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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书

 

甲方:

武汉市有限公司

乙方:

本合同书为机密文件专为项目合作而编制,合作双方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本意向书全部或部分内容。

如有违反,另一方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工商登记号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工商登记号码: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制定如下合同内容作为甲乙双方合作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资质文件,证明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真实合法、有效的组织,其资质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释义:

1、劳务派遣: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由乙方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

2、派遣员工:

系指通过甲方选聘(自行新聘或甲方原有员工转入乙方)或乙方招聘等有效选聘方式,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甲方工作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中国公民。

若派遣员工为在校大学生、已退休职工等,不能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参照相关规定,与其订立与劳动合同最相类似的协议,确保其正当权益。

3、派遣员工劳动报酬:

系指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派遣员工的出勤、考核等情况,每月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

4、社会保险费:

系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由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申报的人数及金额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5、管理服务费:

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而产生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的乙方派遣员工人数向乙方支付。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自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

合同期届满,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周期,任何一方有异议,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四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时,若部分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超出本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顺延至最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设立派遣员工的录用标准及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工作指挥、岗位调配及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的管理。

2、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为派遣员工发放工作服、办公用品、安全劳保等物品并根据其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使用规范的管理。

3、有权要求派遣员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并根据需要与派遣员工签订相应的协议。

4、有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表现优异或违规违纪的派遣员工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对符合本合同约定退回条件的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5、派遣员工中符合甲方收银员级别录取条件的员工,甲方有权将其转为正式员工,不需支付任何赔偿费用给乙方,但转移员工不得超过在职派遣员工总数的10%,超过10%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具体协商解决。

6、有权要求、监督乙方按劳动政策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当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甲方承担的义务:

1、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严禁种族、性别等就业歧视。

2、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女员工及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对有职业危害的岗位,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派遣员工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安排体检并承担费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对派遣员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保障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的安全、健康及权益保障。

若因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不符国家规定或违规操作要求等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连续用工的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承担因使用派遣员工而产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及相关的政策性收费。

4、甲方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的派遣员工及为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假期与假期待遇。

5、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意外、医疗等紧急事件时,甲方应及时抢救、垫付费用并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便于乙方为派遣员工办理工伤申报、调查、认定、鉴定、费用理赔等善后事宜,乙方通过社保、商保赔付后再与甲方结算。

6、甲方应及时函告乙方有关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的工作或纪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派遣员工的考核结果、违纪违规行为、自动离职情况等,便于乙方进行及时的处理。

7、甲方应保守乙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

8、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应付费用,并承担逾期支付费用所引发的全部责任。

(建议删除)

第七条乙方享有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发现甲方有侵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如甲方自行选聘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员工。

4、如甲方将原有员工转为乙方派遣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②身体健康经市级医院体检合格;不在工伤期、医疗期;女性员工不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

③甲方已合法处理完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甲方与该员工之间无任何的劳动纠纷与争议,若因原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资纠纷或争议,由甲方继续承担处理解决的责任。

④因甲方提供信息不实而后成为乙方派遣员工导致的劳动纠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⑤派遣员工转入乙方之前的工作年限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和责任由甲方解决。

5、有权及时足额的获得本合同约定的应得费用及当甲方逾期支付时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用工手续的办理,与派遣员工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

2、负责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乙方作为派遣员工用人单位而承担的人事、劳资、社保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包含:

派遣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薪资的计发、档案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社保/商保/住房公积金(以附表所列项目为准)增减、转移等手续的申报处理等。

3、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维护,组织员工活动,了解员工动态、异常;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意外、医疗等事故时进行相应的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理赔等善后事宜;当发生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时,进行相应的事件调查、协商调解、出庭应诉处理等。

4、负责督促、监督派遣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各类业务操作规程,遵从甲方合法的管理。

对严重违纪的派遣员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配合甲方向责任人追索。

5、负责与甲方建立良好的客户服务关系及科学完善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向甲方提供、反馈相关的信息、报告、报表、政策法规文件;出示已与派遣员工建立合法用工关系的证明、证件、资料等及在甲方有需要时为甲方提供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6、负责配合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符合退回条件的派遣员工进行妥善的再就业安置处理。

