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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

如何认定工伤一、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填写相关资料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

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三、符合相关法定情形即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15条中具体列举了职工认定为工伤的10中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的,都认定为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或者因醉酒导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及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1页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受理及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2页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认定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伤残鉴定程序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亦称为伤残鉴定)。

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3页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

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1)、伤残鉴定申请人: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申请的提出:

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一篇好范文带来更多轻松)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4页

(4)、对鉴定不服的复查申请:

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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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有用没用

致伤亡的,或者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劳动监察中队或工伤认定科)申报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没有申报的,劳动者(或者亲属)应当及时申报。

在申报工伤认定时,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资料。

经过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

第三篇: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事流程:

一、申请:

单位或个人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在社保科行政中心a幢40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三、受理:

提供的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

四、认定:

按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五、送达:

及时将工伤认定结论适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事项:

一、工伤申请时限

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本局提供);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提交劳动合同或其它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确认:

当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初诊病历资料;

(四)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

(五)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六)工伤认定机构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属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提交由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提供的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

发生死亡事故的,提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

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注:

所有材料需出具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第四篇: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条件:

根据属地原则,职工发生工伤,单位或个人申请认定工伤的经调查,应按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书。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件;

3.两份调查笔录;

4.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报告;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属于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

第五篇: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问题调研报告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呈每年上升趋势,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加。

我区2014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43起,2014年84起,2014年205起,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件2014年有1件,2014年1件,2014年9件。

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是

当前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

本文从当前我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凸现的几个问题入手,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伤亡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就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这说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

一般来讲,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

依据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这是很简单、也是最通常的做法。

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

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有些是劳动者刚上班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些是用人单位从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些是用人单位为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社会保障部在2014年5月25日作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4〕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一〕某危险品运输公司与龚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其公司部分车辆发包与龚某经营,龚某每月上交承包款。

龚某雇佣宋某为押运员,宋某未与龚某及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依法办有该危险品运输公司的押运员证,龚某及运输公司也未为宋某办理工伤保险。

宋某在某次运输危险品过程中被泄漏的盐酸烧伤,其向我区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劳局查清上述事实后,确认宋某与该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该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我办与区人劳局反复宣传法律,做通了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运输公司向宋某作出了工伤赔偿,撤回复议申请。

笔者认为,该案中,宋某虽为龚某所雇佣,但其身份是运输公司的危险品押运员,所从事的劳动是运输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与运输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所受损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某防水材料公司为搬迁厂房,要求方某为其拆除、搭建仓库顶棚,但仅签订了拆除协议,未签订安装协议。

在安装过程中,方某雇佣的华某不慎摔伤致残。

华某向区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防水材料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区人劳局认为方某与防水材料公司是承揽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华某是方某的雇工,华某与防水材料公司之间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不予认定工伤。

华某不服,向市人劳局申请复议,市人劳局认为方某及其召集的雇工与防水材料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撤销了区人劳局决定。

防水材料公司不服,向柯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柯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与防水材料公司系加工承揽关系,方某与华某形成劳动雇佣关系,判决撤销市人劳局的决定。

华某不服,上诉于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防水材料公司与方某之间系承揽关系,但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4〕12号)中第四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认为防水材料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判决撤销柯城区法院的判决,维持市人劳局的复议决定。

区人劳局依据市中院的判决,又作出了华某所受损伤为工伤的决定。

防水材料公司不服,向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市中院再审,我区依法作出复议中止决定。

现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

笔者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案是否适用劳动社会保障部《通知》中第四点的规定。

笔者认为,防水材料公司与方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华某为方某所雇佣,其从事的工作为方某所指派,并不能与防水材料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且劳动社会保障部《通知》中第四点的规定为列举式,主体仅限定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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