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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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为了有效地指导对各种原材料的检验工作,以使原材料的各类要求符合规定,确保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引用标准
1.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1.2《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
1.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GB/T1346-2011
1.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T8074-2008
1.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1.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7《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2419-2005
1.8《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1.9《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8
1.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12
1.11《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GB/T8077-2000
1.1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GB/T228.1-2010
1.13《金属材料弯曲试验》GB/T232-2010
1.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1.15《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园钢筋》GB/1499.1-2008
1.1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3-2011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渝北区木耳公租房工程施工所需的水泥、砂石料、钢筋、掺合料(粉煤灰)、外加剂、砖砌体等原材料检验。
三、术语和定义
3.1钢筋:
包括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等;
3.2引用1.1~1.16中的术语和定义。
四、原材料检测流程
4.1材料部负责水泥、砂石料、钢筋、砖砌体材料、防水涂料及防水卷材等进料后,及时填写报检单送至试验室。
4.2试验室根据材料部的报检单,及时进行取样,按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
不能进行检验和试验的应委外送检,并将检验和试验结果归档、保存。
五、程序
5.1概述
5.1.1材料部依据工程部提供的有关资料,编制用料申请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材料部进行采购和供应。
5.1.2物资部在进料过程中应向供应商索取材料的有关材质证明资料(质量保证书),对材料进行外观检查。
检查所进的原材料的尺寸、规格、材质标识及随实物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是否符合,经核对检查发现实物数量、规格、材质标识或与“质量保证书”不符,由材料部及时与供应单位联系并协商解决。
进料后,应立即填写材料报检单报请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封样),并及时通知试验室进行检验和试验。
5.2原材料检验指标、检验标准及取样要求
5.2.1水泥
5.2.1.1水泥进场应附有产品合格检验单,并经试验室复检,按规定提交复验报告单,确认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使用。
5.2.1.2在新选货源的水泥应对水泥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强度、烧失量含量、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碱含量、比表面积,C3A含量,混合材掺量等项目进行全面检验。
一般情况下,每批袋装水泥不大于200t的同厂家、同品种、同批号、同出厂日期的水泥为一验收批,对水泥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强度等项目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当一批进场水泥,袋装不足200t时,也应按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
5.2.1.3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编号的水泥,应分别储存,储存库要求干燥通风,防潮湿。
水泥使用应本着先进库,先使用的原则。
5.2.1.4检验方法及标准: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T8074-2008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2.1.5检测结果:
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普通硅酸盐水泥技术要求
项目
技术要求
凝结时间
普通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600min。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烧失量
≤5.0%(P.O);≤3.5%(P.Ⅱ);≤3.0%(P.Ⅰ)
氧化镁
不宜超过5.0%
三氧化硫
≤3.5%
强度
≥42.5MPa
碱含量
≤0.80%
比表面积的氧化钙含量
比表面积≤300m2/kg(对硅酸盐水泥、抗硫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氧化钙含量≤1.0%
助磨剂名称及掺量
≤水泥重量的1.0%
石膏名称及掺量
G类二级石膏水泥重量的3%-5%
混合材名称及掺量
≤15%
CI-含量
≤0.06%
熟料C3A
非氯盐环境下C3A≤8%;氯盐环境下C3A≤10%
P.O32.5水泥的各龄期强度值
龄期与强度
品种与强度
技术要求
抗压强度(MPa)不得低于
抗折强度(MPa)不得低于
3d
28d
3d
28d
普通硅酸盐水泥
32.5
17.0
42.5
3.5
6.5
5.2.1.6结果处理:
及时填写试验报告并填写通知材料部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5.2.2细骨料
