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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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流程

08-03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流程

一、版本信息

V.2.1

二、业务简述

2.1相关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

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为了获得资金的使用权,而将所持有的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质押式回购施行质押库制度。

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定一定数量的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入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标准券:

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质押的标准化债券。

标准券是一种假设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2.2交易主体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可进行融资回购和融券回购交易;

债券市场普通投资者:

可进行融券回购交易,不可以从事融资回购;

普通投资者经过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符合相关要求,可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详见《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流程》)。

2.3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

三、操作平台、工具

3.1操作平台:

金证集中交易柜台系统;金证统一账户平台系统;公安部身份识别系统。

四、使用表格、协议、凭证

《资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

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

5.1操作柜员:

柜台业务岗、复核岗。

5.2赋权级别:

总部赋权

5.3复核级别:

人工复核

5.4风险控制

5.4.1融资回购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放大交易风险:

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标准券欠库风险:

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

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

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5.4.2融资回购业务中重点控制的风险类型为放大交易风险及标准券欠库风险。

当出现“标准券欠库”,客户未能及时补足标准券时,证券公司将被处罚甚至收回代理回购交易的资格,因此做好前端监控,防范标准券欠库风险十分重要。

此外还要防范融资回购套作倍数过大,导致账户内净资产无法抵偿债券价格下跌产生的亏损的风险。

5.4.3风险控制要点:

(1)债券市场普通投资者不得开通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融资业务权限。

(2)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申请开通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融资业务权限,必须签署质押式回购协议。

(3)营业部应安排专人监控进行融资回购交易的账户,建立台账记录和复核机制。

(4)每日关注客户是否有当日购回的融资回购,资金账户内是否有足额可用资金用于购回交收,否则应提示客户补足资金或续做融资回购。

(5)适时计算客户账户的融资回购套做倍数,避免因融资额度过高,净资产无法抵偿持有债券价格下跌引发的损失。

套作倍数应限制在5倍以内,否则应采取措施,禁止客户进行质押入库操作。

超出5倍的,应通知客户降低融资规模或转入资产,在5个交易日内降至5倍以内。

客户未予配合的,应联系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或强制降低融资规模等措施。

(6)每日查看交易所网站关于债券折扣率调整的公告,每周三晚上查看交易所公布的最新标准折算率,如果折算率降低,导致客户即将出现透库,应通知客户在周五前补足标准券。

客户拒绝补充标准券,应在下周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采取强制措施补足。

(7)柜台系统“总部-公共参数设置”中,通过“可用抵押券比例”控制质押券的使用比例,防止质押库欠库情况发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此参数由公司统一设定为0.9。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流程

6.1开通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权限(仅进行质押式回购融券交易的客户,无需开通此权限)。

6.1.1客户身份识别

柜台业务岗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业务资料进行甄别。

如发现证件属于伪造、无效的,则不受理开通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权限申请。

机构客户对代理人身份信息按上述标准核查。

6.1.2个人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资金账户卡原件。

6.1.3法人机构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营业执照、事业(或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之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国税、地税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6.1.4合伙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国家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公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又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7)创投企业还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8)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6.1.5如果客户尚未具备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应进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综合测评,按照《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流程》执行。

6.1.6开通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权限须先填写《资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然后在统一账户平台系统“客户签署协议设置”内增加“开通质押回购”权限。

6.2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

6.2.1客户身份识别。

6.2.2填写《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

柜台业务岗在《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上套打出客户的基本信息后,由客户本人填写相应的证券委托申请。

客户签名必须为本人签字,法人机构客户需要法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合伙企业(创投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

6.2.3客户资料审核

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等与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和比对,发现错漏,要求客户更正。

6.2.4上海市场质押式债券回购操作

6.2.4.1上海市场质押券入库申报

柜台业务岗通过柜台系统“证券-普通委托-普通委托”菜单操作“卖出”。

卖出客户拥有的拟提交入库数量的“申报代码”,委托价格填写“100”,数量单位“张”。

注意事项:

当日买入的可质押债券可当日申报入库。

上海市场质押券入库T+0生效,质押券成功入库后,客户可以当日申报融资回购。

“申报代码”说明:

