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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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150 

致突变物的测定 

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3.6

用户受水点

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嘴(水龙头)。

4供水水质要求

4.1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 

4.2.1 

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

序号

项 

限 

1

微生物 

学指标

细菌总数

≤80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

余氯(加氯消毒时测定)

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游离氯≥O.3mg/L;

或与水接触120min后出水总氯≥O.5mg/L;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用户可接受

浑浊度

1NTU(特殊情≤3NTU)①。

肉眼可见物

氯化物

250mg/L

表1续

0.2mg/L

1mg/L

总硬度(以CaCO。

计)

450mg/L

0.3mg/L

 

0.1mg/L

pH

6.5~8.5

硫酸盐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1.0mg/L

挥发酚(以苯酚计)

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耗氧量(CODMn,以02计)

3mg/L(特殊情况≤5mg/L)①

毒理学指标

0.01mg/L

0.003m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氟化物

0.001mg/L

硝酸盐(以N计)

10mg/L(特殊情况≤20mg/L)。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0.06mg/L

敌敌畏(包括敌百虫)

林丹

滴滴涕

丙烯酰胺(使用聚丙烯酰胺时测定)

0.0005mg/L

 3

亚氯酸盐(使用ClO2时测定)

0.7mg/L

溴酸盐(使用0。

时测定)

甲醛(使用o。

0.9mg/L

4

放射性指标

总a放射性

0.1Bq/L

总p放射性

1.0Bq/L

注:

①特殊情况为水源水质和净水技术限制等。

②特殊情况指水源水质超过Ⅲ类即耗氧量>

6mg/L。

③特殊情况为水源限制,如采取下水等

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

表2城市供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1

微生物学指标

粪型链球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蓝氏贾第鞭毛虫

(Giardialamblio)

<

1个/10L①

隐孢子虫

(Cryptosporidium)

1个/10L②

2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

0.5mg/L

硫化物

0.02mg/L

200mg/L

毒理学指标

0.005mg/L

0.07mg/L

0.0001mg/L

表2续

甲苯

乙苯

二甲苯

苯乙烯

1、2一二氯乙烷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1,2-二氯乙烯

1,1-二氯乙烯

0.007mg/L

三卤甲烷(总量)

0.1mg/L⑤

氯酚(总量)

0.010mg/L⑥

2,4,6-三氯酚

0.010mg/L

TOC

无异常变化(试行)

五氯酚

0.009mg/L

乐果

甲基对硫磷

对硫磷

甲胺磷

0.001mg/L(暂定)

2,4一滴

0.03mg/L

溴氰菊酯

O.02mg/L

二氯甲烷

O.005mg/L 

.,

1,1,1一三氯乙烷

O.20mg/L

1,l,2一三氯乙烷

O.005mg/L

氯乙烯

O.005mg/I。

一氯苯

O.3mg/L

1,2一二氯苯

1.Omg/L

1,4一二氯苯

O。

075mg/L

三氯苯(总量) 

O.02mg/L⑦

多环芳烃(总量)

002mg/L⑧

苯并[a]芘 

i

O.OOO01mg/L

二(2一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

0.08mg/L

环氧氯丙烷

O.OOO4mg/L

微囊藻毒素-LR

O.001mg/L③

卤乙酸(总量)

O.06mg/L④⑨

莠去津(阿特拉津)

O.002mg/L

六氯苯

OO1mg/L

①、②、③、④从2006年6月起检验。

⑤三卤甲烷(总量)包括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

⑥氯酚(总量)包括2一氯酚、2,4一二氯酚、2,4,6一三氯酚三个消毒副产物,不含农药五氯酚。

⑦三氯苯(总量)包括1,2,4一三氯苯、1,2,3一三氯苯、1,3,5一三氯苯。

⑧多环芳烃(总量)包括苯并[a]芘、苯并[g,h,i]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葸、荧葸、茚并[1,2,3-c,d]芘。

5水源水质要求 

5。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GB/T14848的要求。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水质检验和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CJ/T141~CJ/T150等标准执行。

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

6。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3838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14848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

6.5 

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

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

6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13在20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3。

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水样类别

检 

验 

项 

检验频率

水源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每日不少于一次

GB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

每月不少于一次

 出厂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表2全部项目

以地表水为水源:

每半年

检测一次

以地下水为水源:

每一年

管网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

(管网末梢点)

每月不少于两次

管网末梢水

每月不少于一次

当检验结果超出表1、表2中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

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6.8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4。

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 

水样检验项目

出厂水或管网水

综合

出厂水

管网水

表1项目

表2项目

合格率,%

95

注:

1。

综合合格率为:

表1中42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

2。

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共9项的合格率。

3.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点)共7项的合格率。

4.综合合格率按加权平均进行统计

计算公式:

(1)综合合格率(%)=-----------------------------------------------------×

100%

7+1

单项检验合格次数

(2)管网水7项各单项合格率(%)=-------------------×

单项检验总次数

35项加权后的总检验合格次数

(3)42项扣除7项后的综合合格率(35项)(%)=------------------------------------------------------×

各水厂出厂水的检验次数×

35×

各该厂供水区分布的取水点数

7.水质安全规范

7.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

7.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

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7.4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7.5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7.6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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