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管道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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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备管道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GJ229-91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2007-6-30  山东防水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GJ229—91

主编单位:

中国化学工程第二建设公司

批准部门:

化学工业部

施行日期: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文件

(91)化基字第1007号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石化厅(局)、部直属设计院、总公司及建设项目指挥部: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字(1986)450号文件附件21和化工部(88)化基施字第469号

文件的安排,由中国化学工程第二建设公司主编,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第四建设公司参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完成了编制审定

工作,现批准颁发。

编号为HGJ229-91,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原化

工部标准HGJ229—83即行作废。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负责出版发行。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制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字(1986)450号文的安排,由化学工业部为主编部门,中国化学

工程第二建设公司为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第四建设公司参编,自一九八八年十月

始,共同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定稿后,工程建设标准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

规定,将本规范划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本规范是一本综合性的专业规范,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冶金、纺织等新建、扩建、

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以钢、铸铁为基体的工业设备、管子及管件的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

涂料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在化工部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地总结了冶金、石化、航天航空工业部门的防腐蚀

施工经验,协调了国内有关标准,及时地纳入了国外先进标准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和规定,

对基体表面处理、橡胶衬里、金属喷涂以及检测仪器等补充了近几年来的新材料、新设备、

新工艺的使用规定。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经

过审查会、审定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二章、四十四节,十个附录,备有条文说明并与规范正文同时印刷出版。

条文说明内部发行,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积极反馈使用意见,以便今后补充、完善。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负责管理和解释,有关咨询事宜,请函寄河北省石家庄

市槐中中路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邮政编码:

050021)

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1总则

1.0.1本规范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冶金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

用于生产维修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

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铸铁制造的工业设备、管子及管件的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料

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食品工业、核电工业。

1.0.3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料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

当需变更设计、材

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同意。

1.0.4防腐蚀工程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

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资料。

必要时对原材料应抽查复验。

1.0.5各类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配比,必须经具有二级证书资格的试验机构出具试验合格

证明后,方可使用。

已确定的施工配比不得任意改变。

1.0.6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

2.1.1.1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会审;

2.1.1.2完成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了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2.1.1.3设备、管子及管件应具备出厂合格证或工序交接证书;

2.1.1.4材料、机具、检测仪器、施工设施及场地已齐备;

2.1.1.5防护设施安全可靠,施工用水、电、气、汽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2.1.2设备、管子、管件的加工制作,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在进行防

腐蚀工程施工前,应全面检查验收。

2.1.3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中间检查。

防腐蚀工程完工后,应立即进行

验收。

2.1.4设备、管子、管件外壁附件的焊接,必须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完成,并核实无误;

