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622625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4.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docx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

(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77967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

(一)

Tobaccovehiclemanagementsystem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淮安区烟草专卖局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车辆管理,明确责任,保证车辆安全行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州烟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车辆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做到服务后勤和保障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楚州烟草所有机动车辆(含小型车辆、送货车辆、专卖稽查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二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人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并由二年以上驾车经历,方可上岗。

  第五条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操作规程,懂得基本的车辆养护知识,懂得一般小故障排除、维修,做到小故障不过夜,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驾驶人员要服从综合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调度,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干净。

  第七条驾驶人员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安全管理员处领取养路费、保险费的相关费用凭证,并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有票据、证件、随车的三角牌、灭火器、千斤顶等工具和资料。

  第八条驾驶人员出车前必须检查车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现异常响声或震动,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或及时修理,车辆回场后,驾驶人员要进行车辆检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有效运转状态。

  第九条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违章行驶、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实行专人专车驾驶保管制,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外单位人员驾驶,更不得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档案内容包括:

驾驶人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安全行驶、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处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人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定期加强对驾驶人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人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每年度与持有《上岗证》的驾驶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综合办公室对驾驶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教育培训,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人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组织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人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章油料管理

  第十五条车辆用汽油、柴油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行驶里程安排专人到指定加油站实行刷卡加油,出差300公里以内不得出现外加油,出市外长途且行驶300公里以外确需途中加油的,可实行外加油,报销时到油料管理员处核准登记纳入月终考核。

  第十六条油料计核:

按车种、车型、车况的技术标准等指标核定百公里耗油量标准(夏季作适当提高)。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必须保持里程表完好,凡自然损坏未及时报修的,造成里程无法计核的,将追究驾驶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每月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财务委派室配合对各辆车里程、耗油情况进行考核兑现,适时通报考核结果,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虚报车辆行驶里程,不得编造理由冒领油料。

  第四章车辆维修

  第二十条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能修的不换配件,能换附件的不换总成”的原则,采取定点维修(以下均含更换配件),专人监督的方式,做到厉行节约。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故障,驾驶人员不能排除的,必须及时报修。

  第二十二条车辆维修需由驾驶人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并注明维修项目,经安全管理员审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管理员带领到指定维修站(修理厂)进行(养护)修理。

  第二十三条车辆维修要选择二类以上的维修厂和品牌特约维修站,也可以选择快修部或具有专项修理的特约维修部。

  第二十四条车辆送修前要查看维修企业有否资质证书(如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等)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车辆送修人应当与维修单位的业务接待人员说清故障现象,维修项目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车辆送修人对维修车辆的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维修周期、质量保证、验收标准等要和承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

  第二十七条车辆修竣接收时,要进行验收、检查报修项目是否修复、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检验员是否在汽车修竣验交表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车辆修竣后,要开据统一的发票并附材料和工时费清单,检查实际维修项目和清单项目是否一致,驾驶人员必须将换下的废旧配件(大件)带回,交安全管理员登记保管。

  第二十九条出车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确需临时修理的,必须电话报经主管领导同意,返回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由随车人员签字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车辆在县内维修的,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综合办公室和财务委派室共同结帐。

  第三十一条出县维修车辆的,须经综合办公室、财务委派室、驾驶人员三方共同负责进行,由综合办公室、财务委派室负责用汇票、转账等方式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车辆维修申请单》和实际维修清单,并履行相关手续,方可报销。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员一律不得个人参与车辆维修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综合办公室建立车辆维修台帐,单车计核,每半年公布一次车辆维修、养护情况。

  第五章车辆使用

  第三十五条车辆使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缓事服从急事,小事服从大事,近地服从远地,下级服从上级;

  

(二)相对固定和统一调度,送货车辆做到定车、定人,非固定车辆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派;

  (三)往同方向,同地办事,应同车安排,充分提高使用效率;

  (四)原则上限于单位公务用车,对于单位员工(含离退休人员)个人特殊情况确需、急需用车,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送货车辆、专卖稽查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正常情况由送货部门和专卖稽查大队调配使用。

  第三十七条部门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局领导批准,用车人到综合办公室开具《派车单》,由综合办公室安排车辆。

  第三十八条驾驶人员接到《派车单》后,按照用车部门的时间要求,及时加油、检查车况,做好出车准备,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完成任务后及时回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车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一)车辆出县行驶的(含公务);

  

(二)外单位(个人)借车使用的;

