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笔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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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日(T日)

封闭期过后的每月第1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9:

30至15:

00;

15:

00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属于预约交易,自动延至下一开放日处理。

产品到期日所在月(2015年10月)不开放申购、赎回。

赎回、申购确认日(T+2日)

开放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确认客户申购、赎回是否成功,并以开放日的日终单位净值,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资金。

资产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认购起点/追加金额

10万元,追加金额以1万整数倍增加

认购/申购费

0%

托管费率

0.1%(年)

销售费

销售费标准为0.4%(年),计算基准为理财管理计划前一日净值。

固定管理费(年化)

固定管理费标准为0.6%(年),计算基准为理财管理计划前一日净值。

浮动管理费

当产品单月的收益率年化达到5.5%以上时,超过5.5%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20%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为0%。

单位净值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终止时的分配。

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赎回规定

封闭期结束后,客户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管理计划份额赎回。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客户的理财管理计划余额不足1万份时,工行有权将客户理财管理计划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单位净值×

(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提前终止权

理财管理计划份额低于2000万份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管理计划。

赎回、终止资金到账日(T+3)

工商银行在赎回开放日或理财管理计划终止日后第3个工作日(T+3)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

分红

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视理财管理计划运作情况进行分红

分红方式

现金分红

募集期是否允许撤单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不计入投资本金。

赎回日或理财管理计划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二、投资对象

本期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一是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回购、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交易工具;

二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标准化债权投资工具;

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股申购、可分离债申购、可转换债申购、定向增发、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

四是其他监管机构认定的标准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向客户信息披露后可进行投资。

本产品投资的资产种类和比例如下

 

资产类别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高流动性资产

债券、债券基金及国债期货

10%-90%

货币市场基金

同业存款

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回购

债权类资产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0%-70%

权益类资产

新股及可分离债申购、可转换债申购、定向增发、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0%-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工商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管理计划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研究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理财管理计划投资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在权益市场具较确定投资机会时,配置少部分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于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信用环境等因素,采取久期策略和信用策略来获取稳定收益。

并可开展债券回购、存单质押融资等融入或融出资金,应对流动性需要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可综合运用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对冲利率风险。

权益投资方面:

在股票市场投资机会良好时,少量参与新股申购、可分离债申购、可转换债申购、定向增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可运用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进行套期保值。

管理人经过市场研判,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挖掘来获取权益市场收益。

另外理财管理计划也可通过投资于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标准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来丰富投资品来源,分散组合风险,增强收益。

四、投资限制

(一)本理财管理计划投资的债券,其债项评级应为AA以上(含AA)。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二)本产品所投资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债权类资产严格经过工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达到可投资标准,资产或资产组合所涉及用款人比照我行评级标准均在A-级(含)以上。

五、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

中国工商银行为本理财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人。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拥有专业化的理财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投资经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为客户甄选优质投资项目,并通过各项资产类别的动态管理,把握投资机会,提高投资收益。

六、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

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理财管理计划净值/理财管理计划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终止时的分配。

七、认购、申购

(一)认购

1、认购期为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20日,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

2、认购费率为0%。

(二)申购

1、封闭期结束后,每月第1个工作日为本理财管理计划的开放日,客户可在开放日的9:

30-15:

00办理申购业务。

其他时间可进行预约申购,预约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申购开放日处理。

募集期、封闭期和到期日所在月不接受申购申请。

2、申购费率为0%。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至0.01份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2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可在T+3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4、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如下情况下,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巨额申购:

理财管理计划申购申请折算理财管理计划份额超过开放日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申购。

巨额申购发生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客户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3)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4)其它可能对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在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人。

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八、赎回和巨额赎回

(一)赎回

1、封闭期结束后,每月第1个工作日为本理财管理计划的开放日,客户可于开放日的9:

30-15:

00办理赎回业务。

其他时间可进行预约赎回,预约的赎回申请将在下一开放日处理。

募集期、封闭期和到期日所在月不接受赎回申请。

2、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按客户赎回的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和理财单位净值状况进行一次性分配,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理财管理计划份额*(1-赎回费率)*单位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二)巨额赎回

1、认定:

开放日,理财管理计划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部分顺延赎回时,产品将按比例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全额赎回:

当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赎回:

当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客户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客户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理财管理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客户未能赎回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理财管理计划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

