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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住所证明证明范本doc

居住证住所证明-证明范本

第一篇:

居住证住所证明

居住证住所证明居住证住所证明

103、问:

《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上,偕行人/子女信息那一栏,有“相片图像号”要填,这是否代表其偕行人/子女也要去照相馆照相来获得图像号码呢?

答:

如果子女已经办理了居住证就填,没有办理的可不填。

104、问:

偕行人/子女信息,和我同住的人是深圳户口,本人未婚,这项目可以不填的吗?

答:

可以不填。

105、问:

偕行人/子女信息填写的用途是什么?

是不是填写了子女的信息,她们的居住证也同时办理了?

答:

按规定应当正确填写生活在本人身边的偕行人/子女信息,并需要单独办理。

106、问:

公司网上立户时需要用到的工商注册号是否就是盖有工商管理局公章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呢?

答:

是的。

107、问:

我公司在上海,我的劳动合同是和上海总部签的,公司把我派驻到了深圳工作,公司无(更多内容请访问好范文网:

Www.hAowoRd.coM)法帮我办理居住证,我在深圳有租房,办有暂住证,社保是之前公司(之前公司是深圳这边的)的现在停了,此种情况是否可申请深圳居住证。

答:

因为你的单位属于外派单位,请到市民中心的劳动局窗口办理立户的手续。

宝安、龙岗的外派单位需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

有关劳动业务咨询,请拨打12333电话。

108、问:

公司统一办理居住证,我在外面租房,编码应该填公司的编码还是填我租房的地址的编码?

答:

填写员工实际居住地的房屋编码。

109、问:

我公司上个月给员工办社保时取得的用户名及密码是否可以用来办理居住证,还是需要重新去申请立户?

答:

需要重新立户。

110、问:

深户不需要办居住证的员工需要个人信息录入吗?

答:

深户不需要办理居住证,但需要录入就业登记信息。

111、问:

个体工商户没有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可以立户办证?

答:

可以到所辖地劳动保障事物所或居住证受理点办理。

112、问:

个体工商户要怎样办居住证?

答:

个体户的个体法人凭营业执照可以直接到受理点办理,聘请的员工可以立户后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113、问:

如果在“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系统”里有显示相片图像号,是否就可以不用去照数码回执,直接把那个号填到表格至可。

答:

是的。

114、问:

在网上填报信息的时候,自动跳出来图像号,是否还要再去照相呢?

申请表上贴的照片是不是必须和图像号的那个照片一致呢?

答:

不需要再照了,申请表上贴的照片可以是不一样的,但必须是同一人且是近照。

115、问:

近期回武汉办理二代身份证已有数码照相回执,办理居住证还需要在深重照吗?

答:

因为是不同的认证,需要重照。

116、问:

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的《报告单》是需到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还是需到单位所辖地办理?

答:

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凭身份证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免费办理《报告单》。

117、我们是企业的男性员工,在电脑网站上申办居住证时,系统提示要求提供《计划生育责任书》,有这样规定的吗?

答:

如果你们单位未与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那么,不管是男女员工,在申办居住证时,系统都会有这样的提示,这是劳动部门要求的。

118、问:

未婚未育女性持有家乡政府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还需要在深圳这边办理计生证明书吗?

答:

如是未婚的女性在办理居住证不需要提供报告单。

119、问:

申请人是已经怀孕的妇女的办理居住证时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

请出具免查对象的报告单。

120、问:

我的身份证不慎丢失了,急需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参加了深圳的自学考试,考试时没有身份证是否可以用居住证。

(2)在深圳找工作是否可以代替身份证使用且有效。

(3)电信,邮局的业务办理是否可以用居住证。

答:

需要按照应用部门的规定使用。

121、问:

我嫁(娶)了深户的人,没有工作及房产,能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吗?

答:

配偶可以。

122、问:

我小孩还未满6周岁,还没上小学,我在深没有房产,能办何种居住证?

答:

如果你的孩子还未上学,可先办理《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123、问:

用户口本办居住证需要提供印户口本首页吗?

还是只要本人页就行了?

答:

本人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就可以。

124、问:

用居住证能坐飞机吗?

答:

根据民航部门的规定,需凭身份证乘坐飞机。

125、问:

我是一名学生,还没到16周岁,也没办过身份证,能办理居住证吗?

答:

可以提供户口本办理。

126、问: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中的未满16周岁的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具体年龄界限是多少?

答:

如果是在全日制办学机构就读的大、中、孝幼儿园学生,可以申办《深圳市居住证》,否则,只能申办《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127、问:

公司和员工签订的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能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吗?

