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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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第九条严格排放瓦斯管理。

煤矿要建立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十条严格月度防突预测图编制。

煤矿要建立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

防突预测图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和管理,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全面反映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预测图于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按月更新,指导下月防突工作。

第十一条严格瓦斯抽采。

煤矿要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抽采工艺,加大瓦斯抽采力度,严格实施准备区“先抽后掘”、生产区“先抽后采”、采动区“卸压抽采”,强化瓦斯抽采达标,从源头上防止瓦斯超限。

第十二条严格钻孔施工管理。

煤矿要建立钻孔施工管理制度,钻孔施工前,要制定防止打钻喷孔导致瓦斯超限的措施,钻孔施工结束及时连抽,防止瓦斯超限。

第十三条严格瓦斯防治过程管控。

煤矿要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综合防突设计、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确保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十四条严格瓦斯异常预警管控。

煤矿要建立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变化、采掘应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工作面预测指标超标、工作面出现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时,现场要立即进入预警程序,立即停止采掘作业,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消除隐患,方可解除预警。

第十五条严格瓦斯超限报警处置。

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强化瓦斯超限报警处置工作,除因调校、测试传感器闭锁功能发生的瓦斯报警,一律按瓦斯超限进行处置,立即按规定采取停产、撤人、断电的措施,比照事故分析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严格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

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要针对无计划停电、停风、停抽和排放瓦斯等情形,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第十七条严格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

(一)井巷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测评价单元范围内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当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掘进,防止瓦斯治理不达标造成瓦斯超限。

(二)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先探后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符合规定,防止误穿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三)严格局部通风管理,定期对风筒连接质量等进行巡检,防止因风筒脱节造成瓦斯超限。

(四)加强巷道支护管理,防止片帮冒顶导致瓦斯超限。

第十八条严格采煤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抽采达标评判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当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回采,防止瓦斯治理不达标造成瓦斯超限。

(二)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前,要制定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要控制好回采速度、做好采空区瓦斯抽采管理工作,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造成瓦斯超限。

(三)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上下隅角锚索螺丝必须及时拆除,上下隅角及采空区顶板未及时冒落的,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采空区顶板冒落,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造成瓦斯超限。

(四)工作面末采期间要制定措施,做好回撤期间通风瓦斯管理工作,防止顶板冒落通风不畅造成瓦斯超限。

第十九条严格瓦斯检查制度。

煤矿要建立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

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超限区域停电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二十条严格供电管理,确保供电稳定可靠。

煤矿要建立矿井安全供电保障制度,按进度完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升级改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按要求自动切换,积极推广主要通风机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防止矿井“双回路”和井下供电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井下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第二十一条严格监测监控系统管控。

煤矿要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传感器位置、数量、种类以及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符合规定,确保调校规范、维护及时、断电可靠、监控有效。

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制度。

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煤矿调度员、监控值班人员和现场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采取撤人、停产、停电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

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

一个工作面瓦斯超限的,该工作面必须停产整改;一个采区同一时间发生两个及以上工作面瓦斯超限的,该采区必须停产整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煤矿必须停产整改。

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复产复工管控。

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因瓦斯超限被停产整改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作业。

第二十五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处置管控。

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10min之内,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矿领导至少有一人必须到矿调度室组织处理;煤矿技术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10min之内必须赶到矿调度室组织处理,并用矿调度电话向公司调度和公司总工程师汇报。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分析追查。

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即瓦斯超限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处罚不放过、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十七条严格监管监察。

煤矿发生瓦斯超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分析瓦斯超限原因,依法严格倒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区科长、班组长等相关责任人责任。

 

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理念,切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做到明确责任,超前防范,分级追究,强化考核,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订《皇后煤业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矿长是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工作,通风助理及时汇报和解决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治理技术现场贯彻落实情况。

(二)通风部正职及主要负责人是通风部管理范围内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协助通风助理做好瓦斯治理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

(三)安监部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做好瓦斯治理的现场监督工作。

(四)调度室正职对瓦斯治理措施施工和组织落实负责,按瓦斯治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好瓦斯治理措施的组织协调落实。

(五)各业务部室正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要求做好分管业务工作。

(六)各部、队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落实执行情况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措施要求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事故汇报及处置

(一)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按程序进行汇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存档备查。

(二)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等发现瓦斯超限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

(三)监测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后,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由矿调度室立即组织处理和汇报。

(四)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助理等汇报情况,并通知通风部、安监部等相关部室、队组负责人。

同时向公司总调度室汇报。

(五)矿领导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证安全。

(六)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订专项措施,明确撤人、停电范围,分级管理,指定专人现场组织,做到安全排放。

三、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分析原则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追查分析到位,加强瓦斯治理工作。

瓦斯超限事故为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或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

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按分级原则组织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制订消除超限的措施,并将分析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一)一级事故:

瓦斯浓度大于%(含3%),时间超过3min的。

发生一级事故时,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汇报县、市煤炭工业局及上级公司,由市煤炭工业局主持,县煤炭工业局参与,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

矿井组织矿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相关队组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会。

(二)二级事故:

1.瓦斯浓度在%-%(含%),时间超过3min的。

2.瓦斯浓度大于%(含3%),时间不超过3min的。

发生二级事故时,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县煤炭工业局主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部长及副科长、安监部科长、通风队长及副队长参加,组织相关部、队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

(三)三级事故:

1.瓦斯浓度在%-%(含%)的(不包括打长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

2.瓦斯浓度在%-%(含%),时间不超过3min的。

发生三级事故时,由矿长、矿总工程师主持,通风部长及副部长、安监部长、通风队长及副队长参加,组织相关部、队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

追查分析结果存档备查。

四、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要求

(一)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内容包括:

事故经过、事故地点的瓦斯监测曲线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定性、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范措施及经验总结等。

(二)在采掘作业期间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分析,瓦斯超限影响到同一风流内的瓦斯传感器的,按一次超限计算。

(三)对甲烷传感器故障报警、超限也必须进行追查分析。

当月内甲烷传感器超限次数不得超过1次。

(四)有计划停风的或采取瓦斯治理措施期间,要有瓦斯超限应急预案,但作业期间瓦斯浓度不得超过预案规定。

对于停风期间瓦斯浓度超限的,也由通风部组织进行分析,并填表备案。

根据分析结果无责任的,可不进行处理。

(五)凡每月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或(形成首采面后)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累计2次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由公司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采取瓦斯治理措施期间,如打钻、扩孔、冲孔时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回风流及上隅角采取措施期间瓦斯浓度不得超过%,时间不得超过3min。

如超过以上规定必须按事故分级追查分析原则进行处理。

(七)如遇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制订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分析超限原因,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有必要时,可与科研院校合作研究防治瓦斯措施。

五、瓦斯超限处罚

(一)矿井月度瓦斯治理目标:

采掘作业期间瓦斯浓度在(含%)不超过1次。

(二)未实现瓦斯治理目标,取消当月的瓦斯管理奖励,并每次对通风部长、安监部长各罚款500元,通风部部长、通风部副长各罚款300元。

对于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于监测故障引起瓦斯超限的不得超过1次,超过的均按瓦斯超限三级事故处理),取消当月的瓦斯管理奖励,并对责任部、队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一部、队当月连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翻倍进行处罚。

(三)对业务管理单位处理规定如下:

1.矿井发生以下情况的,通风部长必须在矿生产计划会上做书面检查,并由总工程师进行约谈,扣除当季度的瓦斯管理奖励,并给予通风部长、安监部长、记大过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三级事故2次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3次的。

2.矿井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季度瓦斯管理奖励,对通风部长、安监部长进行降职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一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2次的,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3次的。

(3)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三级及以上事故3次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5次的。

3.矿井发生以下情况,取消全年瓦斯管理奖励,对通风部长、安监部长进行撤职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一级事故2次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3次的,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5次的。

(四)对发生事故队组处理规定如下:

1.发生瓦斯超限三级事故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行政处理(不与年终奖挂钩),责任部、队负责人必须在矿生产计划会上做书面检查,并由总工程师进行约谈,扣除当月度的瓦斯管理奖励,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2.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年终奖下浮50%),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取消季度瓦斯管理奖励,给予降职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三级事故2次的或连续2个月内发生3次的。

3.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取消年终奖),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取消全年瓦斯管理奖励,给予撤职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一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2次的,或连续2个月内3次的。

(3)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三级及以上事故3次,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4次的。

(五)其它情况处理

1.当月发生因队组管理原因造成监测故障等引起瓦斯超限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2次及以上的按瓦斯超限三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2.当月监测故障超限累计达到2次的,对主管监测的队长罚款1000元,超过2次的,每次罚款2000元。

3.当月监测故障超限达到2次的,取消通风部相关人员的月度瓦斯治理奖励。

4.在执行瓦斯超限处罚时,根据分析结果,相关责任部室、队组同等进行处罚,队组技术员和通风部现场分片管理人员按正职20%考核。

5.其它相关责任人按事故性质和情节程序,给予1000-5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有违章行为的按“三违”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瓦斯管理奖励

(一)矿井当月实现瓦斯治理目标,对通风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负责人奖励1000元,通风部副部长各奖励500元。

(二)当月未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采掘单位、抽放队,对单位负责人奖励800元;有前探钻孔施工的部队,对单位负责人奖励400元。

(三)当月监测故障超限不超过1次,对通风部主管监测的队长奖励500元,杜绝监测故障超限的奖励1000元。

(四)每季度未因机电部、地测部、机电队业务范围内原因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对机电部科长奖励1000元,主管供电的副职奖励2000元,机电队正职奖励2000元;地测部科长奖励800元,主管地质的副科奖励500元。

(五)当月实现“瓦斯浓度控制在%以下”的,瓦斯管理奖励加奖200元;实现“瓦斯浓度控制在%以下”的,瓦斯管理奖励加奖300元。

(六)全年实现瓦斯零超限、无“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奖励上浮30%。

(七)在执行瓦斯管理时,部、队技术员和通风部现场分片管理人员按正职20%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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