7、保守甲方商业机密,不将甲方的人员状况、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或撤回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

如乙方确需更换或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如未经甲方同意而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

9、负责配置客服管理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处理派遣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人事事务及甲乙双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

当派遣员工达300人以上时,配置一名专职客服人员长驻于甲方提供服务。

达1000~2000人时,增派一名;达2000~3000人时,增派二名,以此类推。

第四章派遣员工管理及权益保障

第九条派遣员工数量及条件应当符合本合同附件十一的要求,不符合的,甲方有权要求无条件退回及更换。

第十条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遣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的派遣员工,如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扣除管理费总额的10%作为补偿。

对于甲方流失人员补充,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到位。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从事服务类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派遣员工的劳动表现等在保障派遣员工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及工时制的调整,甲方申请了新的工时制后应及时向派遣员工公示并通知乙方,便于乙方及时与派遣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新入职派遣员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内,甲方提供派遣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要求退回或更换不合格的派遣员工。

第十三条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的录用标准设立及选聘考核工作,乙方协助;通过乙方招聘的派遣员工,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录用人员名单,名单确定后由乙方负责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离职,填写乙方的离职申请单,甲方审批、乙方确认,乙方协助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及为派遣员工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依法制订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并依法公示公告,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甲方设立有工会的应提供派遣员工参加甲方工会的权利及让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派遣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乙方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在终止劳动关系过程中若产生用人单位需承担的费用(如对符合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化管理费、补缴社保费、退管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等;及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等)由甲方或员工承担。

若甲方需要继续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人员担任派遣员工,由乙方与该类员工签订劳务协议,在劳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雇主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建议删除)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派遣员工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且不承担经济补偿金,但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1、在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符合开除、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除乙方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乙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派遣员工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8、派遣员工提供虚假入职材料的。

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派遣员工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须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后退回:

1、甲方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需退回部分派遣员工的。

2、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甲方分立、合并、撤销等)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派遣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应向乙方发出书面盖章的《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列明退回原因、依据等。

乙方负责将退回的派遣员工进行积极的再派遣安置处理,成功安置的人员,甲方无需承担经济补偿,无法安置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由甲方按实际产生的同额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依法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给派遣员工。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派遣员工有以下情形时,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1、派遣员工在甲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2、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及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依法应享受的相关待遇,购买保险的首先由保险基金承担,保险基金承担不足或未购买保险或社保已购买但在未生效期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劳务派遣服务费及结算

第二十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包括:

1、派遣员工税前工资:

当月支付上月,按上月实际需发放的税前工资标准支付。

2、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

当月支付当月,根据本合同附表所列的项目及标准支付。

3、管理服务费:

¥50元/人/月,当月支付上月,按上月所管理的派遣员工人数支付;如由甲方自行招聘的派遣员工入职前三个月不收取服务费,甲方转入的自有员工除外。

4、其它费用:

其他本合同约定或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工资:

1、派遣员工工资标准由甲方确定,由乙方于每月10号前发放。

2、派遣员工工资由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甲方应在每月10号之前将审核确定后的工资款项据实支付乙方,由乙方发放给劳务人员。

3、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方应保证按时足额的发放派遣员工工资,因恶意克扣或拖欠派遣员工而导致的责任由实际责任方承担。

4、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后,向派遣员工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如乙方发放的工资数额与甲方提供的发放凭证金额不一致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增加)

第二十三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

1、乙方根据深圳市有关社保政策规定确定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项目,经甲方确认:

派遣员工入职前三个月内申报市工伤险种及商业保险,入职第四个月起申报深圳市社保,如因购买单工伤产生派遣员工对社保险种及待遇追偿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建议删除)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具体标准见附表)。

2、派遣员工社会保险首次投保期为2011年11月,由甲乙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前确认首次投保名单及费用,确认后,甲方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次投保费用,乙方根据确认的名单办理首次投保手续。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于每月5号前确认当月社会保险增减员名单及费用,社会保险费随当月劳务派遣服务费一并结算。

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名单向社保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并于投保成功的次月向甲方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台账》。

4、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完全用于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5、若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或险种)进行调整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按新的标准执行及付费,若甲方不同意按新的标准执行或付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而导致的派遣员工纠纷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服务费结算流程:

1、每月_5日前,双方共同确认派遣员工社保投保名单及费用;

2、每月_8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工资表》,若甲方逾期五天未提供的,视同甲方同意乙方按上个月的费用标准为本月核算依据;

3、每月_9日前,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费用明细表(派遣员工工资、社保、商保、住房公积金等)制作《劳务派遣服务费结算表》并提供甲方审核,甲方应在_1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若逾期未审核确认的,视同甲方自动默认乙方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结算表》;

4、每月10日前,甲方根据已确认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结算表》将应付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并在汇款后的次日前将注明了费用明细(金额、项目、月份等)的银行转账凭证提供于乙方。

5、若甲方委托非甲方的第三方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应在汇款前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说明受委托付款方的详细信息及委托付款项目及金额,便于乙方收到费用后有效核对及保障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与开具发票的合法规范。

6、甲方应保证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费用,否则承担因延误付费而导致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其他应支项未能按时支付或购买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财务往来:

1、甲乙双方账款往来,采用转账形式办理:

乙方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2、乙方在收到甲方应支付的费用后向其提供深圳市服务业发票;其中发票抬头与项目为:

抬头:

武汉市有限公司;

项目:

劳务费(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服务费。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二十六条甲乙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或补充本合同内容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达成一致的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否则视为违约;任何一方需终止本合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解除及终止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同时对派遣员工作合理的分流处理,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处理派遣员工的后续工作:

1、乙方承担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变更的说明工作,以征询意见表的形式统计员工意愿。

2、对于愿意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由乙方与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转入甲方,并由甲方按每人两个月服务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一次性管理补贴,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愿意留在甲方工作的,由乙方重新推荐安置就业。

4、在此劳动关系变更过程中若产生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由甲方承担。

(建议删除)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金:

1、在甲方已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总费用后,乙方恶意克扣或拖欠派遣员工工资的;

2、在甲方已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总费用后,乙方恶意不按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强制性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金:

1、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向乙方付款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3、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

4、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强制性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的解除,违约方应按解除合同前六个月的平均劳务派遣服务总费用的三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或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逾期付款超过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5‰向乙方加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乙方除要求甲方支付欠款、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外,有权停止对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而产生的派遣员工损失和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或在甲方未违约的情况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的5‰向派遣员工加付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派遣员工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派遣服务期间,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使对方及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实际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协议或仲裁书、判决书中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由责任过错方承担,没有责任过错方的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

第三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诉讼期间,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该继续履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费用结算,均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

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加盖公章)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导致本合同下的服务内容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皆有权提出终止,并无须承担法律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劳务派遣服务费明细表

附件二:

深圳市社保费用明细表

附件三:

商业意外保险明细表

附件四:

员工资料表

附件五:

员工劳动合同样本

附件六:

用人单位转换确认书

附件七:

派遣员工离职申请表

附件八:

派遣员工离职交接清单

附件九: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附件十:

派遣员工退回通知单

附件十一:

用工需求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劳务派遣服务费明细表

项目

说明

收费标准

派遣员工工资

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及其他按甲方的规定应支付于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按每月实际核算的标准

社会保险

a)深圳市社会保险(含残疾人保障金);

b)茂名市社会保险.

1、深圳:

元/人/月;

2、茂名:

元/人/月

商业保险

购买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扩大派遣员工受益范围

420元/人/年,一次性收取

服务费

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50元/人/月(含税)

附件二:

深圳市社保费用明细表(含残疾人保障金)

户口

险种

缴费基数(元)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合计

执行时间

比例(%)

金额(元)

比例(%)

金额(元)

比例(%)

金额(元)

外地户籍

养老保险

1320

%

%

%

2011年7月至

2012年6月

住院医疗

4205

%

%

 

%

地方补充医疗

4205

%

 

 

%

生育保险

4205

%

 

 

%

失业保险

4205

%

 

 

%

工伤保险

1320

%

 

 

%

残疾人保障金

/

/

 

 

/

合计

%

%

%

茂名/孝感市社保费用明细表

户口

险种

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合计

执行时间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外地户口

工伤保险

12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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