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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费

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费

尊敬的县长:

      我向您反映一个问题,我县向中小学教师征缴社会保险费多年,但这一做法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2、根据国务院1999年下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三条规定:

“基本养老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居民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中小学教师显然不属征缴范围。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我省并不是试点地区,该《方案》至今没有向全国推广。

该《方案》还明确规定:

“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4、闽政文[2008]3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第十七条清楚地写道:

“各市、县(区)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明文规定:

“民办学校应……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见公办中小学教师享受国家的退休待遇,是无需再交养老保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精神,希望县领导立即停止向中小学教师征缴社会保险费,并退还多收的社会保险费。

谢谢!

早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就曾下发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条列》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居民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中小学教师显然不属征缴范围之列。

  除此之外,《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一节中强调:

“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凭县里几个领导一碰头,不经宣传动员,不经解释分析,发个红字头文件就要开始对全县教师强行纳入社报,,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等理念相悖,

按《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收入和各项福利应比照甚至超过公务员。

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高县的公务员根本不可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也许,高县的某些有关负责人会说:

“公务员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出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所以我县的公务员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同样我国也没有将教师教师纳入社保的规定,县政府为何就如此行事?

教师需要交社会养老保险金吗?

   我上网查了有关教师交养老保险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都不属于交养老保险的范围。

 1、2006年《中国教工》第5期有专家根据国务院下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中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居民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属征缴范围之列。

  2、《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养老金和退休金的最大区别是资金列支渠道不同,退休金由财政列支,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次是计发办法不同,退休金是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计算待遇,养老金是按各地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待遇。

我们以前也没有交过,我们退休后有国家财政的退休金。

难道退休后可以得到退休金和养老金吗?

 

我认为不应该交养老保险。

1。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不知枝江市政府何以能通过与教师法完全相矛盾的法令,枝江市的人大政协委员们难道连起码的法律常识就没有吗?

枝江市的父母官们,是你们的家法大还是国法大?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

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闽政文〔2008〕344号)

六、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七)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健全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机制,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进一步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各市、县(区)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等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八)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

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范本,民办学校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受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职工档案管理、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评审等工作。

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信件转至县劳动保障局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该同志反映中小学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

我县中小学教师从1997年10月开始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主要依据有:

   1、省政府《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第二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2、沙县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方案》(沙政〔1997〕230号),

该《方案》明确规定:

“凡列入县人事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强制性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因此,我县从1997年10月份起就已实行全员参保,即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所有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均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

   3、目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据了解,我市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明溪县等县市的中小学教师均有参加养老保险,有的县市教师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比例达6%(我县比例为4%).

4、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等五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后,人力资源保障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市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始终强调:

为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市不得随意调整现行有关政策,要维护现有的参保范围对象和基金征缴政策,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沙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既符合省市县各级政府有关精神,也始终维护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县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员参保十几年来,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以及在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和干部交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该同志要求退还多收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沙政办〔2007〕112号)规定执行,即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2010年行政机关缴费比例为30%(其中单位28%,个人2%),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33%(其中单位29%,个人4%)。

机关社保中心始终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标准征收养老保险费,从来没有多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因此不存在该同志反映多收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为了及时向该同志反馈以上内容,沙县机关社保中心联系了该同志预留的电话号码,接听电话的人员是三明市的王先生,不是“吴一鸣”,并表示该电话号码始终是其本人所有,而且王先生始终没有在沙县政府网县长信箱留言反映沙县教师社保问题。

机关社保中心为了及时与“吴一鸣”反馈沟通,查询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情况,没有发现有“吴一鸣”的人员,而且通过县教育局了解,目前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均没有叫“吴一鸣”的人员。

回复时间:

2010-6-1221:

42:

24

一、关于该同志反映中小学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

我县中小学教师从1997年10月开始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主要依据有:

   1、省政府《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第二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2、沙县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方案》(沙政〔1997〕230号),该《方案》明确规定:

“凡列入县人事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强制性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因此,我县从1997年10月份起就已实行全员参保,即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所有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均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

   3、目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据了解,我市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明溪县等县市的中小学教师均有参信件转至县劳动保障局办理答复如下:

    

   加养老保险,有的县市教师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比例达6%(我县比例为4%)。

   4、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等五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后,人力资源保障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市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始终强调:

为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市不得随意调整现行有关政策,要维护现有的参保范围对象和基金征缴政策,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沙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既符合省市县各级政府有关精神,也始终维护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县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员参保十几年来,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以及在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和干部交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该同志要求退还多收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沙政办〔2007〕112号)规定执行,即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2010年行政机关缴费比例为30%(其中单位28%,个人2%),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33%(其中单位29%,个人4%)。

机关社保中心始终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标准征收养老保险费,从来没有多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因此不存在该同志反映多收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为了及时向该同志反馈以上内容,沙县机关社保中心联系了该同志预留的电话号码,接听电话的人员是三明市的王先生,不是“吴一鸣”,并表示该电话号码始终是其本人所有,而且王先生始终没有在沙县政府网县长信箱留言反映沙县教师社保问题。

机关社保中心为了及时与“吴一鸣”反馈沟通,查询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情况,没有发现有“吴一鸣”的人员,而且通过县教育局了解,目前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均没有叫“吴一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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