5.2.2.1对于新选原材料产地或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产品达一年者,应对筛分、吸水率、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石粉含量、有机物含量、压碎指标、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Cl-含量、碱活性等项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2.2首次进厂的细骨料,应检查供应商出厂检验报告。
进场细骨料,应经试验室复检,按规定提交复验报告单,确认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使用。
6.2.2.3选用的骨料应在试生产前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不得使用碱-碳酸盐反应的活性骨料和膨胀率大于0.20%的碱-硅酸盐反应的活性骨料。
当所采用骨料的碱-硅酸盐反应膨胀率在0.10-0.20%时,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不应超过3kg/m3,并应按《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掺和料和复合外加剂抑制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有效性评价。
5.2.2.4连续供应同厂家、同规格的细骨料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时按一批进行验收。
在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总量不少于25kg。
对于所取的试样,先风干或烘干(105±5℃)后,可以采用四分法将其缩分至材料质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须的质量为止。
日常检验项目为筛分、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石粉含量、有机物含量、压碎指标等。
5.2.2.5检验方法及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5.2.2.6检测结果:
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主要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细度模数
粗砂:
3.7~3.1;中砂:
3.0~2.3;细沙:
2.2~1.6
表观密度
≥2500kg/m3
堆积密度
≥1350kg/m3
含泥量(%)
泥块含量(%)
≤0.5%
云母含量(%)
≤0.5%
轻物质含量(%)
≤0.5%
有物质含量(%)
浅于标准色
碱活性(%)
≤0.10%
坚固性(%)
≤8.0%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0.5%
CI-含量(%)
≤0.02%
5.2.2.7结果处理:
及时领取试验报并告通知材料部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5.2.3粗骨料
5.2.3.1选用的骨料应在试生产前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不得使用碱-碳酸盐反应的活性骨料和膨胀率大于0.20%的碱-硅酸盐反应的活性骨料。
当所采用骨料的碱-硅酸盐反应膨胀率在0.10-0.20%时,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不应超过3kg/m3,并应按《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掺和料和复合外加剂抑制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有效性评价。
5.2.3.2对于新选原料产地、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产品达一年者,应对颗粒级配、岩石抗压强度、吸水率、紧密空隙率、压碎指标、坚固性、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碱活性等项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3.3首次进厂粗骨料时,应检查供应商出厂检验报告。
进场粗骨料,经试验室复检,按规定提交复验报告单,确认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使用。
5.2.3.4连续供应同厂家、同规格的粗骨料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时按一批进行验收。
在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试验样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试样,总量不少于120kg。
对于所取的试样,先风干或烘干(105±5℃)后,可以采用四分法将其缩分至材料质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须的质量为止。
日常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等。
5.2.3.5检验方法及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5.2.3.6检测结果:
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主要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颗粒级配(%)
应在级配区内
岩石饱水抗压强度
母岩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不应<1.5
表观密度(%)
≥2500kg/m3
坚固性(%)
≤8%(混凝土结构);≤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堆积密度(%)
≥1500kg/m3
空隙率(%)
≤40%
针片状含量(%)
含泥量(%)
≥C50≤0.5%;
泥块含量(%)
≤0.2%
轻物质含量(%)
≤0.5%
压碎指标(%)
≤12%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0.5%
碱活性(%)
<0.10%
CI-含量(%)
≤0.02%
有机质含量
浅于标准色
5.2.3.7结果处理:
及时领取试验报告并通知材料部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5.2.4外加剂
5.2.4.1混凝土外加剂采用复合型外加剂,并经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5.2.4.2对于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产品达6个月者,应对匀质性指标、减水率、坍落度保留值、常压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抗压强度比、抗冻性、Cl-渗透电量、对钢筋的锈蚀作用、碱-硅酸反应抑制效能、收缩率比等项指标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3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批不大于50t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混凝土外加剂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按一批进行验收。