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进行施焊、气割、直接敲击等作业。

2.1.5转动设备在防腐蚀施工前,应具有静平衡或动平衡的试验报告。

防腐蚀工程施工

后,应做静平衡或动平衡复核检查。

2.1.6受压的设备、管子、管件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强度或气密

性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

2.1.7为了保证防腐蚀工程施工的安全或施工的方便,对不可拆卸的密闭设备,必须设

置人孔。

人孔大小及数量应根据设备容积、直径的大小而定。

人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

2.1.8防腐蚀工程结束后,在吊装和运输设备、管子、管件时,不得碰撞和损伤,在使

用前应妥善保管。

2.2对于基体的要求

2.2.1钢制的设备、管子、管件的钢材表面,不得有伤痕、气孔、夹渣、重叠皮、严重

腐蚀斑点;加工表面必须平整,表面局部凸凹不得超过2mm。

2.2.2铸铁、铸钢类的设备、管子、管件,不应有空洞、多孔质基体。

2.2.3设备、管子、管件表面的锐角、棱角、毛边、铸造残留物,必须彻底打磨清理,

表面应光滑平整,圆弧过渡。

2.2.4设备接管不应伸出设备内表面。

设备盖、塔节、插入管应采用法兰连接。

2.2.5铆接设备内的铆接缝应为平缝,铆钉应采用埋头铆钉,使设备内部无铆钉头突出。

2.2.6在防腐蚀衬里的设备、管子、管件上,必要时应设置检漏孔,在适当位置上应设

置排气孔。

2.2.7基体经表面预处理后,应全面检查合格,办理工序交接手续,经过签证后方可进

行防腐蚀施工。

2.3对焊接的要求

2.3.1设备壳体焊接宜采用双面对焊焊接。

焊缝要平整、无气孔、焊瘤和夹渣。

焊缝高

度不得大于2mm。

要彻底清除焊接飞溅物。

焊缝宜磨平或磨成圆弧过渡[图2.3.4—

(1)]。

2.3.2设备壳体焊缝必须采用连续焊,焊缝不得有裂缝或连续咬边情况,咬肉深度不应

超过0.5mm。

2.3.3设备转角和接管部位应保证焊接要求,焊缝应饱满,并应细致打磨成钝角,形成

圆弧过渡,不得有毛刺和棱角。

2.3.4角焊缝的圆角部位,焊角高应为H≥5mm,一般凸出角应为R≥3mm,内角应

图2.3.4焊缝要求

为R≥10mm[图2.3.4—

(2)、(3)、(4)]。

2.3.5在清理组对卡具时,严禁损伤基体母材。

施焊过程严禁在基体母材上引弧。

≤2mm

(1)对焊焊缝

(3)凸出角焊缝

3金属表面预处理

3.1一般规定

3.1.1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分为两级:

St2、St3;

3.1.1.2喷射或抛射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Sa1、Sa2、Sa21、

Sa3;

3.1.1.3火焰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F1;

3.1.1.4化学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Pi。

3.1.2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喷射或抛射除锈和火焰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标准

应执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的规定。

3.1.3化学除锈质量等级Pi标准:

经酸冼中和钝化和干燥后的金属表面,应完全除去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

附着于金属表面的电介质应用水洗净,使金属表面应呈现均一的色泽,并不得出现黄色斑锈。

3.1.4喷射处理后的金属表面应呈均匀的粗糙面,除钢板原始锈蚀或机械损伤造成的凹

坑外,不应产生肉眼明显可见的凹坑和飞刺。

3.1.5当设计对防腐蚀衬里或涂层的金属表面预处理无质量要求时,其金属表面预处理

的质量,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防腐蚀衬里或涂层对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要求

序号防腐蚀衬里或涂层类别

≥5mm

R≥3

(2)角焊缝

R≥10

(4)内角焊缝

2

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

2

1金属喷镀、热固化酚醛树脂漆

橡胶衬里、搪铅、玻璃钢衬里、树脂胶泥砖板衬里、硅

质胶泥砖板衬里、化工设备内壁防腐蚀涂层、软聚氯乙

烯板粘结衬里

3硅质胶泥砖板衬里;油基、沥青基或焦油基涂层

4衬铅板、软聚氯乙烯板空铺衬里或螺钉扁钢压条衬里Sa1级或St2级或Pi级

注:

Pi级仅适用于搪铅、硅质胶泥砖板衬里或喷射处理无法进行的场合。

3.1.6金属表面预处理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的严重程度和设备的形状及大小,

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表面清理:

3.1.6.1被油脂污染的金属表面,可采用有机溶剂、热碱或乳化剂除去油脂,其配方及

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B附表B.1~B.2的规定执行;

3.1.6.2被有机物、氧化物污染或附着的有旧的衬里或涂层的金属表面,可采用蒸煮、

烘烤、火烧或敲、铲等方法清理。

处理薄壁设备时,应防止壳体变形。

退火钢或可淬硬钢不得使用烘烤法或火烧法清理。

3.2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

3.2.1动力工具可采用风(电)动刷轮、风(电)动砂轮或各式除锈机。

手工处理可采用手锤、刮刀、铲刀、钢丝刷及砂布(纸)等。

采用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时,不得使用使金属表面受损或使之变形的工具和手段。

3.3干喷射处理

3.3.1采用干喷射处理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

3.3.2压缩空气应干燥洁净,不得含有水份和油污,并经以下方法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将白布或白漆靶板置于压缩空气流中1min,其表面用肉眼观察应无油、水等污迹。

