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投资建设项目入区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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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投资建设项目入区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促进河北固安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充分利用园区优越条件为企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甲乙双方经反复洽谈和一致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就乙方在园区内投资建设

生产项目的各项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当事人情况

河北固安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甲方系经廊坊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专事园区开发的专门机构,其职能是:

行使园区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

其管理的园区位于河北省固安县境。

乙方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法定代表人,登记住所,主要经营业务为乙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在园区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专事园区生产项目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暂定名: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新公司设立前,由乙方履行本协议之约定。

新公司成立后,乙方保证新公司向甲方出具书面文件或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确认新公司作为乙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自动承接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项目基本情况及乙方承诺

1、项目名称:

主要产品:

,计划年产量:

2、投资规模:

项目用地面积约亩(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亩,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亿元,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土地房屋租赁投资以及落地投资有关的往来科目的投资】。

3、自有资金安排:

乙方拥有不低于投资总额30%的自有资金,并将该资

金依照本协议约定的进度和期限投资于园区建设和生产经营。

4、项目在园区中的位置:

乙方同意以园区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范围内的土地为项目用地,详见本协议附件1。

5、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乙方同意并服从园区规划部门制定或审批的规划设计意见,详见本协议附件2。

6、项目启动的入区建设进度:

乙方同意以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进度安排启动项目,投资建设。

7、项目背景资料: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向甲方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乙方承诺其提交甲方的项目背景资料和上述项目情况真实、全面、合法有效。

第三条乙方承诺之效力

乙方的前条承诺是建立双方信任关系的基础,亦构成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的前提,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其变更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入区建设进度及双方相关职责

乙方应按照以下进度和期限进行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甲方给予充分配合:

1、入区前的相关工作:

年月日前,乙方备齐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确认后的注册登记新公司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后,甲方协助乙方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内资企业20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30个工作日内)。

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总平面图,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给予答复。

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内的立项备案资料、环评资料等文件,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年月日前,乙方进场进行项目用地的地勘工作。

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建设计划书(如乙方分期建设项目,则首期建设规模不得低于总建设规模的60%,全部建设期不超过两年)。

甲方收到计划书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包括施工图在内的办理开工手续所必须的各项文件。

年月日前,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具备进场施工的配套条件(临路、临水、临电、自然地貌平整);

年月日前实现项目除天然气以外的九通一平,九通包括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及有线电视管线。

其中,天然气由甲方协调乙方同燃气公司自行协商,由燃气公司负责建设施工,乙方根据企业用气量承担费用。

2、入区及入区后的相关工作:

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和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乙方完成挂牌手续及开工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如未完成乙方入区后相关节点顺延。

年月日前,乙方进场进行项目的施工,以施工队正式入场开槽为准。

年月日前,乙方应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书完成项目厂房的竣工验收。

年月日前,乙方完成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接受相关部门检验或验收,并投入试生产。

年月日前,乙方完成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的各项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验或验收,项目正式投产。

任何一方如因本协议未能预见的因素,需变更以上进度安排,甲乙双方应取得一致同意,书面确定并遵守新的时间和进度安排,否则任何一方的超期行为即构成违约。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考核

1、乙方承诺,已土地证实际面积为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亩。

2、自约定的进场施工之日起个月内,乙方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0%;自约定的进场施工之日起个月内,乙方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0%。

3、如果自约定的进场施工之日起满个月,乙方项目经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人民币

万元/亩,则乙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指定单位以补交土地款的方式补足落地投资额差额。

4、自约定的进场施工之日起满个月,乙方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落地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可参照附件三约定的优惠政策享受财政扶持奖励。

5、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落地投资额审计工作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以会计年度为期间每年审计一次;如果因甲方原因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考核期限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具备进场条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六条开工保证金

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开工保证金,金额为本协议约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转让)总价款的2%。

在乙方按照第四条的约定按时进场施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

如乙方未能按照第四条的约定或双方协商的新的进场时间及时进场施工,开工保证金不予退还;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进场时间相应顺延。

第七条土地空置费

如乙方未能按照第四条的约定按时完成项目厂房的竣工验收,实际竣工时间延期三个月的,其对应的土地被视为空置;实际建设面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容积率计算对应的土地面积低于乙方实际取得的土地面积的差额部分,亦被视为空置。

在未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将向乙方收取土地空置费。

第一年收取空置面积总地价的20%,第二年收取空置面积总地价的30%,第三年收取空置面积总地价的40%,自第四年每年起收取空置面积总地价的50%。

第八条税收贡献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后的第四个会计年度起,到第十个会计年度止,每个纳税年度的纳税额度(包含各种税收返还或奖励)不低于万元/亩(以土地证面积为准),超出部分可滚动累计结转至下一会计年度的纳税额度,不足部分向甲方缴纳管理费补足。

