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楼顾问服务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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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楼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xx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年月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xx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向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及协助甲方对『』(以下简称「本物业」)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工作,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章概况

第二条「本物业」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约25,000平方米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项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在项目前期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公司组建阶段,从物业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角度,同时本着为甲方合理节约投资成本,就下列范围向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和咨询服务:

1.参与「本物业」房屋建筑布局及公共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住户空调室外机预留位置等的设计方案讨论,提出顾问建议。

2.参与「本物业」房屋公共设施中重要及主要公共设备,包括电梯系统、高压变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照明等的设计方案讨论,提出顾问建议。

3.参与「本物业」房屋公共设施中给排水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雨污水管、加压供水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绿化灌溉及物业保洁取水方式等的设计方案讨论,提出顾问建议。

4.参与「本物业」保安系统设置、监控电视、对讲和防盗报警系统等的设计方案的讨论,提出顾问建议。

5.参与「本物业」智能化管理系统、包括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等设计方案的讨论,提出顾问建议。

6.参与「本物业」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方案的讨论,提出顾问建议。

7.参与「本物业」重要设备或系统的选型讨论,提出顾问建议。

8.根据双方商定的顾问工作计划,分阶段对「本物业」的建筑施工、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等,进行现场顾问工作,提出顾问报告和建议。

9.配合甲方「本物业」的销售工作,提供有关乙方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10.向甲方提供「本物业」宣传广告中,有关乙方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宣传内容。

11.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业主公约》、《用户手册》、《装修条例》等业主入住时的条规文件。

12.「本物业」交付使用前六个月(最短不少于四个月),协助甲方组建『』物业管理公司。

协助招聘物业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13.「本物业」交付使用前六个月或物业管理公司组建后,分批提交『』物业交付和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及表格。

14.『』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员工基本到位后,根据双方商定的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物业管理服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15.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协助甲方编制首年度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提供「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16.「本物业」交付使用前一个月,对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进行物业交楼验收的培训。

17.「本物业」交付使用前,根据甲方需要,可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甲方销售、财务、物业管理),由乙方协助进行模拟物业交房流程培训。

18.根据乙方《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计划书》中,应由乙方提供的其它前期顾问服务事项。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工作方式:

1、乙方派出顾问经理向甲方提供定期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乙方顾问经理每周次,每次个工作日,定期到甲方项目现场开展顾问服务工作。

以书面顾问报告向甲方汇报顾问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

2、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工作内容,可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及需求,随时向乙方提出咨询事宜。

3、甲方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及需求,提前三天书面(传真有效)通知乙方调整顾问服务的具体日期。

但以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平均每周一次现场顾问服务为限度(如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乙方顾问服务的次数或天数,乙方可酌情给予优惠服务或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之规定执行)。

4、根据前期物业顾问工作计划,甲、乙双方举行定期的工作会议。

5、乙方顾问经理根据物业顾问工作计划,可至甲方『』施工现场,实地了解、检查、拍摄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

6、根据甲方的安排参加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设备设施和销售等专题讨论会。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每季度工作计划,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2.审批乙方提交的首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督乙方的工作表现。

4.根据本合同之约定,按时支付乙方顾问服务酬金。

5.提供乙方顾问经理的现场办公场地。

6.提供乙方顾问服务工作必须借阅的「本物业」的建筑、设备、设施及物业管理档案、图纸、资料等。

7.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或乙方顾问服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9.提供乙方顾问服务的便利,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工作。

10.审定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顾问方案、报告、管理规章、制度,对不适用之条文有修改的权利。

11.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政府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前期物业管理顾问职责。

2.按本合同规定的每月顾问服务时数,至甲方物业现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工作。

3.每月向甲方提交前期物业顾问服务工作报告。

4.随时接受甲方的咨询,并为甲方前期设计、施工阶段以及重要、主要的设备、设施配置等,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建议和咨询意见。

5.对于顾问工作中所需的「本物业」建筑、设备、设施档案、图纸、资料等,而乙方有权借阅。

乙方保证借阅甲方之所有资料的完整及不对外泄漏。

6.按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工作计划,协助甲方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7.协助甲方制定物业竣工交接前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文件和表格。

