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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治安封锁、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

做好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秩序,防止和制止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

确保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交通畅通。

(三)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

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四)市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环保监测站。

负责对事故发生点周围进行辐射监测;

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辐射监测;

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的找源监测。

(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

负责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

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七)专家组。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辐射事故专家组。

专家组由聘请的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损害索赔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工作为:

参与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指导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急和救助的装备、物资准备

按照"

常备不懈"

应急指导方针,贮备和预先准备必要的放射源和辐射事故应急装备、仪器设备。

应急装备、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四、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二)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四)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五、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一)信息来源。

1.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报告;

2.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发现;

3.其他。

(二)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源破碎、散落;

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

7.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急性放射病等。

(三)信息识别。

有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

突发辐射事故的评估:

1.评估内容:

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

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

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

突发辐射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有关人员无法判别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领导。

(四)应急预案启动。

当发生辐射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惠州市范围内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时,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做出正确响应。

(五)事故情况通报。

1.市环保局、公安局或卫生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

2.首先接到辐射事故情况报告的单位,同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3.市环保局、公安局和卫生局分别通报辐射事故所在地的县、区环保局、公安局和卫生局。

(六)派人赶赴现场。

有关单位应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的30分钟内,选派人员、指定现场负责人,带齐必要的防护器材(例如辐射防护服、帽、口罩、鞋袜、手套、有机铅玻璃眼镜等)、个人剂量计、剂量监测仪表或报警仪等,立即赶赴现场。

(七)成立现场事故调查小组。

1.事故调查小组由市、县(区)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组成;

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现场负责人担任。

(八)现场事故调查小组的工作任务。

1.对事故周围进行辐射监测;

2.划定受污染区域;

3.开展辐射事故调查;

4.作出初步的辐射事故定性定级;

5.封锁事故现场;

6.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7.组织临时医疗救护;

8.初步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六、干预水平

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即按照国家和国际上对这些干预给公众带来的可避免剂量的通用干预水平和通用行动水平采取应急防护措施。

七、辐射事故调查、定性定级、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辐射事故调查。

1.分析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的可能途径;

2.分析源项;

3.初步确定污染区域;

4.初步确定受照、误照人员;

5.现场初步估算污染区域内受照、误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二)辐射事故定性定级。

1.市环保局根据环境监测人员的监测结果、卫生应急工作人员现场初步估算,作出初步的辐射事故定性定级;

2.被怀疑患放射病的人员,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辐射受照职业病专项检查和治疗;

3.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根据职业病专项检查结论,一般辐射事故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作出辐射事故定性定级的结论。

较大辐射事故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请求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作出辐射事故定性定级的结论。

重大辐射事故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请求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作出辐射事故定性定级的结论。

(三)辐射事故报告。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

(1)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由市环保局负责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2)市环保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国务院;

(3)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4)市环保局负责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市公安局、卫生局;

(5)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分别上报省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较大辐射事故。

(1)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后,由市环保局负责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2)市环保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3)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

(5)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分别上报省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一般辐射事故。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后,由市环保局负责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2)市环保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在8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4.突发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

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需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以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辐射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报请省、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向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信息。

6.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必要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辐射事故的等级及时发布准确、权的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四)辐射事故处理程序。

1.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

2.封锁事故现场。

3.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事故调查小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2)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

(4)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

(5)受影响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

(6)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4.医疗救护。

按国家有关放射性诊断标准、处理原则、治疗原则,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5.洗消去污。

洗消去污的目的是防止放射性污染给人们造成伤害,防止污染的扩大。

洗消去污的任务如下:

(1)对有污染人员进行洗消去污;

对洗消去污后仍有污染人员交医疗卫生救护人员处理;

(2)对受污染道路、土地进行洗消去污;

(3)对受污染的建筑物的外部进行洗消去污。

6.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公安部门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市环保监测站负责找源监测,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八、应急支援

(一)应急辐射监测支援。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小组认为确定需要对环境进行核素种类、浓度进行采样测定时,由市环保局请求省环保局、省辐射研究监测中心给予支援。

(二)放射性去污洗消支援。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放射性物质已散落,需进行清理、去污、洗消时(如不尽快处理,在下雨时,有可能会造成大面积的放射性污染),由市人民政府请求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派遣专家和去污、洗消队伍予以支援。

(三)碘片支援。

经过对事故周围进行监测、评估,认为辐射应急监测人员穿戴防护器材后,仍然会受到超过应急照射剂量控制水平的,则辐射应急监测人员应事先服用碘片,然后方可进入污染区域。

碘片由市环保局核应急办公室向省核应急办公室请求支援。

九、应急状态的终止及恢复措施

(一)应急状态的终止。

1.终止条件。

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事故已得到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区域已完成去污、洗消;

或者被盗、遗失的密封放射源已找回;