在如下情况下,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和延缓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五个工作日,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自动顺延赎回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重新开放后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期间结束,产品重新开放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当披露最新的产品单位净值。

九、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1、产品到期终止。

2、当理财管理计划份额低于2000万份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有权提起终止理财管理计划。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产品终止。

(二)产品资产的清算

产品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

1、清算程序

产品终止后,由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和产品保管人共同组成资产清算组;

产品资产清算组根据产品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清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产品资产清算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产品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对产品清算进行信息披露;

对产品资产进行分配。

2、清算费用

分别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从产品资产中列支。

3、产品资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产品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产品债务;

(4)按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产品资产未按前款

(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产品份额持有人。

产品终止时,如投资的资产均可变现,中国工商银行在终止日后第3个工作日(T+3)将投资人实际可获分配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如所投资的资产无法随时变现,将在该部分资产变现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进行分配。

4、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产品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产品保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理财管理计划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管理计划估值日为每周第1个工作日和每月第1个工作日。

(二)估值对象

理财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贷款及票据类信托、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D.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债券按由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和理财管理计划保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由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和理财管理计划保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其他资产:

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5、若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和理财管理计划保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理财管理计划保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与保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保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保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保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保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十一、信息披露

(一)理财管理计划成立事项公告

若产品募集份额不足1亿元,或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宜本理财管理计划的运行等原因,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宣布本理财管理计划不能生效,并在募集期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二)理财管理计划运作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方式

该理财管理计划信息披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产品发售网点披露。

2、理财管理计划净值披露

(1)理财管理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月第1个工作日为T日,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在每月第三个工作日(T+2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披露T日的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作为客户申赎的依据。

(2)理财管理计划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为N日,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在每周第三个工作日(N+2日)公布N日的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3、理财管理计划定期报告

(1)本产品正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工商银行将在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成立报告。

(2)本产品到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工商银行将在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到期报告。

(3)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编制完成理财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报告正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产品发售网点披露。

(三)理财管理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1、临时信息披露

如本产品提前成立、提前终止或产品延期,工商银行将在提前成立、终止日或延期前3个工作日,在工商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

本理财管理计划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及理财管理计划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工商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

工商银行网站()、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

2、说明书变更的披露

理财管理计划生效后,如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内容有所变更,应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进行披露,并将更新后的说明书通过工商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

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根据工商银行的通知或公告,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本理财管理计划。

3、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披露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澄清披露

在产品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产品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产品保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产品说明书及信息披露报告等相关文本存放于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及产品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信息披露文本的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直接在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的网站查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理财管理计划相关信息。

如因客户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管理计划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二、风险揭示

本理财管理计划不保证本金及收益,客户投资本期理财管理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理财管理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管理计划,投资的某些投资工具(如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股票等)市值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将使本理财管理计划财产面临市价下跌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客户无权随时终止该理财管理计划,若客户有临时资金需求,封闭期过后每月第1个工作日,可赎回全部或部分理财管理计划。

(三)信用风险:

客户面临所投资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用款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

若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将面临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不排除工商银行、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相关运作机构以及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因素的限制,对本理财管理计划及相关信托计划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使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五)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管理计划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理财管理计划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最不利的投资情形:

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债券、新股申购所持有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而产生巨大市场风险;

所投资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债权类资产到期后,债务人信用违约风险导致理财管理计划的收益偏低、造成本金损失的情况。

十三、重要须知

(一)本理财管理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管理计划的合格客户发售。

客户保证理财资金系其合法拥有,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客户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

客户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在购买前详细咨询中国工商银行专职人员。

(三)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解释权归中国工商银行所有。

十四、特别提示

  本理财管理计划无预期收益率,产品净值随所投资资产的市价变动,产品申购、赎回、清算以产品净值为计算基础,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国工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客户应密切关注工商银行与本理财管理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五、咨询(投诉)电话95588。

客户签字(盖章):

     

中国工商银行

年 

月 

日 

年 

           

风险揭示书

1、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中国工商银行郑重提示:

在购买理财管理计划前,客户应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管理计划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在购买理财管理计划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理财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指中国工商银行(下称银行)作为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3、管理机构因设立理财管理计划而取得的财产是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理财管理计划参与方的固有财产。

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理财管理计划参与方不得将理财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因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理财管理计划财产。

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理财管理计划参与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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