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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6条和第4.1.7条

1.7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4.1.9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9条

1.8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10条表4.1.10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10条

1.9

石油化工装置<

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

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2

总平面布置

2.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2.2条

2.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表4.2.12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2.12条

2.3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3.1条

2.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2个或2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3.4条

2.5

全场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1条

2.6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2条

2.7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5条

2.8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6条

3

装置内布置

3.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表5.2.1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条

3.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2条

3.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3条

3.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4条

3.5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7条

3.6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

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执行。

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8条

3.7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1条

3.8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

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②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0条

3.9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3条

3.10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

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6条和第5.2.17条

3.11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间隔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3.7条

3.12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6.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集聚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3.1条

3.1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3.2条

3.14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

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9条

3.15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

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21条

3.16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8条

3.17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26条

3.1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28条

3.19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8

第3.2.2条

2新建工程三同时法律法规符合性安全检查表

工程

法规标准

记录

检查

结果

设立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工程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4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投用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

使用)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工程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

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

第二十三条

3工艺生产过程安全检查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1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2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7条

5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

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8条

6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11条

7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

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12条

8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13条

9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16条

10

装置是否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的要求设置安全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条~第5.5.5条

11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7条

12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

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图5.5.11);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1条

13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9条

14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10条

15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7.7条

16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1.3条

17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7.8条

18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6条

19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7条

20

给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1995]56号)第十四条

21

供电系统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22

供热能力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23

供风系统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24

氮气供应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4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表

加热炉

1.1

加热炉基础外观不得有裂纹、蜂窝、露筋、疏松等缺陷。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SH3011-2000第2.21.4条

1.2

加热炉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第3.3.3条

1.3

设备的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置绝热层。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第5.2.1条

1.4

绝热结构外层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结构应严密和牢固。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第5.4.1条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

或组焊)单位。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使用登记。

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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