空气过滤器的填料应定期更换,空气缓冲罐内积液应及时排放。

3.3.3磨料应具有一定的硬度和冲击韧性,磨料必须净化,使用前应经筛选,不得含有

油污。

天然砂应选用质坚有棱的金刚砂、石英砂、硅质河砂或海砂等,其含水量不应大于1

%。

3.3.4加压式干喷射处理操作工艺指标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表3.3.4加压式干喷射处理工艺指标

序号

磨料粒度组成

标准筛号(mm)

磨料

种类

1石英砂

全部通过7筛号,不通过45筛号,20

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40%

2

硅质河砂全部通过7筛号,不通过45筛号,20

或海砂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40%

3金刚砂

全部通过10筛号,不通过45筛

号,3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40%

4号,3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85%

激冷铁砂全部通过18筛号,不通过45筛

或激冷铁

5钢线粒

线粒直径1.0,线粒长度等于直径,

其偏差不得大于直径的±40%

6

铁丸或钢全部通过14筛号,不通过35筛

丸号,2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85%

3.3.5喷射处理薄钢板时,磨料粒度和空气压力应适当减小。

3.3.6Sa3级和Sa21级不宜使用河砂或海砂作为磨料。

2

3.3.7当喷嘴出口端的直径磨损量超过起始内径的20%时,喷嘴不得继续使用。

Sa21级

Sa2级或St3级或F1级

喷嘴入口处喷嘴最

最小空气压小直径

(mm)力(Mpa)

80.55

80.5

60.4

50.6

50.6

50.6

Sa3级

2

喷距喷射角

(度)(mm)

30~7580~200

30~7580~200

30~7580~200

30~7580~200

30~7580~200

307580~200

3.3.8磨料需重复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3.3.3和3.3.4的有关规定。

3.3.9磨料的堆放场地及施工现场应平整、坚实、防止磨料受潮、雨淋或混入杂质。

3.3.10表面不作喷射处理的螺纹、密封面及光洁面应妥善保护,不得受损。

3.3.11干法喷射后的金属表面不得受潮。

当金属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3℃时,喷射

作业停止。

不同的环境相对湿度下金属表面的的温度与露点的关系应符合图3.3.11的规定。

图3.3.11露点温度图

·表中斜线表示环境湿度。

·A=B时,则RH=100%就结露。

·A取决于B和RH(相对湿度)的条件,但涂刷面温度低于A则结露,高于就不结露。

3.4化学处理

3.4.1金属表面化学处理可采用循环法,浸泡法或喷射法等。

3.4.2酸洗液必须按规定的配方和顺序进行配制,称量应准确,搅拌应均匀。

酸洗液的配比及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B.3的规定执行。

3.4.3为防止工件产生过蚀和氢脆,酸洗操作的温度和时间,应根据工件表面除锈情况

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节。

酸洗液应定期分析、及时补充。

3.4.4经酸洗后的金属表面,必须进行中和钝化处理,根据设备、管子及管件的形状和

大小、环境温度、湿度以及酸洗方法的不同,可选用以下方法:

3.4.4.1中和钝化一步法:

附着于金属表面的酸液应立即用热水冲洗,当用pH试纸检

查金属表面呈中性时,随即进行钝化处理;

3.4.4.2中和钝化二步法:

附着于金属表面的酸液应立即用水冲洗,继之用5%碳酸钠

水溶液进行中和处理,然后用水洗去碱液,最后进行钝化处理。

钝化液的配方及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B附表B.4的规定执行。

3.4.5钝化处理后的金属表面不得互相重叠,应在空气流通的地方晾干或用压缩空气吹

干。

3.4.6化学处理的各道工序应连续进行,不得中途停顿,以免再度生锈。

露点温度A(C)涂刷面温度

3.5运输和保管

3.5.1处理合格的工件,在运输和保管期间应保持洁净。

如因保管不当或在运输中发生

再度污染或锈蚀时,其金属表面应重新处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时为止。

3.5.2经处理后的金属表面,应及时涂刷底涂料。

当空气湿度较大,或工件温度低于环

境温度时,应采取加热措施防止被处理的工件表面再度锈蚀。

大型设备表面预处理可分片分段进行,但处理合格后的金属表面应立即涂刷底涂料。

4砖、板衬里

4.1一般规定

4.1.1砖、板衬里工程包括:

4.1.1.1水玻璃耐酸胶泥(包括钾水玻璃胶泥、钠水玻璃胶泥,以下简称水玻璃胶泥)

衬砌砖、板的设备、管子及管件的衬里层;

4.1.1.2树脂胶泥(包括环氧树脂胶泥、酚醛树脂胶泥、呋喃树脂胶泥、环氧酚醛树脂

胶泥、环氧呋喃树脂胶泥、环氧煤焦油胶泥以及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泥等)衬砌或勾缝的砖、

板设备、管道及管件衬里层。

4.1.2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

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10

℃(当采用苯磺酰氯作固化剂时,温度低于17℃)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但不得用明

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允许的施工环境温度。

4.1.3水玻璃胶泥和树脂胶泥在施工或固化期间严禁与水或水蒸汽接触,并防止曝晒。

施工场所应通风良好。

4.1.4衬砌前,砖、板应挑选、洗净和干燥,重要部位宜先试排。

4.1.5设备接管衬管的施工应在设备本体衬砌前进行。

设备接管内径应比衬管外径大

6~10mm。

当用石墨管作衬管时,必须选用同衬里材料一致的不透性石墨管;当用翻边瓷管

作衬管时,应在设备衬完第一层或第二层砖、板后再进行。

水平位置的衬管,应防止衬管偏心;垂直位置的衬管,应在衬后固定好位置,以防止位

移。

4.1.6砖、板衬砌必须错缝排列,同层中纵缝(或横缝)应错开砖、板宽度的1/2,最

小不得小于1/3;两层以上砖、板衬砌不得出现叠缝。

层与层间纵缝与横缝都应错开砖、板

宽度的1/2,最小不得小于1/3;相邻两砖高差不得大于1.5mm,相邻两板高差不得大于1mm。

4.1.7对设备的顶盖施衬,宜在地面上倒置衬砌砖、板或贴衬玻璃钢,固化后安装在设

备上。

如用胶泥抹面,应预先把φ3~4mm的铁丝网点焊在顶盖上,点焊间距应为50~100mm,

胶泥厚度应为10~20mm。

4.1.8需作勾缝的砖、板衬里,在衬砌过程中应随时刮除灰缝内多余的胶泥。

勾缝时,

灰缝应清理干净。

4.2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4.2.1用于防腐蚀衬里的砖、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砖、板、管和管件的品种、规格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2耐酸瓷砖、板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耐酸砖》(GB8488—87)的规定。

铸石板

及不透性石墨板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和附表A.2的规定。

4.2.2水玻璃胶泥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水玻璃应符合国家标准《硅酸钠》(GB4209—84)的技术规定。

其质量指标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3的规定;

4.2.2.2氟硅酸钠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4的规定。

4.2.3树脂胶泥常用的树脂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环氧树脂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5的规定;

4.2.3.2酚醛树脂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6的规定;

4.2.3.3呋喃树脂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7的规定;

4.2.3.4煤焦油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8的规定;

4.2.3.5不饱和聚酯树脂(邻苯型、双酚A型)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

A.9的规定。

4.2.4树脂胶泥常用的固化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环氧树脂常用的固化剂:

(1)乙二胺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0的规定;