答:

只能申请办理《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128、问:

配偶和子女能否共用个体户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吗?

答:

配偶可以,子女在全日制办学机构读书的可以凭学习证明办理。

129、个体工商户聘请的员工可以办理长期居住证吗?

答:

可以。

问:

居住证申办情况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吗?

答:

可以通过“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查询

第二篇:

上海居住证的住所证明和寄宿证明(格式)

同意入住证明

包航是我(黄学钢)的外甥女,现居住在我家,地址:

闵行区龙柏三村40号502。

黄学钢身份证号码:

包航的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310*********8020149150*********5220149

(签名)

2014年1220月日

寄宿证明

兹证明我居民黄学钢的外甥女包航居住在黄学钢家中,地址:

闵行区龙柏三村40号502。

黄学钢身份证号码:

310*********8020149包航的身份证号码:

150*********5220149

特此证明

居委会

2014年12月20日

第三篇:

模板上海居住证的住所证明和寄宿证明(格式)

同意入住证明

是我的表弟,现居住在我家,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2014年03月24日

寄宿证明

兹证明是我居民的表弟,居住在家中,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居委会2014年4月24日

第四篇:

上海居住证的住所证明和寄宿证明(格式)

同意入住证明

xx(员工姓名)是我xx(同意入住人姓名)的xx(说明关系,如:

朋友,侄女,外甥,表弟……),现居住在我家,地址:

xxxxxxxxxxxxxx(需与房产证或户口本上一致).

xxx(亲友姓名)身份证号码:

xxx(员工姓名)的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同意入住人签名)

2014年月日

寄宿证明

兹证明xxxx(员工姓名)是我居民xxxx()的xxxx(说明关系,如:

朋友,侄女,外甥,表弟……),xxxx(员工姓名)居住在xxxx(亲友姓名)家中,地址:

xxxxxxxxxxxxxx(需与房产证或户口本上一致).

xxx(亲友姓名)身份证号码:

xxx(员工姓名)的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居委会2014年月日

第五篇:

上海居住证的住所证明和寄宿证明(格式及模板)

同意入住证明

xx(自己名字)是我xx(房主入住人姓名)的xx(说明关系,如:

朋友,表弟,堂哥……),现居住在我家,地址:

xxxxxxx(与房产证或户口本上必须一致).

xxx(房主姓名)身份证号码:

xxx(本人姓名)的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房主签名)

年月日

寄宿证明

兹证明xx(自己名字)是我居民xx(房主入住人姓名)的亲属关系,如:

朋友,表

弟,堂哥),xx(自己名字)居住在xx(房主入住人姓名)家中,地址:

xxxxxxx(与房产证或户口本上必须一致)..

xx(自己名字)身份证号码:

xx(房主入住人姓名)的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居委会年月日

同意入住证明

的现居住在我家,地址:

特此证明

房主:

年月

寄宿证明

兹证明是我居民的,居住在家中,地

址: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居委会:

年月日

上一篇:

就业证明表下一篇:

居住证单位证明

居住证单位证明-证明范本

第一篇:

居住证单位证明

居住证单位证明居住证单位证明

87、问:

我的身份证号码和某人重号了,但他又先办理了居住证了,我还能办理居住证吗?

答:

不能,产生重号的原因有很多种情况,应该根据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变更的操作办法,回原籍变更身份证号码后再办居住证。

88、问:

凭居住证能否办社保?

答:

根据社会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

办理社保只需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

89、问:

凭居住证可否办理综合医疗保险?

答:

根据社会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

居住证和办理综合医疗保险没有必然联系。

因为从2014年3月1日起,申请人只要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由单位申报就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90、问:

夫妻单方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其子女是否可以享受义务教育?

答:

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学的有关权益。

91、问:

申办人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但证件有效期已满,该申办人能否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答: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有效期已满的,必须先到市人事局办理延期手续,再到受理点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92、问:

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还享受原来的人才优惠待遇吗?

答:

继续享受。

93、问:

宝安、龙岗、光明、坪山新区的居住证有别于其他四个区吗?

答:

没有。

94、问:

个人可以通过快递领取居住证吗?

答:

暂时不能。

95、问:

用人单位和全日制办学机构在录入信息时,发现户籍地址信息一栏不够长无法完整输入怎么办?

答:

因居住证卡面长度只能体现36个汉字,户籍地址信息栏能录入36个汉字,请输入人员自行选择删减。

96、问:

用人单位和全日制办学机构网上申报居住证,对电脑操作环境有什么要求?

