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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生育保险条例的消息Word文件下载.docx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

(一)项应当支付外,第

(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证明。

  第十七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十九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骗取金额;

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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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6月起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施行

  据了解,在我省生育保险条例制定之前,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是以省政府令于20xx年7月颁布实施的。

  以往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期间都没有享受生育津贴。

这种状况下月起将得到改变,《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的生育保险体制将变得更加实惠和利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些年的执行过程中,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高,全省生育医疗费均按照医疗费支付范围的8%支付,个人负担2%。

  基金支付比例低,个人自费负担重,没有体现生育保险待遇应当高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

另外,生育津贴没有被列入待遇项目,也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结余。

这些都为参保人所诟病。

  为了纠正这些问题,让生育保险真正利民惠民,省人大会今年年初通过的《条例》,体现了这一指导原则。

简单来说有三点最明显的提高待遇和扩大待遇范围的变化。

  第一是是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

  《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女性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津贴,这在以前是没有的。

一般情况是9天的津贴,难产者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符合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来基金支付8%提高到全额支付。

在此之前,据估算我省人均实际自费高达约4%。

  第三是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

  《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没有就业,仍然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

(记者袁锋)

  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即将施行,许多人关心这项保险的缴费问题,根据条例,这项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不超过.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并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条例》规定,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但不得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也不能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大,已不利于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必须进行调整。

以20xx年为例,当年参保人数79万多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万人次,当年基金结余3967万元,历年基金累计已结余1.6亿元左右。

  据悉,生育津贴没有被列入待遇项目,是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结余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面太窄,女职工享受待遇,男职工基本不享受待遇。

  以省直参保单位为例,参保人员当中男女职工之比为1.5:

1。

而育龄女职工,仅占参保女职工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加上实施计划生育,绝大多数职工仅生育一个孩子,待遇享受面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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