(2)乙二胺丙酮溶液应预先配好,配制时将丙酮与乙二胺按重量比1∶1加入容器中

混合均匀,并间接冷却,控制反应温度不超过50℃;

配好的溶液必须降至室温后置于密闭容器中备用。

贮存期宜为七天;

(3)间苯二胺为灰色至棕褐色结晶,使用时应在65℃以下熔融。

其质量指标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A附表A.11的规定;

(4)二乙烯三胺为无色或浅黄色粘稠状液体。

其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

A.12的规定;

(5)590号固化剂为黄色至褐色粘性液体,粘度较低,软化点不高于20℃;

(6)苯二甲胺为浅黄色粘液,凝固点为12℃,沸点为248℃;

(7)低分子量聚酰胺树脂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3的规定;

(8)T31固化剂为透明的棕色粘稠液体。

其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4

的规定;

(9)C20固化剂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5的规定;

(10)HJ-2型固化剂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A附表A.16的规定;

4.2.4.2酚醛树脂胶泥常用的固化剂:

(1)苯磺酰氯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7的规定;

(2)对甲苯磺酰氯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8的规定;

(3)硫酸乙酯应预先配制,质量比为硫酸比乙醇为1∶2~3。

配制时应先把含水量不

大于5%的乙醇放入容器中,在不断搅拌和间接冷却下,将纯度不低于92.5%的浓硫酸缓慢

加入乙醇中,严禁将乙醇加入硫酸中,并控制其反应温度不超过50℃。

配好的硫酸乙酯温

度必须降至室温后方可使用,或置于耐腐蚀的密闭容器中待用。

硫酸和乙醇的质量指标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21和附表A.22的规定;

(4)NL型固化剂为暗灰色粘状液体,其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9的

规定;

(5)复合固化剂:

a.对甲苯磺酰氯比硫酸乙酯为7∶3;

b.苯磺酰氯比硫酸乙酯为1∶1;

4.2.4.3呋喃树脂胶泥常用的固化剂:

(1)糠醇树脂可选用苯磺酰氯或苯磺酰氯比磷酸(纯度为85%)为4∶3.5~5;

(2)糠酮树脂常选用硫酸乙酯,其质量比为硫酸比乙醇为2~3∶1;

(3)糠醇糠醛树脂的固化剂已混入粉料内;

4.2.4.4环氧酚醛胶泥、环氧呋喃胶泥、环氧煤焦油胶泥选用各种胺类固化剂时,应优

先选用低毒固化剂;

4.2.4.5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泥的固化剂包括引发剂和促进剂。

常用的引发剂为过氧化环

已酮,促进剂为环烷酸钴苯乙烯溶液。

4.2.5环氧树脂常用的稀释剂为乙醇、丙酮、甲苯、二甲苯,其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A附表A.22~A.25的规定。

不饱和聚酯树脂常用的稀释剂为苯乙烯,其质量指标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A附表A.26的规定。

呋喃树脂和酚醛树脂常用的稀释剂为乙醇,其质量指标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22的规定。

4.2.6填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27~A.30的规定。

4.2.7水玻璃胶泥的树脂胶泥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2.7-1和表4.2.7-2的规定。

表4.2.7—1

目项

水玻璃胶泥的质量指标

钠水玻璃胶泥

>30

<8

钾水玻璃胶泥

>30

<8

>3

>3

合格

<10

初凝时间(min)

终凝时间(h)

抗拉强度(MPa)

与瓷板粘结强度(MPa)

浸酸安定性

吸水率(煤油吸收法)(%)

不饱和聚酯胶泥

项目

呋喃

胶泥双酚A型邻苯型

≥11≥11≥6

>2.5

≥1.0

合格

<15

酚醛

胶泥

≥6

表4.2.7-2树脂胶泥的质量指标

环氧胶泥

环氧酚醛胶泥

环氧呋喃胶泥

≥11

≥3

环氧煤

焦油

胶泥

≥5

≥5≥1.5结构

强度≥1.7

≥2.5

≥1.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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