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公文处理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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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水利厅公文格式详见附件4“浙江省水利厅公文格式样本”。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依照有关保密规定,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

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排第一位。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水利厅发文字号编写详见附件1“浙江省水利厅发文字号规定”。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由发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由水利厅制发的普发性文件,主送机关全称一般为“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电报署发出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以外,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仅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单位和印发日期。

(十八)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一)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二)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用“一、”“

(一)”“1.”“

(1)”标注;

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三)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四)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文件、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将有关复印件及背景材料等附上一并上报。

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拟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转报、批转、转发的公文,一般事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办公室,紧急事项应至少8个工作日报送;

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的特急事项,报送时应随文说明原因。

下级机关需水利厅转报、批转、转发的公文,依照前项规定执行。

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应同时设置条形码。

(四)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水利厅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向市、县(市、区)政府等不相隶属的单位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需向市、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水利厅内设行政机构(包括厅机关事业单位)除办公室外,不得向厅直属单位以外的单位行文;

不得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或审批下达应当由水利厅审批下达的事项;

与相应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厅直属单位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外,不得向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省围垦局的行文范围,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水利厅可与省政府其他部门、市级政府、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水利厅办公室可与省政府其他部门办公室(厅)、市级政府办公室、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的办公室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办公室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除涉密公文不能上网流转外,水利厅公文拟制各环节一律通过水利厅机关协同办公系统运转办理。

起草的公文经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厅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发送办公室;

涉及其他处室需要会签的公文,或需送总工、副总工审核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完成会签审核程序后送办公室,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厅领导签发。

水利厅报送上级机关的重要公文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厅领导签发。

以水利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负责签发。

经授权,例行公事的函可由厅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必须征求涉及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十九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单位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

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主办处室并说明理由;

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主办处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上行文和重要公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一般由主办单位的负责人首先签署意见,其他联署单位的负责人依次会签。

水利厅上报省政府的文件要求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随文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登记。

报送水利厅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签收登记。

水利厅收文登记范围详见附件2“浙江省水利厅收文登记范围规定”。

(二)初审。

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应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承办。

阅知性公文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传阅。

需要处理答复的阅办性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厅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

遇职能交叉的,按厅领导的批示处理。

承办处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

水利厅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需经会签后报省政府审批。

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四)传阅。

根据厅领导批示和工作职责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办。

水利厅公文传阅详见附件3“浙江省水利厅公文传阅规定”。

(五)催办。

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公文去向和公文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处室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催办。

(六)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复核。

已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和承办处室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号、文种、格式、内容、附件等进行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水利厅主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在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应当将电子公文通过公文传输系统及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后,办公室应协助承办处室对公文的文号、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校核检查后分发。

文件盖印完毕,由主办处室自行装封,送办公室收发室寄送。

第二十五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档案或者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并使用专用涉密计算机办理。

严禁涉密公文使用水利厅机关协同办公系统。

第二十六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浙水办〔2010〕16号)执行。

除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外,主办处室办理完毕的厅发文件(包括以水利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下同),交付盖章后,应同时归档打印件3份,并附纸质签发稿、修改稿和办文依据(包括厅办登记的收文);

收文文件单独归档时,在收文单上需注明处理结果或厅发文件文号。

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由承办处室整理(立卷)、编制目录、确定保管期限,定期向办公室(档案)移交。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签发稿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签发稿及修改稿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八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涉密公文的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公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浙水密办〔2009〕1号)执行。

第三十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原单位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上级或接管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二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上级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文含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水利厅党组文件和厅直属单位文件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9日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浙水办〔200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水利厅发文字号规定

2.浙江省水利厅收文登记范围规定

3.浙江省水利厅公文传阅规定

4.浙江省水利厅公文格式样本(上行文、下行文、

联合下行文、函、会议通知)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厅发文字号规定

一、发文字号编写

水利厅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

发文顺序号由厅机关协同办公系统自动生成。

详见“浙江省水利厅发文字号一览表”。

二、发文字号分类

1.“浙水”字号文件用于重要厅发文件,可上下行文。

2.“浙水”加处(室、局)、总站、中心代号组成的文件用于一般厅发文件,可上下行文或平行文。

3.“浙水办”加处(室、局)、总站、中心代号组成的文件为厅办公室发文,用于转发公文、工作检查、布置年报等日常性工作,普发下行文以及商洽某一方面工作的平行文。

4.“浙水函”字号文件,主要用于水利厅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等事项。

5.“浙水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干部通知。

6.厅发的《内部传真电报》一般用于时间较紧的事项通知。

7.“浙水提”字号的文件专用于答复党代会提案、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文件。

8.纪要。

《厅务会议纪要》、《厅长办公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整理,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发。

