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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死刑渊源通说认为于活人祭祀,牺牲者多为战俘,奴隶部族内的童男童女,标准是年轻貌美,因为是奉献给神的。

所以这样残忍的仪式,还有一种唯美的欲求。

到其演变为纯然的惩戒行为时,这种唯美的欲求似还残存着,自然其残忍更是有增无已。

而古代中国死刑渊源有两种,通说认为:

死刑以原始“食人”习惯为渊源。

我国古籍中素有“古人相食”的传说:

“近佛国遇有商船至其国,群起擒之,以巨竹夹而烧食之。

”在上个世纪,南美大陆和太平洋岛屿中的一些土著人中还存在着食人的现象,这的确可以说明,“古人相食”的传说并非虚构。

据蔡枢衡先生考证:

死刑与远古时期食人兼惩罚的习惯有关。

五帝时期有五种死刑,其中有一种叫“有邦”,即用火烧熟后食之。

[03]宁汉林先生进一步指出:

“有邦确实烧炙。

也就是用火将罪犯烤死,并将其肉烤熟,然后将其吃掉”。

[04]这是最野蛮的死刑,显然是原始社会吃人旧俗而采用的死刑。

而另一种说法是中国最初的死刑从战争行为中产生。

[05]首先,中国的刑罚是战争的产物,即“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一般称为“刑”,战争(征战)则称为“兵”。

法律与战争的关系也就是“刑”与“兵”的关系。

我国历来就有“刑始于兵”的说法。

  

(二)死刑的概念及存在的现实基础

  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

[06]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正是因为死刑通过消灭犯罪分子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防卫社会的手段,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功能,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07]而当今死刑存废之争的最大局限性是学者们坐而论道,双方的观点都是建立在形形色色的理论基础上脱离了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

无论是保留死刑一方还是废除死刑一方,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人权。

但是如何维护和保障人权是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所以我认为,无论是死刑,还是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不能脱离它的社会基础,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国民的法律信仰或者说是国民的法律感情。

虽然有些不当,但这一点不论是死刑保留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来说应该都是承认的。

因为若全然不顾之,刑罚即便存在,其施行也不会有好的效果。

如日本刑法学家宫本英修博士认为,刑罚的作用有二:

一是实际效果,二是感情效果。

感情效果主要指:

(1)犯罪被害者及矛盾的复仇心;

(2)社会公愤;

(3)一般性报应。

可以说这三者都属于国民的法律情感的范畴。

[08]前田雅英教授认为:

“在现代社会,如果离开国民的规范意识和道德观念,刑罚就不能发挥职能,刑罚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该目的必须是国民认可的目的;

违反国民正义感的刑罚制度会导致社会不安定。

”[09]另一位当代著名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

“刑罚在维持社会秩序,满足该社会中的一般人的报应感情,保证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样说来,作为国民的一般法律信仰,对于一定的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科以死刑的见解与支配的地位无视这种现实是极为不当的。

”[10]我国部分学者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如台湾地区的韩思谟认为:

“各国之有死刑由来已久,每与正义观念的联系不可分,一般人咸认犯死刑犯罪者应处死刑,如属公允,未有以之为苛者,现代刑罚虽不以报应为基础,但群众心理如斯,未足语以高尚的法律思想,故为维护一般民众对法律确信,死刑仍有保留的必要。

”[11]死刑有无保留的必要容后再论,但必须考虑群众心理的说法是值得赞同的。

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也认为:

“在一个国家死刑是否废除的议论,绝对不能脱离该国国情,特别不能脱离该国的严重犯罪的发案率和国民对于死刑的感情和观念;

”[12]“同一时代、同一类型的国家,有的废除了死刑……这都不能说单纯的依据抽象的刑罚理论来对待,而是需要以各国的国情、民情来作分析,还有一条,要根据国民和民族的确信,尤其需要改变传统刑罚的观念的确信。

”[13]以上观点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说明了刑罚,包括死刑在内都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与其国民的法律信仰之间的抽象联系。

  二、死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

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

这一基本政策是根据毛泽东死刑思想确立的。

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

a、“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

”b、“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

”c、“判处死刑一般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

”d、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4]这是建国之初新中国领导人根据历史和现实作出的冷静而正确的抉择。

这一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同当时的历史现实有着必然的联系。

建国之初,各种矛盾相当尖锐,为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必须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保留死刑是一种必然,事实上在当时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又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以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坚持了这一基本思想。

直至今日,不管我国的刑事政策、立法还是司法,对于死刑都是情有独钟的。

  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完成的。

这次修改不仅是因为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对有关《刑法》中死刑的规定应作现相应的修改,同时也是对国际日益高涨的人权运动所作的回应,因为中国存在的死刑与人权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所以导致中国的人权问题受到一些国家的指责。

