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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修改

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试行)

Q/ZH-AH-02-03-02(2015)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和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生产单位的以下作业:

(一)厂内动火作业:

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

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二)高处作业:

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

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

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

维修、养护等。

(四)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

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五)动土作业:

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六)起重吊装作业:

在公司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七)临时用电作业:

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八)高温作业:

公司内高温环境下的作业。

(九)压力容器作业:

公司内进行阀门、气瓶、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巡检、维修、更换、润滑等作业。

(十)其它特种作业:

场内机动车、叉车、倒短车辆的驾驶和操作作业。

第三条职责与分工:

(一)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并监督执行。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监控各项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监控各项作业中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四)班组长及安全员是现场安全作业的监护人,负责现场各项安全作业的验证和落实。

第四条 安全作业必须填写《工作票》,必须注明:

(一)安全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二)安全作业具体的防护要求、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三)安全作业负责人和现场监护人。

(四)严格遵守安全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

应手续。

第五条安全作业现场及人员要求:

(一)安全作业现场各区域必须有明显的警戒标识。

(二)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熟知安全防范措施。

(三)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四)安全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成情况。

(五)安全作业涉及到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六条动火是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具体类别有:

(一)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二)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三)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第七条动火区域划分

(一)非生产动火区:

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二)禁火区:

1.危险区:

溶剂型油漆使用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燃煤堆场、化验室等。

2.一般区域:

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第八条动火原则

(一)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二)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的,运到安全地点进行动火工作。

(三)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四)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五)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六)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要求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工作票》,必须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审批人及现场监护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工作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工作票》后,必须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方可签字。

3.《动火作业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主管部门存档。

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1)没有填写《动火作业工作票》或没有审批签字;

(2)安全措施不落实;

(3)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第九条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二)动火前须检测走呀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三)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四)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五)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六)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七)动火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管理。

(八)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九)动火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十)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暂停工作。

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如发生紧急事故,立即启动并执行《应急预案》。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是防止高空坠落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高处作业类别:

(一)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二)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三)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二)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

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四)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五)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

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六)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七)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

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八)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九)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

(十)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

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

人字梯拉绳须牢固。

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十一)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十二)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十三)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十四)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十五)非生产高处作业如:

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第十二条办理高处作业手续的要求

(一)接受高处作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必须熟悉作业周围环境,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填写《高处作业工作票》

(二)《高处作业工作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字,同意实施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交实施作业人员,另一份交主管部门存档。

(四)高处作业前,实施作业人员应对照《高处作业工作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1.没有填写《动火作业工作票》或没有审批签字;

2.安全措施不落实;

3.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五)对工期较长的作业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每天到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填写《高处作业工作票》。

第4章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是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保障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第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要求:

(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

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许可的其他人员和监护人员,禁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工作票。

(三)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四)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六)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七)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九)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对受限空间作业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1.含氧量在18~21%之间;

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

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6.在受限空间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正常情况时应将乙炔、氧气放在受限空间外。

7.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8.受限空间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9.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10.进入受限空间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11.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由受限空间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上的相符。

(二)检修单位在接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三)在完成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受限空间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为一式二联,第一联受限空间所属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五章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十八条断路作业要求:

(一)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天下《断路安全作业工作票》。

(二)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现场,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三)操作(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工作票》检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作业。

(四)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五)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栏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

(六)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工作票》得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工作票》;当转移作业部位、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时,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工作票》。

(七)对《断路安全作业工作票》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九条《断路安全作业工作票》要求:

(一)《断路作业工作票》由申请断路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填写,由所在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给操作(施工)负责人。

(二)操作(施工)负责人接到《断路安全作业工作票》后,认真核并确认后,进行操作(施工),工作结束后填写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及结果等内容后,交回申请单位。

(四)进行断路安全作业时,如有必要,可以通过主管领导申请保卫部配合和协助,但必须在《断路作业工作票》上明确其任务及要求。

(五)《断路作业工作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保卫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动土作业要求:

(一)动土作业前必须填写《动土作业工作票》。

(二)动土作业前,所在单位安全员应对操作(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三)作业前,操作(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不具备安全条件,严禁动土作业。

(四)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五)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六)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七)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要求: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八)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九)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二十二条《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要求:

(一)《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由申请动土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填写,由所在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给操作(施工)负责人。

(二)操作(施工)负责人接到《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后,认真核并确认后,进行操作(施工),工作结束后填写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及结果等内容后,交回申请单位。

(四)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进行断路安全作业时,如有必要,可以通过主管领导申请保卫部配合和协助,但必须在《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上明确其任务及要求。

(6)《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保卫部门各执一份。

第七章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二十四条吊装机具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二十四条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二)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第二十五条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一)吊装机具的要求:

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6067的标准。

(二)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要求: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三)起吊重物的要求:

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2.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四)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1.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5.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五)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1.确认人员职责: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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