答:

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输入法;为了避免出现居住证系统在使用时不兼容的问题,请尽量使用internetexplore(ie5.5浏览器)或6.0版本访问居住证系统。

97、问:

录入劳动用工信息和录入居住证信息之间有何联系?

答:

为了方便广大群众办证,节省企业用户重复录入工作,目前劳动就业信息的录入是和居住证信息捆-绑在一起的集中录入的,企业用户只需一次录入即可。

98、问:

在输入界面对姓名的输入有何要求?

答:

系统中加入了对姓名的校验:

只能输入汉字或“·”且不能空白。

99、问:

名字中“·”的输入方式是什么?

答:

中文输入法的中文标点符号状态下,shift+2(非小键盘中的2)。

100、问:

在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中上报了员工的申报信息后,怎么在居住证管理中查询不到刚上报的信息?

答:

出现这个现象有三种原因:

(1)由于数据从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上报的数据同步到“居住证管理”所在的系统中需要一定的时间,您可以等待半个小时后再在“居住证管理”中进行查询。

(2)录入的数据不正确,比如身份证号码与出生日期或者性别不匹配,导致上报的数据在同步到居住证系统时因为校验不通过而被拦截,所以查询不到。

(3)您上报的是深圳市户籍人员的信息,所以无法在“居住证管理”中查询得到。

101、问:

如何判断在“居住证管理”的查询结果中哪些人员信息要进行提交申报居住证的操作?

答:

从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中上报并同步到居住证系统中人员信息。

企业用户只需要关注办理状态为“初录完成”的,这表示这部分人员需要进行提交申报居住证的操作。

办理状态不为“初录完成”的表示已经办理了居住证或者正在申报居住证。

不需要再次申报。

102、问:

如果一个用人单位有多个分厂,如何申报居住证?

答:

(1)分厂各自有组织机构代码,建议各自在劳动部门或公安受理点开设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的登录账号。

分别进行居住证/就业登记信息的录入和上报。

然后在“居住证管理”中进行居住证申报。

申报完成后到受理点进行居住证的受理工作(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缴费并领取受理回执)。

(2)多个分厂共用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只能一个开设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的登录账号,各分厂使用同一个账号进行居住证/就业登记信息的录入和上报,让总公司代分厂在“居住证管理”中进行居住证申报。

申报完成后到受理点进行居住证的受理工作(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缴费并领取受理回执)。

(3)多个分厂共用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总公司无法为分厂代为申报,那么各分厂之间进行居住证信息申报时需在时间上要间隔开来。

比如:

一分厂周一进行居住证信息申报操作,二分厂周三进行居住证信息申报操作。

在完成居住证信息申报后要及时的到受理点进行居住证的受理工作(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缴费并领取受理(请继续关注好范文网:

WwW.HAowoRD.cOM)回执)。

否则会出现多个分厂提交了申报居住证信息(只提交了信息,受理点还未受理),而其中一个分厂到受理点进行居住证受理工作时把其他分厂的申报数据一并受理的情况。

第二篇:

居住证证明

居住证证明居住证证明

办理居住证证明

兹证明,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自年月在我院工作至今,请予以办理居住证。

特此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保卫科

(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公民。

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查验、居住信息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等辅助性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工商、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七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流动人口的有关举报和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申领与发放

第九条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条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现居住地证明。

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受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后,应当当场进行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由学校、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的;

(四)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登记单位,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应当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询。

第十三条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本人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

(三)固定住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统一为其所聘用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七条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流动人口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居住证严重损坏影响其使用功能,或者居住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或者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应当自居住证损坏或者主要信息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自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请办理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

因遗失、损坏等申领、补办新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相关信息情况、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权益: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服务和就业扶持;

(二)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三)按规定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等服务;

(四)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依法享受居住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随行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疫规划服务;

(七)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的,其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九)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按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十一)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十二)依法参加居住地工会、妇联等组织及有关社会事务活动;

(十三)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户口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的使用、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骗娶买卖或者出租、出借居住证;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

(四)非法披露、买卖、使用居住证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由居住证、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房屋租赁等信息系统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及数据库,实现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相互联通与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维护、更新、交换等制度,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相关居住信息。

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逐步实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个人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居住证号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

前款规定的视读信息和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及遵纪守法情况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

其他居住信息采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居住证申领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居住信息的采集,真实、准确地提供居住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居住信息,查询、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查询本人居住信息,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服务。

发现有不真实、不准确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信息内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和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个人或者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相关变更手续的;

(二)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未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与流动人口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未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与流动人口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情况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骗领、冒用居住证的;

(五)出租、出借居住证的;

(六)非法扣押居住证的。

对违法所得和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未书面告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

(二)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相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流动人口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信息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拒绝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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