第九条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登记、立项环评、厂房建设等经营、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乙方应根据程序要求的期限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和其他配合,其中,项目生产许可资质的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2、厂房及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组织相关资源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等。

3、施工建设期间,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的各种关系,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园区内的相邻关系,提高办事效率,化解相关矛盾。

4、乙方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应严格遵守甲方对园区规划、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其中,排污须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三废排放中二氧化硫和COD指标须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若遇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5、甲方在为乙方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的同时,制定园区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配合当地政府的公共事业行动,乙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园区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园区公益活动或当地政府组织的公共事业行动。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落地投资统计相关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票据、文件等资料。

6、在本协议及其附件所列的减、免费用明细之外,甲方在为乙方提供的其他管理和服务事宜时,有权按照公示的标准或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向乙方收取费用。

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应及时向有关单位缴纳。

7、乙方应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注重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依法建立劳资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其在园区内的财产权、经营权等合法权利依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条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同时或之后,应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土地取得的相关协议,约定与取得项目用地土地及办理权属证书等相关的各项事宜。

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在园区的实际建设规模超过总建设规模60%以上时,方可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银行借款抵押,或对土地使用权设定其他权利限制。

3、项目用地应用于本协议载明的用途,即用于本协议项下项目的建设、生产及运营等,确需改变受让地块的用途或将该地块用于出租,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承诺,在经营期间确需转让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时,须经甲方审核通过,确保新的受让人的经营项目符合园区的产业定位、规划建设条件以及环保等要求,同时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一条入区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

1、在乙方认为有必要时,甲方可设立专门工作小组,为乙方入区建设提供乙方所需的专门服务。

2、甲方将乙方该项目列为固安县重点项目,予以重点保护,任何部门、组织及个人不得随意对其进行乱收费、乱检查、乱评比。

3、乙方享受园区有关投资优惠政策,详见附件3。

4、甲方负责协助完成乙方项目的环境保护评估工作,取得环保许可,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未约定的政策措施,按园区统一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入区经营年限及期满后资产的处置

1、乙方承诺的入区最低经营年限为年,在此期限内,乙方保证其生产经营不得撤离园区。

2、参照前款期限,乙方提前撤离园区,若提前时间为一至两年,应当向甲方返还已减免税金的15%;若提前时间为三至四年,应当向甲方返还已减免税金的25%;若提前时间为五至六年,应当向甲方返还已减免税金的35%;若提前时间为七至八年,应当向甲方返还已减免税金的60%;若提前时间为九至十年,应当向甲方返还已减免税金的90%。

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乙方提前撤离的情形不受此限。

3、参照前款期限,乙方如已按照《入区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经营,但需提前撤离园区确需转让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时,须经甲方审核通过,确保新的受让人的经营项目符合园区的产业定位、规划建设条件以及环保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乙方在入区最低经营年限届满后,继续在园区生产经营的,继续享受园区当时有效的其他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撤出生产经营的,其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迁址、歇业、清算等手续后,享有依照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支配其财产的权利。

5、乙方在入区经营年限内申请破产或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协议的补充、变更、转让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

2、本协议权利义务及于甲乙双方及乙方在园区设立的新公司,未经各方书面约定,本协议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协议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3.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

3.2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3.3协议签订后,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协议或者协议签订后1个月违反协议约定且无任何实质性履行协议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自守约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项目用地的土地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3.4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进场施工,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自甲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

3.5乙方未能履行其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订立的土地取得的相关协议,导致该协议解除时,甲方有权且必须解除本协议。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3.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后,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本协议项下意向地块,另行招商。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

1.1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视为一般违约。

一般违约时,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0日内主动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守约方赔礼道歉。

1.2违约方如果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守约方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以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1.3本协议对相关违约事件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依照该约定处理。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2.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

2.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2.3非因政府政策调整等甲方不能控制的原因,甲方不能兑现其承诺的优惠政策,又未能以其他方式弥补乙方实际经济损失的。

2.4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及双方协商的新的时间提供进场施工条件,逾期超过三个月的。

2.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度建设施工或正式投产,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履行的;或者乙方实际建设进度滞后于《项目建设计划书》的约定超过三个月的;或者项目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停产累计超过一年的;或者实际经营年限未达到约定最低年限的。

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上述情形不受此限。

2.6乙方在园区的实际建设规模未超过总建设规模60%以上时,却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银行借款抵押,或对土地使用权设定其他权利限制的或者乙方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且未以其他方式补足固定资产投资的。

2.7乙方新公司因自身原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2.8一般违约时,违约方自违约行为发生后60日内仍未有实质性改进的;但本协议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9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形。