在三个以上不同点采取等量的外加剂。
取样总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减水剂量。
日常检验项目为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抗压强度比。
5.2.4.4检验方法和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
5.2.4.5检测结果:
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高效减水剂指标
项目
指标
减水率%
≥20
常压泌水比%
≤20
压力泌水比%
≤90
坍落度
保留值mm
30min
≥180
60min
≥150
抗压
强度比%
3d
≥130
7d
≥125
28d
≥120
含气量%
≥3.0
对钢筋的腐蚀作用
无
28d收缩率比(%)
≤120
CI-渗透电量(库仑)
≤1000
碱含量(%)
≤10
5.2.4.6结果处理:
及时领取试验报告并通知材料部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5.2.5粉煤灰
5.2.5.1对于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产品达6个月者,应对细度、烧失量、含水率、需水量比、三氧化硫含量、碱含量、Cl-含量、活性指数等项指标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每次进货时,检查供应商出厂检验报告。
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120t检验一次,不足120t按一验收批进行检验。
连续取样至少3Kg。
5.2.5.2检验方法和标准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5.2.5.3检测结果:
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粉煤灰指标
项目
指标
细度%
C50以下的混凝土≤25%;C50以上的混凝土≤12%
烧失量%
C50以下的混凝土≤8.0%;C50以上的混凝土≤5.0%
需水量比%
C50以下的混凝土≤105%;C50以上的混凝土≤95%
CI-含量%
不大于0.02%
含水率%
≤1.0%(干排灰)
SO3含量%
≤3.0%
活性指数%
≥70%
Ca0含量%
≤10%(对于硫酸盐侵蚀环境)
游离Ca0含量%
≤1.0%(F类粉煤灰);≤4.0%(C类粉煤灰);
安定性
≤5.0mm
5.2.5.5结果处理:
及时领取试验报告并通知材料部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5.2.6钢筋
5.2.6.1钢筋进场应附有出厂合格证。
每批钢筋,按不大于60t的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钢筋为一验收批。
5.2.6.2必须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表面的凸块和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带肋钢筋为横肋的高度);测量本批钢筋的直径偏差。
5.2.6.3取样方法及数量
试件应从两根钢筋中截取,每根钢筋截取一拉力试件和一冷弯试件。
低碳钢热轧盘条冷弯试件应取自不同盘。
试件中每根钢筋距端头300~500mm处截取。
拉力试件长度:
L≥5d+200mm。
低碳钢热轧盘条拉力试验长度:
L≥10d+200mm。
冷弯试件长度:
L≥5d+150mm。
(注:
L为试件截取长度、d为钢筋直径)
5.2.6.4钢筋常规检验项目:
拉伸试验(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
冷弯试验。
5.2.6.5检验方法及标准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扎带肋钢筋》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扎光圆钢筋》GB1499.1-2008
5.2.6.6检测结果:
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之比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还应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带肋钢筋力学指标
抗拉强度MPa
屈服强度MPa
伸长率
%
弯心直径
弯曲角度
≥455
≥335
≥17
3a
180°
光圆钢筋力学指标
抗拉强度MPa
屈服强度MPa
伸长率
%
弯心直径
弯曲角度
≥370
≥235
≥25
a
180°
盘条钢筋力学指标
抗拉强度MPa
屈服强度MPa
伸长率
%
弯心直径
弯曲角度
≥370
≥235
≥25
a
180°
5.2.7.8结果处理:
及时领取试验报告并通知材料部该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5.2.7防水材料
5.2.7.1防水卷材外观质量:
表面应无气泡、疤痕、裂纹、粘结、孔洞。
5.2.7.2防水卷材,每批8000m2同厂家、同品种、同批号氯化聚乙烯为一验收批,从外观检查合格批中抽取一卷,在距端部300mm处截取3m并封存,委外送检。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参见GB50207-94、GB12953-2003)。
用于粘贴防水卷材的聚氨酯防水涂料每批以甲组不大于10t(已组分以按产品重量配比相应的重量)同厂家、同品种、同批号聚氨酯防水涂料为一验收批,产品的抽样按GB3186的第三章规定进行样品封存,委外送检。
检测方法按JC500-92聚氨脂防水涂料规定检测。
(参见GB/T19250-2003);直接用于防水层的聚氨酯防水涂料每批以甲组份不大于15t(已组分以按产品重量配比相应的重量)同厂家、同品种、同批号聚氨酯防水涂料为一验收批。
5.2.7.3检测结果及处理:
及时领取试验报告并通知材料部该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防水卷材主要指标
拉力(N/cm)
扯断伸长率%
热处理尺寸变化率(%)
低温
弯折性
抗渗透性
抗穿孔性
剪切状态下的粘合性(N/mm)
≥160
≥350
≤2.5
-30°
无裂纹
不透水
不透水
≥3.0
聚氨酯防水涂料主要指标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拉伸强度(MPa)
≥6.0
GB/T19250-2003
科技基[2007]56号
拉伸强度保持率
加热处理(%)
≥100
碱处理(%)
≥70
酸处理(%)
≥80
断裂伸长率
无处理(%)
≥450
加热处理(%)
≥450
碱处理(%)
≥450
酸处理(%)
≥450
低温弯折率
无处理
≤-35℃,无裂纹
加热处理
碱处理
酸处理
表干时间(h)
≤4
实干时间(h)
≤24
不透水性0.4MPa,2h
不透水
加热伸缩率(%)
≥-4.0,
≤1.0
耐碱性,饱和Ca(0H)2溶液,500h
无裂纹,无起皮剥落
固体含量(%)
≥98
潮湿基面粘接强度(MPa)
≥0.6
与混凝土粘接强度(MPa)
≥2.5
保护层混凝土与固化聚氨酯防水涂料粘接强度(MPa)
≥0.5
撕裂强度(N/mm)
≥35.0
与混凝土剥离强度(N/mm)
≥3.5
5.2.7.4检测结果及处理:
及时领取试验报告并通知材料部该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5.2.8排水管
