际条约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

(1)执法广义和狭义;执法的特点

(2)司法概念;特点;法适用的要求

(3)守法和违法

守法的概念;守法的意义

违法的概念;违法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种类

法律责任:

概念;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制裁:

概念;特点;种类

作业布置:

1、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的源源有哪些?

2、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教学后记

首先要讲清教材中的体系结构,让学生对此有个大致了解,然后再多举实例来提高教学效果,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要让学生全面分析

第四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思考题:

1、什么是依法治国?

包括哪几层含义?

2、法治与人治有什么区别?

3、法治与法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5、怎样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教学过程: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及意义

1、依法治国的含义

2、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律制度个人主观意志

3、意义: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三个方面(含义、产生、关注的焦点)

联系:

三个方面(核心内容和因素、上层建筑、为统治阶级服务)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和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

1、基本内容:

5个方面

2、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

三、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坚持依法行政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快建设法治政府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5、加强民主监督制度

6、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

7、普及法律知识

8、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布置作业:

1、法治与法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2、怎样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教学后记:

依法治国的内容比较抽象,概念性较强,学生不太有兴趣,今后教学中应多搜集些典型材料,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二章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法治国

第一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教学目标:

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解我国宪法的相关历史知识,尤其是1982年宪法的几次修改

教学重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2、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3、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教学难点:

1982年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法律特征

教学方法:

根据不同班级学生现有文化基础选择:

讲授、读书指导等方法

授课时数:

三课时

教学过程:

一、宪法的一般知识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强调必须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

17世纪的英国

最早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1918年苏俄宪法

二、宪法的含义:

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它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在阶级本质上与普通法律一致,即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有它自己的特征。

三、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的具体表现(或宪法的法律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①一个国家的宪法,它规定了该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例如: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等,这些都是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

②而其他法律、法规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领域的问题。

如:

刑法只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者处以什么刑罚和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①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就成为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它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或矛盾,那么,这种违宪的法律就不能发生效力,必须加以修改或宣布废除。

②宪法的最高效力性,还表现在它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其他普通法律要严格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宪法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严格的程序,通常都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宪法起草或修改工作。

有的国家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有的国家召开制宪会议或立宪会议等。

世界多数国家都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殊程序。

例如:

有的规定必须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代表赞同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由全民投票来决定。

再如:

我国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程序则没有那么严格,只是由制定普通法律的机关的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

1、1954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进一步发展。

这是一部很好的宪法。

(1949年的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75宪法(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这是建国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中最差的一部。

3、1978年宪法

——比75年宪法有新前进,但也很不完善。

4、1982年宪法及修正案。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也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54宪法的续承和发展。

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三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成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3个宪法修正案共17条。

★我国的现行宪法就是1982年宪法。

归纳小结

作业布置:

什么是宪法?

宪法有哪些法律特征?

教学后记:

宪法的基本知识要让学生掌握到了解层面,而对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和联系应列表比较,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理解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特点,判断某一特定情况下公名民的行为是正确行使了权利,还是滥用了权利,从而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教学重点和难点:

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相互关系

2、公民权与人权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讲授、谈话法

授课时数:

2课时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什么是宪法?

2、宪法的特征是什么?

3、新中国成立后有哪四部宪法?

导入新课: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法律概念(全体社会成员),人民是法律概念

2、公民的权利

3、公民的义务

4、宪法和普通法律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差别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广泛性

(2)平等性

(3)真实性

(4)一致性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权的含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便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

②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

政治表现自由又具体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将自由绝对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然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案例分析(见书p16)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

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国家反对和依法打击邪教。

基本含义: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逮捕、身体、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的身体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内容。

案例分析:

P17材料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基本含义(见书p11)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

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和受教育权。

(6)社会权利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生活保障权、取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

(8)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四、人权

1、人权的相关知识

2、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3、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和联系

v联系:

基本上是一回事

v区别:

人权的主体更广泛

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

人权的实现还要靠国际法保障

案例分析:

P18材料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基本义务的含义:

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犯,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案例分析:

P20材料

六、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案例分析:

P20下材料

作业布置:

1、什么是公民的权利?

什么是公民的义务?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什么主要特点?

3、人权和公民权有什么关系?

教学后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着重培养学生分析现实案例的能力,举现实生活尤其是生活中的案例来发挥对学生行为的指导作用

第三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四节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教学目标: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权的含义、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及其相互关系,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

教学方法:

根据学生的基础情况,适当穿插一些图片知识,讲授法

授课时数:

2课时

教学过程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组成。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中央国家机关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位。

职权:

6项

(2)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职权:

6项

(3)国家主席: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职权:

4项

(4)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8项

(5)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享有自主权,主要有:

(见书P23)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受理与设立部门有关的专业性强或机密性大的专门案件,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

2、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并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国家的法律

和政策。

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也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

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

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节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教学过程

1、我国的国旗:

《国旗法》

2、我国的国歌〈〈国徽法〉

案例分析:

刑法第299条规定

3、我国的国歌

4、我国的首都

2.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作业布置

1、什么是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是怎样构成的?

教学后记

这些知识只要求了解就行,可以增加知识的广度

第三章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第1、2节)

教学目标

使学生掌握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了解行政机关的含义和范围,行政职权含义和特征,了解国家公务员的含义、条件、权利和义务。

教学重点和难点

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职权的特征

教学方法

本章内容的以讲授为主,结合其他法律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进而,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

教授学时:

1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行政的含义

2、行政法的含义

3、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2)数量上,位居各法律规范之首

(3)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4)时间上,具有多变性,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5)实体法规范与实体法规范没有明确的界限,往往一个行政法规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

4、行政法的任务(两个方面)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然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第二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含义

2、我国行政机关的范围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7)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行政职权的含义

4、行政职权的内容

5、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

(2)优先性

(3)先定性

(4)强制支配性

(5)不可自由处置性

二、国家公务员

1、国家公务员的含义

2、国家公务员的条件

3、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4、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作业布置

1、什么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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