针对不同的债券品种,上交所规定使用不同的申报代码。

国债对应的申报代码“090***”,后四位与对应国债代码的后四位相同,公司债对应的申报代码为“104***”,后三位与对应公司债券的后三位相同,企业债对应的申报代码为“105***”,后三位无对应关系,以上交所公布的申报代码为准。

地方政府债券对应的申报代码为“106***”,具体债券的申报代码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为准。

上海市场并非所有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均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上交所根据发布的选择标准,向市场公布可用于回购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名单。

6.2.4.2上海市场质押式融资回购操作

柜台业务岗通过柜台系统“证券-普通委托-普通委托”菜单,买入相应的回购代码(204***),价格为“年收益率”,数量为拟融资额度,单位为“张”。

6.2.4.3上海市场质押式融券回购操作

柜台业务岗通过柜台系统“证券-普通委托-普通委托”菜单操作,卖出相对应的回购代码;价格为“年收益率”,数量为拟融出资金额度,单位为“张”。

6.2.4.4上海市场质押券出库申报

柜台业务岗通过柜台系统“证券-普通委托-普通委托”菜单操作:

买入。

客户拥有的拟出库数量的“申报代码”,委托价格填写“100”,数量单位“张”。

客户质押券充足,回购交易已结清或入库后欲撤回,可以办理质押券出库。

当日出库的债券可当日卖出。

6.2.5深圳市场质押式债券回购操作

6.2.5.1深圳市场质押券入库申报

柜台业务岗通过“证券-其他委托-债券抵押”菜单操作。

类型选择“抵押入库”,申报代码为申报入库债券的交易代码,无单独出入库代码。

在系统中输入"股东代码\债券代码\拟入库数量"等项内容.

注意事项:

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当日申报入库。

深圳市场质押券入库T+1生效,在T+1日后方可用于融资回购。

6.2.5.2深圳市场质押式融资回购操作

柜台业务岗通过“证券-其他委托-债券回购”菜单为客户办理融资回购。

柜台业务岗在系统中输入:

回购代码\价格\可融资额度,类型选择“融资”.

回购代码:

国债回购:

1318**;企业债回购:

1319**。

价格为:

年收益率,可融资额度为系统允许的标准券融资数量,以“张”为单位计算。

6.2.5.3深圳市场质押式融券回购操作

柜台业务岗通过“证券-其他委托-债券回购”菜单操作,

柜台业务岗在系统中输入:

回购代码\价格\拟融券金额,类型选择“融券”类型选择“融券”。

回购代码:

国债回购:

1318**;企业债回购:

1319**。

价格为:

年收益率,可融券金额为客户可融出资金余额,以“张”为单位计算。

6.2.5.4深圳市场质押券出库申报

柜台业务岗通过“证券-其他委托-债券抵押”菜单操作,类型选择“抵押出库”,申报代码为申报入库债券的交易代码,无单独出入库代码。

在系统中输入"股东代码\债券代码\拟出库数量"等项内容.

客户质押券充足,回购交易已结清或入库后欲撤回,可以办理质押券出库。

深圳市场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最早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6.3业务复核

上述各项业务复核均为人工复核。

柜台业务岗在《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上签章后将《申请表》连同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交给复核岗。

复核岗应认真审核客户填写资料和办理业务手续是否齐全,系统操作是否正确等,确保业务处理的准确性。

复核员审核无误后在《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签字。

6.4柜台业务岗为客户正式下单。

并打印受理凭条,将凭条交予客户核对签字后,各柜员在业务凭条上签字,申请表加盖业务章后,将客户留存联及身份证件等其他资料退还客户。

6.5柜台业务岗检查系统存留的客户影像资料,如有缺失、变更,进行客户影像资料的采集更新。

影像资料的采集标准参见人民币资金账户开户流程。

同时检查客户是否已签署新版开户协议,如未签署,需补签。

6.6业务审核

6.6.1当日柜台工作结束后,柜台业务岗客户委托交易申请表等资料整理齐备,交营业部风险防范员。

6.6.2营业部风险防范员认真核对系统流水,确认委托业务处理无误签字确认后,将委托业务资料交柜台业务岗。

6.6.3营业部风险防范员发现委托业务有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7委托交易业务资料归档入库。