(2)受放射性污染的区域已完成去污、洗消,经监测,辐射水平已经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

(3)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

(4)经市环保局批准。

2.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主要有:

(1)估计群体受照状况;

对严重受照射者进行长期、严密的医学观察和积极治疗,注意远期效应;

(2)评价所有的核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3)评价引起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事故发展过程和事故的后果;

提出长期环境影响监测(包括人员)和评价的建议;

(4)审评应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5)修改现有应急预案或重新编制新的应急预案。

(二)恢复措施。

恢复措施主要工作有:

1.解除封锁;

2.确定恢复阶段适宜的各种恢复措施;

3.协调封锁区内、外的恢复活动;

4.详细调查事故应急的全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完成事故应急的评价报告。

十、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为了保持事故应急响应能力,需要对核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再培训),不断进行演习和对专用的应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常备不懈。

(一)培训。

1.培训的目的。

培训的目的是使全体应急人员获得完成应急响应任务所需要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技能,保证应急任务的顺利完成。

2.培训的对象。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参与事故应急工作的全体人员。

3.培训的内容。

培训分为专业培训和一般培训。

专业培训是对从事某项专业应急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

4.培训的计划。

每年应对全体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一般培训;

每两年应对从事某项专业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5.培训方法。

课堂教学、必要的实际练习、散发和分送读物、观看录像、组织专题报告和技术讲座、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等。

(二)演习。

1.演习类别。

应急演习分为单项演习、部分演习、综合演习、联合演习四个类别。

2.单项演习。

通讯演习,每年进行6次以上;

医疗救护演习,每年进行1次以上;

应急组织的人员到位演习;

其他。

3.部分演习。

部分演习是几种基本操作或几种任务的组合演习,常常包括对通讯能力的检验。

4.综合演习。

综合演习是为全面检验应急计划,提高综合响应能力和水平而进行的演习,也叫全面演习。

(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

专用或兼容的辐射应急设施设备要定期维护、计量检定,以保持其随时可启用。

十一、应急经费保障

(一)辐射事故应急的装备、仪器设备保障。

1.启动应急预案后,各应急机构配备的应急装备、仪器设备必须服从统一调用。

2.各应急机构结合现有装备、仪器设备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配备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配备要求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统一购买。

(二)保持应急响应能力的年度经费。

市直应急工作人员培训、演练、应急设备维护和保养经费在市环保局核应急工作专项经费中解决。

(三)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经费。

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经费项目包括:

应急辐射监测支援,放射性去污洗消支援,碘片支援,辐射事故调查,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应急检查和治疗,应急租用交通工具等。

此部分费用,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市级财政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实际给予专项安排。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积极预防,科学应对(核)辐射事故,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三、适用范围

(一)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二)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三)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发生的事故。

(四)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事故。

(五)其他辐射事故。

第二章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梨树县(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指挥:

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

县环保局

县安监局

县卫生局

县气象局

县农业局

县水利局

县交通局

县公安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

县环保局主管副局长。

二、指挥部职责

(一)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指挥(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针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害变化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根据危害情况,统一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四)保持应急网络通信畅通,随时通报事故发展情况。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办公室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市、县应急工作要求。

(二)按指挥部要求,搞好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以及信息资料的接收。

(三)负责培训和演练。

(四)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

第三章(核)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事件分级

根据(核)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核)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核)辐射事故(Ⅰ级),是指一类、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核)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上急性死亡。

(二)重大(核)辐射事故(Ⅱ级),是指一类、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9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出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较大(核)辐射事故(Ⅲ级),是指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下出现急性重

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四)一般(核)辐射事故(Ⅳ级),是指四类、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应急响应

根据(核)辐射污染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指挥部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辐射事故进行紧急救援。

(一)特别重大(核)辐射事故(Ⅰ级)应急响应:

由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并发布预案启动命令,指挥相关应急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通报事故现场情况,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核)辐射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重大(核)辐射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由(核)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并发布启动预案命令,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向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三)较大(核)辐射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由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指挥部同意后发布启动命令,并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向(核)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道情况。

(四)一般(核)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县环保局及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三、应急准备

(核)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进入应急状态后,应急工作统一由指挥部负责。

县环保局辐射应急办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建立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二)定期进行常规监测,积累本县环境放射性水平资料,包括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γ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

四、(核)辐射应急组织的启动

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接到(核)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按照(核)辐射事故的登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同时将(核)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卫生部门。

五、(核)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一)县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电话:

5234768(昼)12369(夜)

(二)县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与县(核)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省、市环保局专家咨询组成员、省辐射管理站监测、分析人员的联络。

六、应急响应程序

(核)辐射事故的应急状态大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源或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运输容器内)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源未发生泄漏,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

第二种情况:

源或放射性物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

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已波及大面积环境范围。

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严重丧失其屏蔽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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