因此,1997年的《刑法》便在这种国内及国际新形势的压力下,开始对死刑作了相应的调整。

有关死刑的罪名共计68种。

《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修订后的《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作了一些限制。

在范围方面,《刑法》第48条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方面,《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在死刑核准程序方面,《刑法》第48条规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规定了死缓制度,《刑法》第48条规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

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三、现阶段中国实行死刑的必要性

  目前来说,中国不适宜废除死刑。

  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止不应限于抽象性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

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

“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

然而抽象的讨论死刑是废除还是保留,没有多大意义。

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和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

”[15]因此,讨论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不能脱离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阶段。

  从目前中国现实来说,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所应具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条件还很落后。

在这种物质条件还很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而物质文明提高后,抗制犯罪的物质条件大为改善,社会可以采取刑罚以外的条件措施有效地防范犯罪;

实际上,防范犯罪要难于惩罚犯罪,这个道理是易懂的,但惩罚犯罪远比防范犯罪省钱省力,因此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因而屡屡滥用。

[16]因此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还没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权者是不可能放弃死刑这一刑罚的。

对于精神文明程度来说,在一个精神文明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愈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越强。

而只有精神文明发展的一定水平,超越报应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才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

我国目前精神文明程度还不高,公民整体素质也不高,大部分民众还不认同废除死刑思想。

因此,从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程度两个方面来看,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另外一点,在中国提倡废除死刑的几乎都是学者,对于绝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中国绝对不能废除死刑,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无论是古代的儒家、法家,还是近代、现代的思想家,还没有一个人明确提出要立即废除死刑。

从我国文化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正义是非观念在我国仍占主流地位,尤其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

“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

”这一观念目前仍深入人心,保留死刑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对于一些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危害重大的罪犯,群众会认为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事实上,“民愤”在大多数时候反映了一切善良守法公民的意愿和公益,在立法中应当有所体现,否则便有可能背离了“公益应当是立法者的推理基础”(边沁)这一基本规则。

民意虽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更不能完全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从而有丧失公正性的危险。

因此,目前在中国,死刑应当被保留。

  从民众和学者对立的观点看,两者一直处于不同的角度和高度,学者们一直是站在高于现实的角度,进行一种理论研究,他们往往接受的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文化思想。

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长期接受的是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和法律意识,他们考虑问题往往很现实,“杀人者死”从古至今对他们来说,是天经地义的。

同时对目前中国司法减刑被滥用的不满,也是造成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直接原因。

  四、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由于死刑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它的存废也成为一个久争不下的问题。

直到今天,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说服另一方,他们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我认为不论死刑存废的问题在短期能否得出一个结果,仅就争论本身而言,这场争论既丰富了刑罚学说,又给世界性的死刑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同时启发人们的理性思考与激发人们的人道精神,对于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中国的死刑制度做出下面的分析。

  从长远看,中国最终会废除死刑。

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苦到轻缓的沿革的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在中国,我党确定的死刑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不废除死刑”是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

“要少杀、慎杀”是因为认识到了死刑的不合理本质。

虽然在目前,我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都进入了一个数量较高的时期,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来看,这只是短暂一瞬间的反复,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而绝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

[17]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死刑走向废止是世界潮流。

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

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日本和美国部分州。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1997年4月3日的1997/12号决议敦请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完全废除死刑着眼,考虑暂停处决,并号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有签约国考虑加入或批准该公约的志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欧洲理事会大会对死刑的反对特别强烈,欧盟也将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同时大赦国际也是致力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组织。

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必然使中国迅速融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唤醒了民众对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而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也必然给国人的刑罚观带来强烈的冲击,同时,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学者的讨论呼吁,也会促使决策层和民众对历史潮流和世界潮流的了解和顺应。

如此,中国死刑最终走向废止是会得到民众的支持。

  五、结语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长远来看,我国最终必将会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现行死刑制度继续存在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

虽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从总体制度上讲是基本合理的。

今后我们的目标是限制死刑并加以完善,最终废除死刑。

  注释

  [01]田雨,邹声文,张宗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公告,2006年11月

  [02]胡健,《中国死刑起源探究》载于《政法论丛》2003年卷第1页

  [03]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6-65、57页

  [04]宁汉林,《中国刑法通史》,1986年版,第60页

  [05]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1页

  [06]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组织编辑,《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07]郭晓东,《浅谈死刑存置的条件》,2006年11月11日,聊大校报

  [08]参见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09]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下)》,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年版,第340-341页。

  [10][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377页

  [11]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页

  [12]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4页

  [13]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94页

  [14]刘日,《我国死刑适用要坚持"

少杀慎杀"

原则》,《人权杂志》2004年4月

  [15]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4页

  [16]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和实然》载于《刑事法学》第七期第41页

  [17]贾宇:

《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载于《刑事法学》第七期,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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