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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行业管理制度.docx

刻章行业管理制度

  刻章行业管理制度1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规定发布之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过程中,通过复查登记的,其印章规格、式样、名称、文字、文体符合本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不符合的应重新申请刻制;未通过复查登记的应停止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交回原有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刻章行业管理制度2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市集邮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其各县(市、区)和行业集邮协会。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会长批准,由秘书长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邯郸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2、印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本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有会计和出纳保管。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会印章带出本会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同意,并经会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

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会长批准,方可带离本会。

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本会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会长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本会公章;

  2、凡属业务范围内(除会费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盖秘书处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本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会长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

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会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本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秘书处汇总存档。

  刻章行业管理制度3

  一、目的

  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

为了保证印章使用的安全化、合理化,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管理正常有序的进行,为了规范公司的用印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管理原则

  

(一)公司印章管理实行集中及分散管理。

  

(二)公章及法人个人章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各部门章由部门独立管理。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人个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部门章。

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9、各类经济合同等。

  

(二)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三)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部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四、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印章的使用,由部门第一负责人、法务、各下属项目公司行政部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公司总经理参与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印章管理员为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或下属项目公司综管部负责人。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五、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样式和材质

  1、除专门规定外,各公司重要印章采用圆形或椭圆形样式。

  2、公司公章制作样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作。

  3、各公司各类印章,除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外,均应使用宋体字和规范化的简化字。

  4、各公司印章的材料选用,根据同行业标准和惯例确定、

  

(二)印章的申请、审批和制作

  1、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个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统一由公司、各下属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综合管理部在设立公司时办理,建立并妥善保存印章档案。

  2、业务章、部门章的刻制,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项目公司及其下辖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刻章要求,说明申报原因及印章样式、内容、数量、用途、使用权限、用章制度等,按公司申购流程,审结后交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三)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公司或员工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六、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各公司综合管理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但不允许盖在空白纸上留样。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各下属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项目公司及其下辖部门的印章留样、印章管理员名单、启用通知,均需抄送公司综合管理部。

  七、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一)印章的保管

  1、公司及各下属项目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2、公司及各下属项目公司法人个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其所属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3、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项目公司下辖部门业务章、部门章,由本部门经理或指定专人保管。

  4、综合管理部须对印章保管登记台账,注明印章名称、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5、印章保管应入柜上锁,存放位置应与其它区域隔开,温度、干湿度适宜,防止印章损坏。

  6、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7、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异动移交工作程序,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异动手续。

  8、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遗失或其他事故,管理员负有直接责任;发现公章遗失或被窃后,管理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及其上级部门报失,并按规定进行通报作废。

  9、非印章管理员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管理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秉承“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

  2、印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3、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并将相关内容及用章用途详细写明,附所需盖章的.文件资料,审批通过后即可到印章保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且各下属项目公司审批通过的《印章使用审批表》均需抄送至公司综合管理部。

  4、紧急情况下(与公司重大利益有关等重要事项)需要盖章时,如遇相关领导外出/开会等不便签章的,可由印章使用申请人以电话或发信息的方式请示确认盖章内容(如无相关批示一律不予盖章),获批后方可加盖印章,但需由印章使用申请人于次日完成补签手续。

(优先选择发信息的方式,领导同意后截图发到印章管理员处存档备查。

  5、凡涉及金额或数量等各类合同协议的,印章管理员必须核对纸质内容是否与办公软件中最终审批的电子文件内容一致后方可使用。

  6、盖章后,印章管理员需以《印章使用审批表》为使用凭证,建立台账,以便核查。

  7、必须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制度,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

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则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凡关系到合同、承诺书、履约保函等经济事项使用公章的,必须经公司最高领导层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人不得越权使用。

  9、公章仅限印章管理员办公范围内使用,严禁任何人将公章带离。

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重要事项必须将公章带离办公区域外或带往异地使用的,申请人必须填写《重要物品外借申请表》。

  

(1)公司各职能部门:

申请人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总经理。

  

(2)下属项目公司各部门:

申请人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所在项目综合管理部→公司总经理→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总经理。

  (3)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10、公章使用申请人对公章具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如公章使用申请人假公济私,末经批准利用公章办理个人事务的,每次罚款500元/次,累计超过两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及一切严重后果的均由申请人本人全部承担,与公司无关,但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11、印章管理员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章,违者扣罚500元/次,累计超过两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及一切严重后果的均由本人全部承担,与公司无关,但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12、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项目公司如借用公章外出的,应先指定一名公章责任人,且由责任人填写《重要物品外借申请表》经逐级审批后,再到印章保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公章外借承诺书》。

责任人必须详细填写完整外借事由、外借时间、盖章内容及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外借时间归还公章。

如不能按时归还则需提前告知印章管理员,且说明事由,并于次日完成补签手续;如不按时归还且不提前报备的,将视延迟归还时长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现金罚款。

  13、员工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公司各职能部门最终由公司总经理签批。

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负责。

  14、外单位人员因业务往来须用印的,须到印章管理部门填写《外单位用印登记表》,由印章保管部门所在公司总经理签批后方可用印,印章保管部门留存原件。

  15、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文件,须留存复印件、编号、分类存档,方便今后查询使用。

(文档分类:

董事变更;股东股权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工商执照变更;法律文件;抵押物文件、抵押请示;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请示、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16、法人个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申请使用程序可参照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办理。

  八、用印操作要求

  

(一)用印人在使用印章前须将文件内容填写齐全后方可用印,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空头用印。

如确因工作特殊要求,审批人须签字注明。

  

(二)用印前须严格审核是否履行用印手续,审核签字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三)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四)落款处需盖多个印章时,印章之间不得有重合。

  (五)用印不准备或不清晰时,要在附近空白处重新加印并说明情况,不得在原处重复盖印。

  (六)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协议或其它重要文件如果是由多页组成,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边章。

  (七)所有留存存根备查的证明文件(公司介绍信等)需加盖骑缝章。

  九、印章的停用及销毁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须停用及销毁,履行报废手续,填写《印章报废(销毁)审批单》报批:

  1、机构变更、撤销。

  2、原有印章破损。

  3、原有印章遗失或被窃。

  

(二)印章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在取得公司领导批准后,负责办理销毁。

  1、公司各职能部门:

申请人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2、下属项目公司及其下辖各部门:

申请人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总经理→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总经理。

(流程结束后需抄送至公司综合管理部。

  (三)印章停用及销毁时须经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总经理/下属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由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销毁或封存,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或封存的登记档案。

  (四)印章所在公司行政部门依据印章戳记留样信息在该印章上注明“作废”字样,登记具体注销日期及原因,与印章切角后一并另行存档。

  (五)报废公章由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切角封存。

对于临时性的、没有保存价值的印章,由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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