6.7.1柜台业务岗将委托交易业务资料整理齐备,交营业部档案管理员。

6.7.2营业部档案管理员依据当日系统操作数据检查资料完整无缺后,依据业务类别、发生日期,归档入库,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操作要点

7.1客户开通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由本人或有效授权代理人临柜办理开通申请手续并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7.2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证券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同一客户代码、同一市场下挂多个证券账户的,不予开通融资回购权限。

7.3交易系统前端控制。

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

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入库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核查由公司柜台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7.4客户申请开通质押式国债回购融资交易必须签署质押式回购协议及回购风险揭示书,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纳入客户资料档案。

7.5为控制风险,应与进行融资交易的客户协定,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0.9,回购套做倍数限定在5倍以内。

(1)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

(2)回购套作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客户账户净资产总额

7.6营业部开通融资回购业务,应先制订本营业部的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方案报公司批准后,可以开通融资回购业务。

营业部可根据自身管理能力确定是否开通回购业务的网上交易或自助交易功能。

柜台系统的回购业务自助交易控制参数设置菜单为“营业部通用设置—证券资金分类限制”,增加质押回购的委托方式控制。

网上交易可支持的上海市场回购交易功能包括:

融资回购、融券回购、质押入库和出库;

网上交易可支持的深圳市场回购交易功能包括:

融资回购、融券回购,不支持质押入库和出库。

7.7营业部指定专人负责国债回购业务风险控制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每日查询客户融资回购及标准券情况,了解回购到期日客户资金账户余额情况。

发现客户出现透支或欠库的前兆,及时通知客户转入资金或证券。

(2)每日查看交易所网站关于债券折扣率调整的公告,每周三晚上查看交易所公布的最新标准折算率,如果折算率降低,导致客户将出现透库,就要通知客户在周五前补足标准券。

客户拒绝补充标准券,应在下周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采取强制措施补足。

(3)对于融资回购套做账户,如出现债券价格走势不利,可能导致客户出现透支或欠库情况时,及时通知客户补充保证金。

回购到期日,对于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客户可按照协议约定,通知客户实施强制出质并卖出质押债券。

(4)限制客户进行质押入库操作。

对于融资交易客户,将客户套做倍数限制至5倍以下。

在客户需要进行质押入库操作时,先核查客户套作倍数是否低于4倍,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打开质押入库限制,客户质押入库操作完成后,增加限制。

设置菜单为:

“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交易限制—资金账号设置”,买卖类别选择“入质”,方向选择“禁止”,证券类别选择“国债”,证券代码选择“@”。

7.8对于进行融资交易客户的账户应进行资产转出限制,确保其套做倍数低于5倍。

如果客户要求转出资金,在确保套作倍数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向中心柜台申请临时放开客户转出资金的限制,操作菜单:

“总部-营业部管理-营业部回购风险控制”。

7.9回购业务申报报价相关要点:

(1)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2)报价方式:

以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报价。

(3)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4)上交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金证柜台系统存放及申报均以“张”为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申报单位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不超过1万手;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5)深交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张;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6)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7.10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7.11回购日期、质押券出库日期

(1)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当日申报入库,当日出库的债券可当日卖出。

(2)上海市场质押券入库T+0生效,质押券成功入库后,客户可以当日申报融资回购。

客户质押券充足,回购交易已结清或入库后欲撤回,可以办理质押券出库。

(3)深圳市场质押券入库T+1生效,客户需在T+1日后方可申报融资回购。

客户质押券充足,回购交易已结清或入库后欲撤回,可以办理质押券出库,出库债券在T+1日后方可卖出。

7.12上海质押式回购交易比较活跃,交易代码为“204***”,具体如下:

代码

简称

品种

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

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

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

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

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

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

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

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

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

八、相关法规、制度、说明资料

8.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甲方(投资者):

__乙方: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营业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

资金账户:

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账户:

_____________,

上海证券账户:

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

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

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

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

也称作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

也称作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

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

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

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

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证券交易所: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为防止标准券欠库,进行回购融资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90%,计算方法如下: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

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债券以补足;

(五)进行回购融资交易套做交易,套做倍数不超过5倍。

回购套作倍数=客户账户负债总额/客户账户净资产总额

第三章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2、获得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回购交易

  第八条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或当面委托(深圳市场仅限于当面委托)等方式提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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