《厅长专题会议纪要》根据需要,由召集会议的厅领导指定专人记录,厅办公室负责编发。

各处室召开的专业会议形成纪要均按文件形式与程序处理。

浙江省水利厅发文字号一览表

单位

厅文号

办公室文号

备注

省水利厅

浙水

 

浙水函

浙水信复

厅信访件发文

浙水提

浙水提函

党代会提案、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会办件发文

纪要

办公室

会议

印发会议、培训通知

浙水办

浙水办发

政法处

浙水法

浙水办法

计划处

浙水计

浙水办计

建设处

浙水建

浙水办建

水资源水保处

浙水保

浙水办保

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委员会及办公室发文分别挂浙

水保、浙水办保发文字号

财务处

浙水财

浙水办财

浙水审意

厅财务审计意见发文

科外处

浙水科

浙水办科

水政处

浙水政

浙水办政

浙水许

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发文

人事处

浙水人

浙水办人

浙水干

围垦局

浙水围

浙水办围

省防指办

浙水汛

浙水办汛

监察室

浙水监

浙水办监

水库总站

浙水管

浙水办管

河道总站

浙水河

浙水办河

农水局

浙水农

浙水办农

水电中心

浙水电

浙水办电

信息中心

浙水信

浙水办信

注:

1.“浙水”加处(室、局)、总站、中心代号加“函”组成的便函,可用于各处(室、局)、总站、中心与厅直属单位、相应的其他机关部门之间联系商洽工作等事项。

2.2001年10月25日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厅发文字号的有关规定》(浙水办〔2001〕13号)停止执行。

附件2

浙江省水利厅收文登记范围规定

浙江省水利厅收文登记范围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同级单位来文,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

一、上级机关的来文,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上级机关下发的有关工作文件;

2.上级领导对我省水利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讲话等文件;

3.上级机关召开的与水利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文件;

4.上级机关对本机关请示的批复及批转水利厅有关意见或建议的相关文件;

5.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本机关有关业务工作或人员的文件。

二、其他来文主要包括:

1.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文件;

2.业务主管部门检查本机关有关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或非隶属单位颁发的需要执行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4.同级或非隶属单位表彰本机关业务工作或人员的文件;

5.同级或非隶属单位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6.外单位与水利业务有关的重要文件;

7.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等文件。

附件3

浙江省水利厅公文传阅规定

1.送水利厅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签收,并对收到的公文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进行编号登记,公文登记要求做到一日一毕。

2.办公室对收文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将公文送厅领导或相关处室,并做好流转登记,掌握公文去向;

普通公文每日送一次,急件即时分送。

重要来文及领导批件,送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厅长或分管厅长阅示。

相关厅领导外出,要尽快将重要内容、批件精神向其报告。

3.厅机关各处室每日至少一次到办公室领取公文,取文时应在收文登记簿上签注取件人姓名与日期。

4.厅领导作出批示的文件,办公室要及时转送有关处室办理,同时复印厅领导批示页留存备查。

如该文件还需其他厅领导传阅的,则先复印转送相关处室。

5.承办处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阅知性公文传阅完毕后,阅文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公文原件退还办公室;

阅办性公文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省政府交办的文件,除有规定时限外,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重要文件(包括省长批示件),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限期办理完毕。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除有规定时限外,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水利厅答复下级机关的批复或复函类公文,在报批资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紧急事项即时答复,一般事项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办公室收回文件时,应仔细查看阅件人有无在传阅单上签注批阅意见、姓名和日期。

如有漏签,应及时提醒相关领导或处室补签。

7.办公室于每日下班前要收回当日厅领导批阅完毕的文件、查看各处室文件柜,如发现有急件尚未批示或取走,应及时电话请示或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

〔2013〕×

号签发人:

陈川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XXXXXX的请示

×

1.×

2.×

浙江省水利厅

2013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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