3、任何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乙方根本违约且未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履行赔偿责任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限期乙方退出园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如乙方部分违背投资建设承诺,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无法改正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视情况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收回违约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或适当调整相关优惠政策。

6、乙方承诺,在乙方根本违约导致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时,对于所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地上物,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与乙方应协商处理办法,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应将其全部拆除并清理出现场,或者承担拆除清理费用,但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的,对该地上物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7、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入区建设,并在甲方通知纠正后仍未能入区时,甲方有权在依照前条约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保留乙方的投资意向,待乙方具有入区条件时,甲方为乙方在园区内另行选址,具体入区条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当事人虽然违约,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或本协议有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构成根本违约或导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情形时,乙方有意继续在原地块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甲方综合项目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同意乙方仍在原地块继续投资建设的,双方按照下述条款执行:

1、双方应协商一致确定新的项目落地计划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确认,乙方应在补充协议签订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单位另行缴纳项目投资承诺保证金,金额为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5%,同时。

如乙方按照调整后的项目落地计划书约定的各进度节点如期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并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已达到原合同约定标准的50%,且已建工程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规模的80%以上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指定单位将投资承诺保证金退还乙方。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仍未能按照调整后的项目落地计划书约定的各进度节点进行项目建设,相关投资承诺金将不予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企业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3、如果乙方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滞后于新的落地计划书约定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自甲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该项目土地并另行处置。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出现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或因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政府政策等;以及其他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引起的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因迟延履行所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发后6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以及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因此对双方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双方应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为保证双方沟通联系之顺畅,提高工作效率,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联系人,负责日常事务的联络,变更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不发生变更效力。

甲方通讯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孔雀大道1号

收件人

乙方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2、除一般性事务外,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期限变更、会议纪要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函件等书面文件的送达以对方签收或加戳的邮递回执为准。

依法生效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项文件均可构成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3、乙方保证其在园区设立的新公司应于设立后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与本协议乙方具有同等的协议当事人地位,如新公司在设立后未作此书面意思表示的,不影响其与乙方共同承担在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

4、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对方在提供文件、资料或商业信息时有着明确保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应当参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附件:

附件1:

项目红线位置图

附件2:

项目规划设计要点

附件3:

入区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明细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附件3:

入区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明细

一、入区优惠政策

1、土地价格:

每亩万元。

2、税收:

 

(1)企业所得税:

除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外,从新公司获利年度起,第1年内地方财政奖励缴纳所得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第2-3年由地方财政奖励缴纳所得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

 

(2)个人所得税:

由地方财政直接奖励给个人。

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以征代奖,免征3名高管当年个人所得税;

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以征代奖,免征5名高管当年个人所得税;

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征代奖,免征10名高管当年个人所得税。

3、项目建设条件

(1)项目投资强度:

不低于200万元/亩

(2)项目容积率:

不低于0.8;

4、政策及服务性收费

(1)年月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执行以下政策。

主要的行政性收费实行“一费制”,此项收费按照施工图建筑面积收取,在项目进场施工前收取,收费标准为:

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

元/平米;

中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的):

元/平米;

小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

元/平米;

(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水开口费、工业蒸汽初装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地下文物勘测费、雷区测查费、建筑垃圾清理费,以上费用不再单独收取。

(2)年月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根据当期政策执行。

5、财政扶持政策

(1)自约定的进场施工之日起满36个月,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如达到以下规定标准的,则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土地总价款的一定比例,以财政扶持资金的方式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乙方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万元/亩的,地方财政按照土地总价款20%的标准奖励乙方支持其扩大再生产;

乙方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万元/亩的,地方财政按照土地总价款30%的标准奖励乙方支持其扩大再生产;

乙方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万元/亩的,地方财政按照土地总价款50%的标准奖励乙方支持其扩大再生产;

乙方项目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万元/亩的,地方财政按照土地总价款100%的标准奖励乙方支持其扩大再生产;

(2)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甲方于项目落地投资额审计结果经确定后6个月内奖励乙方。

二、配套服务措施

由工业园区投资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协助企业处理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的事宜。

1、工业园区下设24小时服务指挥中心,随时处理企业的所有问题;

2、投资服务

(1)环保审批

(2)项目备案

(3)注册登记

(4)建设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6)竣工后须办理手续

3、生产服务

(1)营业执照年检

(2)建厂期间税务申报(月度、季度、年度)

(3)建厂及生产期间水电及其它事宜的协调

(4)办理车辆月票

4、生活服务

(1)职工子女入学

(2)办理户口迁移

(3)租赁房屋等相关配套服务

三、金融支持平台

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为符合条件的入区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支持服务。

说明:

1、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属河北固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以上优惠政策及收费标准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而变更,以调整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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