5.2.8.1每批不大于1000个分别对外型外观及拉伸强度进行检验,见GB/T5836.1
(2)-2006
5.2.8.2排水管全检项目:
外观和颜色、尺寸、落锤冲击、环刚度、二氧甲烷侵渍试验、连接密封试验。
主要性能指标
外观颜色
外径极限偏差mm
壁厚极限偏差mm
抗拉强度MPa
落锤冲击
二氧甲烷侵渍试验
环刚度
KPa
连接密封试验
色泽均匀、光滑平整
0-+0.5
0-+0.6
≥40
9/10通过
表面无变化
≥8
不渗漏
5.2.8.3结果及处理:
及时领取试验报告并通知材料部该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5.2.9砖砌体
5.2.9.1检验指标:
抗压强度试验。
5.2.9.2检验依据: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2.9.3结果及处理:
及时领取试验报告并通知材料部该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材料部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5.2.10原材料检验定义
经过现场对原材料取样试验,发现有项目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视为不合格材料。
5.2.10.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各个工程部位的不合格材料或不合格品的控制。
经过现场对原材料取样试验,发现有项目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视为不合格材料。
5.2.10.2控制程序
不合格控制程序流程:
进场→待检标识→送试验室检验→出现不合格→通知现场→隔离处置→通知厂家人员→清场处理→监督记录处理结果→处理结果的确认。
5.2.10.3技术负责人应针对出现不合格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和分析原因,研究更好地有效的控制原材料,以免同样的事情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并就此考虑制订相关措施进行预防。
5.2.10.4不合格的标识处理及报告
对不合格原材料,由质检部门及时标识,以防止不合格被误用、转序,并报告材料部或相关领导。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建十分部二区
二0一二年五月六日
项目质量“三检”制度
一、目的:
建立质量“三检”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适用范围:
生产车间各工序及操作岗位。
三、责任者:
项目技术负责、专职质检员、施工技术员、班组长及岗位操作工。
四、施工项目“三检”制度程序:
1、班组自检
(1):
施工班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班组长必须按相应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自检,经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并经组长验收后,方准继续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
班组长对所施工的,必须按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所列的检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逐项地检查班组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
在完成后逐项地进行自检,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经自检达标后方可请施工员组织质量验收。
(3):
施工员除督促班组认真自检、填写自检记录,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外,还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在班组自检达标且有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逐项地进行检查,经检查达标合格后,方可请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质量核验。
(4):
认真地组织有关工长、班组长进行生产出来的中间体、半成品或成品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验,并在原始记录上详细记录检验结果。
(5):
未经专检人员进行核验的检验批工程,或虽经核验未达标时不得安排进行下道工序。
2、互检
(1):
班组(工种)间的交接检:
上道工序完成后进入下道工序的插入前,项目质量负责人必须组织交接双方工长、班组长进行交接检查。
经双方认真检查合格并签认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交接检或虽经交接检但未达到要求的检验批工程,接收方可拒绝插入施工。
(2):
总(分)包间的交接检
1):
对规范、规程、标准及施工图中规定的,需要在工序间进行检查的项目,交方应按接方要求认真办理总(分)包交接检查表。
移交有关资料和进行交接签证等工作,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2):
凡总(分)包之间有相互关系的隐蔽项目,负责做下道工序的单位必须在隐蔽前填写“总、分包交接检查表”,与做前一道工序的单位办理交接检手续。
经交方自检或交接双方共同检查认可,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并经双方办理成品保护手续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隐蔽工序的施工。
否则,由做最后一道工序的单位承担一切后果。
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检部门负责向监理工程师报验。
3、专检:
3.1质监部质量监督员,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抽样对中间体、半成品进行检验,上下工序应凭化验结果报告单进行交接。
3.2质监部质量监督员,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抽样对进厂原辅料、出厂成品进行抽样检查,生产的检验报告入库,仓库凭证、成品放行单发货核实检查。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建十分部二区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1:
用于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准养护);
2:
用于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3:
用于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4:
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5:
用于结构的钢材和焊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