  (三)单位员工私人用车的;

  (四)节假日(含双休日)用车的;

  (五)夜间等特殊情况下用车的。

  第四十条送货车辆不得擅自载客,不得人货混装,不得改变内部结构。

  第四十一条公务用车(县外)一律不准擅自带客,发生安全事故的,与本单位无关,所有责任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单位员工私人确需使用车辆,由员工本人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到财务委派室缴纳有关费用,综合办公室凭收款收据开具《派车单》,驾驶人员接到《派车单》后方可出车。

  第四十三条如遇紧急事务确需用车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由综合办公室安排车辆,并通知门卫放行,事后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第四十四条车辆出县返回后,驾驶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统一调度。

  第四十五条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人员应在综合办公室或车队等待,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六条车辆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实行逐月报销制,逾期不报者责任自负。

  第六章车辆停放

  第四十七条车辆回场后一律停放在局办公大楼后院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出大门时驾驶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如实登记出车时间、去向、事由,车辆返回时登记回场时间。

  第四十八条送货车辆送货结束、专卖稽查车辆下班、公务用车正常工作日晚上21:

00之前必须停放指定位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事前通知综合办公室,并经领导同意暂停在确保安全的位置。

  第四十九条重大节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在局办公大楼后院,驾驶人员必须将车辆钥匙、行驶证、上岗证上交局安全管理员统一保管,特殊情况确须动车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章事故管理

  第五十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本单位综合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一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县局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局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延报事故情况。

  第五十二条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县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员在执行公务(含履行手续的外借及私人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的,驾驶人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的其余费用的30%,负次要责任的,驾驶人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的其余费用的10%。

  第五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五条驾驶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六条在核定车辆油耗标准的基础上,节油者50%用于奖励驾驶人员,凡超油耗者由驾驶人员自负。

  第五十七条发生任何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除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并扣发其当年安全奖,不得参与年终评先。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员(含有关人员)一律予以待岗或下岗: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瞒报、延报事故真相的;

  

(二)驾驶人员不服从综合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和调度的;

  (三)醉酒驾车或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酒后驾车行为的;

  (四)虚报车辆行驶里程(含人为损坏里程表的)、编造理由冒领油料,经查实的;

  (五)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动用车辆的;

  (六)人为造成机械事故或损坏,经查实并证实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或需要大修的;

  (七)送货车辆擅自载客、人货混装、改变内部结构,相关责任自负外,承担有关部门处罚;

  (八)人为造成驾车手续不全,承担有关部门处罚,责任自负外;

  (九)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驾驶人员各种证件、资料、随车工具发生被盗或丢失的,应及时补办和补买,其费用一律自理。

  第六十条驾驶人员擅自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外单位人员、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违者一次扣驾驶人员1000元,造成后果的,除给与赔偿外,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车辆里程表自然损坏未及时报修的,造成里程无法计核的,一周内扣驾驶人员1000元,一周以上以虚报里程论处。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驾驶人员擅自维修车辆的,凡超出《车辆维修申请单》所列项目又未经综合办公室认定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十三条人为造成机械事故或损坏,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驾驶人员承担维修费用60%。

  第六十四条虚开冒领维修费用,一经查实,对有关当事人除按虚开冒领金额的10倍处罚外,还将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务用车(县外)擅自带客,违者一次扣驾驶人员工资100元。

  第六十六条重大节日期间未按规定执行“三交”的,一次扣驾驶人员200元。

  第六十七条车辆擅自不入库、车辆进出大门驾驶人员不按规定登记的,第一次扣驾驶人员100元,第二次扣200元,依次翻番。

  第六十八条驾驶人员发生违章行驶、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规行为,所接受的罚款等各种处罚一律不予报销,并以违反交通法规论处。

  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发现一次扣款100元。

  第六十九条对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一年内出现一次严重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以不合格论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楚州烟草专卖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从完善制度入手持续加强公务车辆管理

  近日,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修订下发《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明确三个“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务车辆管理。

  一是严把车辆派车管理。

严格执行车辆统一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二是严把油卡使用管理。

对车辆用油采取集中管理、专人负责、统一使用的管理办法。

建立加油卡使用台账,每月对车辆耗油数据进行核对核实,做到账、卡与实际用油量相符。

  三是严把规范严守纪律。

牢固树立规范和纪律红线意识,落实责任到岗到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纪依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DesignCo.,Ltd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