8.接受甲方对顾问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9.协助甲方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招聘主要物业管理人员。

10.指导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初始,即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

11.制定经甲方认可的培训计划。

对物业管理员工进行上岗前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念、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要求及目标

第七条参照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结合「本物业」的情况,向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第八条于本合同期内协助甲方组建物业管理队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服务理念、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

第九条本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期限暂定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一十条若甲方「本物业」项目因故致使竣工日期提前或推延,本合同截止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一十一条顾问服务酬金、付款日期及付款方式

1.物业交付前:

乙方顾问酬金按人民币元整(RMB)计算。

物业交付后:

乙方顾问酬金按每月人民币元整(RMB)计算。

2.顾问酬金中已包含乙方顾问经理每月顾问服务的差旅费用。

3.甲、乙双方签署本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后,甲方于10日内支付乙方相当于三个月的首期顾问服务酬金,合计人民币元整(RMB),以便乙方开始履行合同。

4.以后的顾问服务酬金支付,由甲方每月5日之前支付乙方本月度的顾问服务酬金。

5.若因故致使甲方项目竣工日期推延,本合同截止日期相应顺延。

如竣工日期推延,顾问酬金仍可按每月的收费标准计算,付款方式不变。

6.甲方按期以支票或银行转帐方式将乙方顾问酬金,转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有效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发票。

第八章

其他顾问服务方式

第一十二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本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若甲方届时考虑将「本物业」全权委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为甲方进行物业管理,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委托乙方。

第一十三条乙方已在《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计划书》的服务项目中建议,可向甲方提供驻场物业顾问经理服务。

届时,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物业驻场顾问经理,可按年度向乙方借调驻场顾问经理,并签署驻场顾问经理借调协议书。

第一十四条其它费用

1.若甲方管理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考察,包括赴香港培训。

甲方有关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及需求,提前三天书面(传真有效)通知乙方调整顾问服务的具体日期。

但以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平均每月现场顾问服务次数为限度,在此范围内乙方不再另外收取顾问服务酬金。

3.如因甲方需要,通知乙方增加顾问经理的顾问服务次数(超过平均每月二次),乙方可酌情给予优惠服务,则每增加一次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甲方应支付乙方顾问服务酬金人民币元整(RMB)。

第一十五条税金

乙方于本合同所收取之顾问酬金及其它一切有关费用,如在国内引起任何税项,将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一十六条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调试等非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甲方或责任方承担并负责善后处理。

产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论为准。

第一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顾问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一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一十九条乙方应得之顾问酬金由甲方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汇入乙方指定之银行账户。

如甲方未能按时缴付乙方有关费用,乙方将保留权利,在应收费用被拖欠达一个月后,暂停本合同内乙方之职责及服务,直至有关欠款由甲方缴清为止。

在乙方做出上述决定期间,如对甲方物业造成任何不便、经济损失、法律诉讼、追讨、索赔等等,乙方将不负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一十章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下列情况,任何一方可提前三十天给予对方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合同:

1.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或没有履行本合同内所列条款的职责,并接到对方书面通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三十天内仍未能改善及履行有关条款的职责;

2.任何一方受到法律制裁而引致破产清盘、查封等。

3.本合同规定的顾问服务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如因各种无法预见因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甲方仍需对乙方已经提供服务的部分支付合理的酬金;除此以外,如任何一方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提出单方面终止合同时,另一方将保留一切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追索相关经济损失。

第一十一章人事

第二十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间,乙方派往甲方『』之物业管理顾问经理人选,须由甲、乙双方事先确认。

第二十三条乙方顾问经理之人事安排如发生变更,须事先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在乙方变更顾问服务人事安排之后,甲方将给予一定之期限(三个月)的考察期,如在此期间未能提供有效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则甲方有权于考察期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更正。

第一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唯须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时效、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相合作,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之附件(份),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正本10页,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立约人

 

甲方:

 

甲方代表:

 

签署及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xx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签署及盖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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